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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四大节日期间我省旅游宾馆客房价格适当上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6 生效日期: 1999-12-06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价营字[1999]377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省属各宾馆:


  “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大节日期间是我省旅游的旺季,为了使宾馆客房价格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提高旅业效益,决定在上述四大节日期间,允许旅游宾馆客房价格适当上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今后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大节日期间(含节前10天,节后15天),各宾馆客房价格允许在物价部门批准的中准价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为:接待旅游团队最高不得超过中准价的80%;接待散客最高不得超过中准价上限的80%。利用非标准客房接待(如利用会议室、歌舞厅加床的),按标准客房价格减半计收。

  二、我省旅游宾馆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旅游宾馆必须在政府指导价和本通知规定的幅度内合理制定节日期间客房价格,不得随意叫价、超标准提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共同维护旅业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旅游宾馆客房价格水平的调控,通过强有力的价格监督检查,促进有关价格政策的落实。对于无视有关规定,随意提价和通过炒房、中价倒扣、推动房价过高上涨的违价行为,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形成依法作价、依法管价的社会氛围、促进我省旅游价格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的旅游经济效益的提高。
  本《通知》请各市县物价局转发所辖所有宾馆、酒店、并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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