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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2 生效日期: 1995-04-01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技[1994]800号

   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DL558一94,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原部标SD168一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


  1 总则
  1. 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1. 2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半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 3 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上简称“三不放过)。
  1. 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1. 5 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1.6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2 事故
  2.1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 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 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2. 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 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2.1 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1.2.2 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
        600MW及以上机组 6h
        300~600MW以下机组 3h
        100~300MW以下机组 3h
  2.1.2.3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 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92h;
  b. 容量300~6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换流变压器168h;
  c. 容量100~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汽轮发电机组、转轮直径大于5m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0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120h;
  d. 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他水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输电的其他设备,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他电力电缆72h;
  e. 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调相机;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
  f. 20~110kV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g. 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2.1.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6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2.1.2.3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1.2.7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1.2.8 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2.1.2.9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2.1.3 电能质量降低
  2.1.3.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4 经济损失
  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2.1.4.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2.1.5 其它
  2.1.5.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1.5.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2.1.5.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2.1.5.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1.5.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2.1.5.6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2.1.5.9 120MVA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1.5.10 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1.5.1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失。
  2.1.5.12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2.2.1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2.2.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2.2.3 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2.2.4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统计1次系统事故。
  2.2.5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2.2.6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2.7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2.2.8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次事故。
  2.2.9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0 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2.2.11 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或有户专用线),线路发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
  2.2.12 由于通信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信单位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3 网、省局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中,发生了设备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2.2.14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
  2.3 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2.3.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2.3.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2.3.1.2 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者。
  2.3.1.3 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
  全网负荷        减供
  10000MW及以上     30%
  5000~10000MW以下   40%或是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全市停电。
  2.3.1.4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电力工业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事故
  2.3.2.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2.3.2.2 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10%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30%及以上;省会或重要城市(名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
  2.3.2.3 装机容量达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3000MW以下,装机容量达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包括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指定的电厂)一次事故使两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2.4 下列变电所之一发生全所停电:
  1)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
  2)枢纽变电所(各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
  2.3.2.5 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2.3.2.6 25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水工设备和建筑,31.5MVA及以上主变压器,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和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
  2.3.2.7 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3 障碍
  3.1 一类障碍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
  3.1.1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
  3.1.1.1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3.1.1.2 发电厂的大机组因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在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批准期内,停运未超过2.1.2.2条规定的时间。
  3.1.1.3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胡有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一台主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min;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
  3.1.1.4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机的变电所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高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或一台调相机机组(包括调相运行的发电机组)的无功出力下降到零。
  3.1.1.5 按电力系统调度调峰要求,锅炉带最低负荷运行时发生灭火停炉,但非人员过失造成,而且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送电(热)。
  3.1.1.6 燃煤、燃油锅炉确因来煤、来油质量差造成的灭火停火停炉,但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送电(热)。
  3.1.1.7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正常抽水。
  3.1.2 电能质量降低
  3.1.2.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0min以上。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过去±0.2Hz,延续时间接min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厂价50±1Hz,延续时间隔10min以上。
  3.1.2.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工线数值的±5%,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并用延续时间超过30min。
  3.1.3 其它
  3.1.3.1 事先经过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失所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1.3.2 老旧小发电机组和起次要作用的输变电设备,发生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1.3.3 用户过失引起的线路跳闸事故,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3.1.3.4 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者;或由于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停用自动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良好者。
  3.1.3.5 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3.1.4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障碍,或一次障碍涉及几个单位时,参照2.2条规定执行。
  3.2 二类障碍
  二类障碍的标准,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自行制定。
  4 事故调查
  4.1 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调查
  4.1.1 特大事故的调查
