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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2001]2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招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投资建设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自治区指定媒介发布。由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须同时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的项目,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其招标信息可不公开发布。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预审报名办法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以及招标人认为必须发布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等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或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同一招标工程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九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在指定网络发布的招标公告不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十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发布。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五)工程招标内容未经核准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三)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依照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各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其中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同时在自治区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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