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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 1997-12-3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 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 条、第 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下处罚,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主管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下处罚;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播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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