  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电力工业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其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试验研究机构的人员。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中还应包括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人员,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1.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由电管局、省电力局局长(或分管生产或基建的副局长)担任组长。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4.1.3 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有有关车间(工区、工地)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由事故单位领导担任组长。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重大设备事故,主管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人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4.1.4 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
  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由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任组长。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1.5 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生技(基建)部门等有关专业人员和有关车间(工区、工地)领导以及专业人员参加。对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领导组织调查。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主管单位派人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一般电力系统事故根据事故涉及的范围,分别由主管该电力系统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供电局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部门、调度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有关的发供电单位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对特大和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应按4.1.1、4.1.3条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配电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负责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对性质严重的配电事故,供电局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1.6 轻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时,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应参加。
  4.1.7 一类障碍的调查
  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的领导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1.8 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 事故现场的保护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2.2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同时报主管部门。
  4.2.3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人员(发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还应立即组织录像。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安监部门和企业有关领导同意。
  4.2.4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者,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4.2.5 各单位安监部门都应配备事故调查所需照像、报像、录音器材以及交通工具等装备。
  4.2.6 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现场勘察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进行,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监部门应配合。
  4.3.1 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或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3.2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组成之前,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4.3.3 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尚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的资料。事故调查人员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4.3.4 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3.5 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4.4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的职责
  4.4.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4.4.2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4.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4.4 按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5 事故调查内容
  4.5.1 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在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尚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5.3 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4.5.4 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5.5 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5.6 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5.7 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5.8 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色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4.6 原因和责任分析
  4.6.1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6.3 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都应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追查事故责任。被追查单位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如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认定有异议的,应于15天内向事故批复单位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电力工业部裁决。
  4.7 领导责任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 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落实。
  2) 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3) 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 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力、考核不严,造成职工不能安全操作者。
  5) 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6)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合格。
  7) 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8)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4.8 防止对策
  4.8.1 防止同类事故今后再发生的对策,必须落实负责执行的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8.2 计划、生技(基建)、财务部门必须优先保证执行防止事故对策所需的技术和安全措施费用。
  4.9 处理原则
  4.9.1 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9.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3)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4.9.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4.10 其他
  4.10.1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
  4.10.2 事故单位收到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死亡和重伤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或劳动部门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部门。
  4.10.3 事故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2)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 物证、人证材料;
  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5 统计报告
  5.1 统计填报单位和审批汇总单位、
  5.1.1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的网调、省调调度机构和集中检修单位为统计及填报事故的基层单位。
  5.1.2 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电管局为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5.2 统计报表种类
  5.2.1 《事故报告》: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格式见附录B表B1~B3)。
  5.2.2 《事故调查报告书》:分为《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见附录B)。
  5.2.3 《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年)报表》Ⅰ、Ⅱ、Ⅲ,《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和《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格式分别见附录B表B4~B10)。
  5.2.4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分为《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格式分别见附录B表B11~B14)。
  5.3 《 事故报告》
  5.3.1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报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5.3.2 《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报范围:所有设备事故《不含配电事故》和一类障碍。
  5.3.3 发生5.3.1条和5.3.2条填报范围内的事故(一类障碍)后,事故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报告》,一式两份上报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审阅提出意见后,10天内将其中一份批复给事故单位,并汇总下属单位全部《事故报告》后于该月20日前报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5日前报电力工业部(包括计算机软盘,下同)。
  一般系统事故的《事故报告》由管辖该系统的调度机构填报。所有人身轻伤的《事故报告》只上报至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
  5.3.4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和系统事故因情况比较复杂,调查分析和处理的时间较长,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报《事故报告》,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分析清楚,做出结论后,再对原《事故报告》作修正,但重新填写的《事故报告》必须在调查处理结束后第5天内报出。
  5.4 《事故调查报告书》
  5.4.1 《事故调查报告书》填报范围:
  1) 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2)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
  3) 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5.4.2 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在60天内、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后应在45天内报送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遇特殊情况,向电力工业部或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申述理由并经同意后,可分别延长至90天和60天;特大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5.4.3 发生5.4.1条规定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5.4.2条规定的报出时间,填报《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一式四份上报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审阅提出意见后,20天内批回一份,并报电管局。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审阅后于5天内转报电力工业部。
