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建建[2003]53号
各省辖市建委、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安排和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3)110号文)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0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2002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第一部分),新增业绩、人员、设备等变动情况及其他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
二、年检程序
(一)企业年检渠道按属地管理原则,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的专业施工企业。
(二)各企业准备以下材料,报各省辖市建委或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四份,表中填写2002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质变化情况、项目经理、技术人员、设备等变动情况和2002年全部新增业绩情况。
2. 附件材料一份,内容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002年度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调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调出技术人员名单,调入项目经理的资质证明书和变更手续、调出项目经理名单、新增设备(附发票或入库单)资料等,有代表性的新增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报告,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3. 一级企业除上报以上资料外,还应将新增的二级以下专业资质增项材料,录入到建设部资质评审系统。
(三)各省辖市建委对有关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督)2002年作出的处罚决定记入相应企业年检记录栏内,作为年检部门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的依据。
(四)各省辖市建委或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资料审查核实后,将数据录入到建筑市场信息监管系统并作出年检初步结论。
(五)各省辖市建委或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向建设厅报送以下材料:
1. 二级以上企业《申请表》一份。
2. 各市年检总结。
3. 初步结论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事实依据。
4. 管理辖区域内的本地和外地施工企业2002年度的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决定。
(六)省建设厅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各市企业资质进行复查,复查的企业数量不少于企业总量的10%,对达不到规定资质等级标准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业市场。
(七)省建设厅根据各省辖市建委和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所报的数据、材料和复查结果作出最终的年检结论,并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核盖年检结论章。
三、年检结论的核定
对发生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各级主管部门有处罚决定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对未发生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四、年检时间
(一)2003年8月1日前各企业完成资料的上报工作。
(二)2003年8月30日前各市建委将有关建筑市场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记入企业年检记录栏内,完成企业数据网上录入和有关资料的上报工作。
(三)2003年9月省建设厅组织省建筑业协会等部门进行资质复查,9月30日前作出最终年检结论。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