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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1995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于1997年10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于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施行的《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于1997年10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于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