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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站机组试生产收入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04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中国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能源经[1990]630号
 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各电力局(电力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华能集团公司,新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保证电网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促进电站工程质量的提高,现对电站机组试生产收入的问题规定如下 :
  第一条 电站新机组按技术规范结束试运行后,转入试生产期。
  火电项目的试生产期为半年,水电项目的试生产期暂定为一年。
  试生产期属基本建设阶级,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生产运行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条 试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暴露和消除设备缺陷;进行运行调试,对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性能进行考核,并确定设备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继续完成基建未完项目,为设备正式投产后的安全经济运行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条 试生产期所需燃料由网、省局安排。电力调度按(87)水电技字第5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首先要考虑设备调试、考核和消缺的需要,保证完成试生产期主要任务,服从电网统一调度,防止片面追求电量和收入。
  第四条 试生产收入、净收入的计算
  试生产收入=试生产期厂供电(热)量×结算单价
  试生产净收入=试生产收入-试生产成本-应交发电(供热)税金
  式中:(1)试生产期厂供电(热)量计算,水电按电厂各台机组实际平均电量(扣除厂用电量)计算;火电按机组所发实际电(热)量(扣除厂用电量)计算。
  试生产期间三个月的电量不列入指令性计划,留给地方(火电的燃料由地方筹集),其余时间(水电9个月,火电3个月)的电量纳入电网作为统配指导性电量,由电网统一分配。
  (2)试生产收入,即电网向建设单位支付的购电(热)费。
  (3)结算单价=试生产发电(供热)成本+应交发电(供热)税金+单位利润(火电1分/千瓦时,水电2分/千瓦时)。
  (4)试生产成本参照电力生产企业成本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计算。试生产期间按估价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不计提基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机组设备消除缺陷发生的维修、改进费用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实后计入试生产成本。补套设备费用,属于设计问题应由设备费解决;属于设备质量问题,应按供货合同向厂家索赔;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应近承包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
  第五条 试生产净收入(利润)应用于还贷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基地建设及技术装备费的补助,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用于还贷的比例,成套引进设备的项目为90%,一般项目为60%。
  试生产净收入留用部分火电项目10%交能源部调剂使用,90%由主管网、省局集中统筹安排用于所属施工企业的基地建设和技术装备。水电项目70%由水电施工企业留用,30%交能源部集中统筹调剂;实行招标投标承包建设的水电项目,30%由项目建设单位安排主要用于水电施工企业的基地建设和技术装备费补助,70%上交能源部统筹调剂使用。
  第六条 试生产净收入可采取予结算和期末清算办法,每月预结算50%,试生产期结束时予以清算。清算前应进行验收,未完成试生产主要任务时,50%部分不再结算,由生产单位留作该项目基建扫尾开支。
  第七条 试生产期的收入应存入建设银行经办行监督使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有关电站机组试生产办法,均以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商财政部、建设银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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