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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0 生效日期: 2001-10-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1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ぉ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地、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南疆军区,兵团军事部,各直属师、旅、军分区,69010部队,乌鲁木齐工作处:
  2001年1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ぉ,并同时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3号,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ぉ。根据《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教育
  《实施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补充和细化,对于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州、市、县(市ぉ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广泛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介绍法制精神,大力宣扬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有针对性地对一些破坏军事设施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各级、各地要结合法制教育,结合学习《国防教育法》,抓好《实施办法》和《通知》的专题学习,深刻领会精神,明确和熟悉有关职责,增强广大官兵和公民以及社会组织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

  二、健全组织,完善机制
  各地、州、市、县(市ぉ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及办公室,要根据人员调整变动的实际,尽快做好成员的补充调整,健全办公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完善办公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各军分区和自治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指派联络员,负责与自治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联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按《通知》精神和实际情况,尽快建立有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军地协商机制。

  三、做好'两区'补划、调整及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各地、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对辖区内已划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一次清查,对因精减整编、部署调整以及新建或过去漏划的军事设施,要进行调整和补划,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报批。有关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主管机关,要根据《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确定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报新疆军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于2002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

  四、结合实际,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通知》精神,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驻地军事机关,对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内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附近的涉外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威胁我军事秘密安全的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理;各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安全控制范围标志牌的设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已损坏和新划区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统一的样式、质地、规格进行设置,届时军区将视情抽查;各地、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及同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区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准备工作,待时机成熟,制定颁布。

  五、召开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州、市、县(市ぉ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及同级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内组织召开一次有军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学习《实施办法》和《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分工,理顺关系,总结本地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经验,制定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和《通知》精神的措施,努力使本地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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