  5.5 月(年)度统计报表
  5.5.1 《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应按月分别填报《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报表》、《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送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汇总后于20日前报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5日前报送电力工业部。补报的事故,可在下月同时报出。统计填报单位应在上报年末月度统计报表的同时,将年度统计报表送出。
  5.5.2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基层统计填报单位每年应分别填报《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汇总后于次年3月20日前送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3月25日前报送电力工业部。
  5.6 统计报告的其他规定
  5.6.1 对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并与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5.6.2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的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h内用电话或传真、电报快速向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省电力局应立即向电管局和电力工业部转报。直属省电力局和水、火电施工企业应立即向电力工业部转报。发生人身特大、重大和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向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报告的同时,直接向电管局和电力工业部报告。
  5.6.3 《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应由事故发生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经事故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如事故涉及两个有以上车间、工区,则各有关车间、工区的专职技术人员应先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人员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经领导审核后上报。
  5.6.4 如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事故统计单位,则各单位领导应指派专人先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主管单位裁定其中一个单位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5.6.5 《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由事故调查组写出,经事故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特大和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经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后上报。
  5.6.6 电力生产中如发生涉及到制造、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修造、集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设备事故,由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填报单位会同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共同进行事故调查,并填报《设备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如由事故统计单位单方面提出时,应附有论证充分的分析和结论,还应金填写若干份,由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发送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如对方在15天内不答复,则视为这些单位同意事故分析意见;如对方提出不同意见,经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研究,若有必要则应重新组织调查分析,重新填写《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集中检修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
  5.6.7 配电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规定。
  5.6.8 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上报录像带
  1)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2) 人身死亡事故;
  3) 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和其他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
  6 安全考核
  6.1 安全考核项目
  6.1.1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网调、省调和集中检修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与(含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均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就以下项目进行安全考核。
  6.1.1.1 发电厂:安全记录,发电事故率,全厂非计划停运次数,全厂发电机组等效可用系数,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及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2 供电局:安全记录,输电事故率,变电事故率,10kV供电可靠率,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及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3 电力系统网调、省调:安全记录,系统事故次数,系统频率合格率,电力系统中柢点电压合格率,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数。6.1.1.4 集中检修单位:安全记录,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5 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6 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火电施工企业:死亡人数,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7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网调、省调和集中检修单位等对内部车间(县供电局、工区、工地、队、所)进行安全考核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6.1.1.8 各生产单位的人身负伤严重度只作统计,暂不考核。
  6.1.2 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修造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均应由上级管部门进行安全考核。
  6.2 有关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统计办法
  6.2.1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凡发生事故,除下列情况外,均应中断
  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6.2.1.1 人身轻伤。
  6.2.1.2 配电事故。
  6.2.1.3 新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主要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事故。
  6.2.1.4 确因来煤质量差(无本单位自行采购不当因素),又无混煤条件,经改造难以取得成效而发生的锅炉运行中灭火停炉、降低出力事故。
  6.2.1.5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6.2.1.6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选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6.2.1.7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事故。6.2.1.8 完全由网调、省调或集中检修单位的责任引起的发供电设备事故,仅中断网调、省调或集中检修单位的安全记录。
  6.2.1.9 6.2.1.4~6.2.1.8条所列事故为重大或特大事故,则不论原因与责任所属,均应中断本单位的安全记录。
  6.2.2 有关人身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办法


                 列入统计的重伤人数
    人身重伤率(‰)= ----------------------------- ×100‰
                年平均职工人数
                 ∑(列入统计的轻伤者)+∑(列入统计的重伤者折算损失工日 折算损失日)
  人身负伤严重度(损失工日/人)=------------------------------------------------------------
                    列入统计的轻伤人数+列入统计的重伤人数
    6.2.3 有关发电设备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办法
                列入统计的发电设备事故次数(次)
    发电事故率(次/台年)= -------------------------------
               发电机(调相机)台数(台·年)
    全厂非计划停运次数(次)=Σ列入统计的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
               (全厂发电机组加权平均可用小时)-(全厂发电机组加权平均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
  全厂发电机组等效可用系数(%)=---------------------------------------------------------------------×100%
                               统计期间小时
                     n∑ G iAI   i=1
    其中 全厂发电机组加权平均可用小时=-----------
                     n∑GI     I=1
                         N∑ GiE i     i=1
    全厂发电机组加权平均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 = -------------
                         N∑ Gi      i=1
     式中:Ai--第i台发电机组统计期间可用小时,h;
    Ei--第i台发电机组统计期间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h;
    Gi--第i台发电机组毛最大容量,MW。
    6.2.4 有关供电设备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办法
                    列入统计的输电线路事故次数(次)
    输电事故率[次/(百公里·年)]=------------------------------
                     输电线路总长度(百公里·年)
                 列及统计的变电事故次数(次)
    变电事故率[次/台·年]=----------------------------
                主变压器(调相机)总台数(台·年)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10kV供电可靠率=(1- -------------------)×100%
                 统计期间时间

  6.2.5 电力系统频率合格率按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规定统计计算。
  6.2.6 电力系统中枢点电压合格率按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规定统计计算。
  附 录 A
  主辅设备分类说明
  (补充件)
  A1 主要发供电设备系指下列设备:
  a. 火力发电厂的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
  b. 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轮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c. 发电厂和供电局的电气设备: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静止补偿器)、变频机、3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和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力电缆)等(但不包括3kV及以上的厂(所)用其他电气设备);
  d. 换流站主设备:换流阀、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断路器、接地极。
  A2 主要辅助设备:系指那些发生了故障就能直接影响发供电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辅助设备,如:磨煤机、排粉机、一次风机、送吸风机、电(汽)动给水泵、炉水强制循环泵、回转式空气预热器、锅炉除尘器、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除氧器、高压加热器、单元机组的旁路系统、以及下上述设备配套的电动机、消弧线圈、厂(所)用变压器、厂(所)用母线、3kV及以上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蓄电池、运煤机车、轮船、翻车机、堆取料机、抓煤机、闸门启闭机等;换流站中500kV直流穿墙套管、冷却水泵以及火电厂的机炉电自动控制用的计算机等等。
  A3 主要施工机械: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设备等。
  A4 主要保护:系指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中的主保护;作用于停炉、停机的各种热力机械保护;大机组的锅炉FSSS系统;汽机自动监控装置;换流站中的阀控系统、站控系统以及继电保护装置等。
  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对上述设备可根据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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