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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21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第一条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制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城市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50元罚款;
  (三)乱倒污水、垃圾、粪便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宠物出户的,对饲养者处以200元罚款;对无证犬只,予以没收。


    第五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对当日集中收取的垃圾当日清运干净。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爱国卫生、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禁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的宣传,倡导文明行为。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查处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公安、市政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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