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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2001]6号

  各部门:
  现将《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运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贷审会是本外币授信业务审查机构。贷审会通过集体审议授信业务,向有权审批人提供审查意见。
  第三条 贷审会实行委员制,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部门委员6名,其中综合计划部、公司业务部、风险资产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各1名,由部门负责人担任,授信管理部2名,由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担任;专家委员2名,由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担任。
  第四条 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授信管理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 超过分行权限上报总行审批的授信业务,原则上应通过贷审会审查后报行长审批。以下情况可不需提交贷审会审议:
  1.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授信业务。
  2.总行批准的授信到期后申请续贷且不增加金额的授信业务。
  3.金额在6000万元(等值外汇)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等授信或新增授信业务。金额在4000万元(等值外汇)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授信或者新增授信。
  第六条 贷审会召开会议必须有7位以上(含7位)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获准。
  第七条 贷审会上由授信管理部审查人员负责介绍有关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专家组负责陈述专家组对所审查授信业务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委员须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贷款通则》,认真负责地审查每一笔授信业务。主任委员不得授意或引导其他委员发表意见。
  第九条 贷审会委员认为审查依据不充分,可要求授信管理部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查。
  第十条 贷审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对象为授信部审查意见或者主任委员的总结性结论。表决时,委员不得弃权。持“不同意”意见的委员应注明主要理由。被审议对象有3票以上(含3票)不同意者不能通过。
  第十一条 贷审会同意的授信业务,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否定的授信业务,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行长同意可复议。
  第十二条 贷审会记录由主任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三条 贷审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一次,列入当周会议活动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投票表决书
          交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书
  日期:
  ………………………………………………………………………………………………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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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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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同意|  |         不同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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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委员:(签字)
  ………………………………………………………………………………………………
  注:请将你的意见在方框内打√表示。
    若不同意,请将你的理由在备注栏作简要说明。


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行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成立专家组。
  第二条 专家组作为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专门审查机构和咨询机构,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直接向贷审会和行领导负责。


第二章 组织人员与组织形式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3-5人,其中: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以专家委员身份参加贷审会,具有投票表决权。
  第四条 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行领导直接聘任,其余成员由专家组推荐并报行领导同意。专家组成员必备条件是:
  (一)熟悉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我行有关授信业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二)长期从事信贷工作,具有丰富的授信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能严格掌握信贷政策,办事公平、公正、公道;
  (四)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专家组可根据所审查项目的性质需要,经行领导同意,临时聘任有关行业专家。行业专家为专家组的临时成员,负责对某一授信对象的行业、市场、产品、技术和工艺等问题提供专业性意见。行业专家以书面方式陈述其意见,必要时可以列席贷审会并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 专家组负责审查所有须经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形成意见书,供贷审会讨论和行长决策,并将意见书归档保存。
  第七条 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组织专家组成员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业务复审报告进行审查和质询,最终形成审查意见。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不在岗时副组长承担组长职责。
  第八条 授信管理部应随时将授信业务复审报告及相关材料递交专家组,最迟不得晚于贷审会召开前3天,并接受专家组的质询。专家组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 专家组与授信管理部对报贷审会审议的项目有不同意见时,能够协商一致的,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对复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后提交贷审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专家组负责向主管行长汇报,由主管行长决定该笔授信业务是否提交贷审会审议。
  第十条 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参加贷审会投票表决时,以个人名义投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不得对外泄露本行的任何商业机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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