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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1]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五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六章 会计交接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驻外机构: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外字[1995]365号)、《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外字[1996]223号),结合驻外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驻非洲代表处、驻欧洲代表处、驻东京代表处、驻美洲代表处、驻加勒比开发银行联络处,以及今后在国(境)外开设的其他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

    第三条 各代表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展财务活动,既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搞好会计核算,又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

关联法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是指各代表处为完成工作任务,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

    第五条 各代表处的预算按下列程序编报与审批:
  各代表处根据下一年度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和收入支出增减因素,分析测算、从紧从实编制下一年度的收入、支出预算,并于每年10月中旬报国际司。
  国际司审核汇总驻外机构下一年度收入支出预算,并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上报主管行长审批。
  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经行长审批同意的驻外机构预算列入总行机关预算并经会计司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总行机关预算中“驻外机构经费”账户指标,会同国际司核定各代表处的年度预算。

    第六条 预算拨款
  (一)各代表处经费采取按季度拨款方式。由国际司根据各驻外机构的用款进度,于每季度初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预算拨款手续。但对于不能及时报送报表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于下季报表收到后再划拨当季的经费。
  (二)在财政部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年度预算之前,每季度各项费用的拨款暂按上年度财政部批复预算中相应支出的80%控制;在财政部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预算之后,每季度各项费用拨款按用款进度掌握。

    第七条 预算执行
  (一)各代表处应当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二)各代表处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特殊新增因素必须增加开支的,应首先自行调剂解决;自我调剂确有困难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调剂解决或按预算申办程序申请追加经费。

第三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各代表处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 预算拨款收入是指预算主管单位核拨的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汇价盈余等合法收入。

    第十条 支出是指各代表处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公务员个人待遇部分的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公费医疗补助费等。
  各代表处应加强人员经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按核定的人员编制控制经费开支。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依据国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各代表处为完成工作任务,用于设施和设备购置、维护,以及直接用于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
  公务费:主要是指办公费(含办公用品、清洁卫生用品、报刊资料费等)、邮电费、公用水电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器具设备修理费、交通费(含修车费、燃料费、停车费等)、财产保险费。
  设备购置费: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设备、车辆等购置费。
  修缮费:房屋修缮、公房租金。
  业务宣传费: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必须开支的宣传费用。
  业务招待费: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而必须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以及礼品费等。
  其他费用:系指以上未包括的其他必要性开支。

    第十三条 各代表处应当根据上述经费开支范围设置明细会计账目。

    第十四条 各代表处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年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各代表处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结余,不得冲减当年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机具和其他财产。
  不属于业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也应视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十七条 代表处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均参照银办发[2000]359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财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切实做到账卡账实相符,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 各代表处的财务报告包括季度、年度报表和财务执行情况说明书。

    第十九条 季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支出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以及固定资产、人员情况的基本数目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或附表。

    第二十条 编报要求
  各代表处必须根据会计账簿和有关文件资料定期编报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表一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一条 报送期限
  季报在季度终了后8日内由国际司汇总报送机关事务管理局。
  年报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由国际司审核汇总后报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各代表处要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尤其是决算说明书。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概况、分项支出情况分析、境外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影响支出重大因素分析、本年与上年支出比较、本年经费管理工作的成绩和不足、改进经费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计交接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事项要作出书面说明。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交接时,前任不得将会计凭证等资料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中,如存在交代不清或故意为难等问题,部门领导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中发生会计交接的,接替的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继续记账,不得另行立账。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清册永久保存。涉及外事的凭证,原则上也应永久保存,特殊情况须销毁的,应上报会计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监督销毁。

关联法规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对代表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纠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管理要求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问题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各代表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以保证科学、有效地对凭证、账簿、报表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总行财务主管、内审部门,根据预、决算的批复和各代表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财经法规的,应责成代表处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有关报表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规定另行印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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