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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推荐上市公司的评审条件和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24 生效日期: 1996-12-24
发布部门: 海南省证券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海南省证券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证券委员会关于发现发布《海南省推荐上市公司的评审和程序》的公告
  为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评审和推荐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推荐上市公司的评审条件和》,并经1996年12月11日省证券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南省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和完善推荐上市公司的评审条件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推荐上市公司的评审条件和程序。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是规范的并具备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产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生政策及海南省产业发展方向;优先考虑海南省 的农业、交通、能源、原材料、旅游等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类的公司
  (二)已经发行和本次批准发行的股本之和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且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主营业务相对突出,主营利润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六)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没有虚假记载;
  (七)信足额缴纳税款;
  (八)筹资用途落实,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立项,公司致力于长期在海南发展。


    第四条 经批准拟成立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原有企业改组设立公司的,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一年每股税后利润率在百分之十以上。
  本次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产所占比例不低是分之三址,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三)新组建设立公司,其主要发起人为国家大中型企业的,业绩可连续计算。


    第五条 已成立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应当符合第三条、第四条(二)所列外,还应当符合条件:
  (一)最近一次募集股份距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能够依法下沉派发红利;
  (四)公司股票按规定范围发行,并已按有关规定集中登记;
  (五)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运作规范,并已通过规范化检查验收和重新登记。


    第六条 公司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并上市,应向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证管办)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决议;
  (三)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六)资金运用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七)有资格的会计师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入股资产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九)省证管办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省证管办收到公司的上述申报材料后,须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公司进行实地考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此基础上,由省证管办办务会议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省证管办应在收到公司申报材料后三十日内完成第一阶段初审,但因公司的申报材料本身不全、不实、错误或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对公司进行特别调查、查询、对证时,苦难 所用的时间从完成初审的时候中扣除。


    第九条 第一阶段初审应按本规定第 条至;第 条的要求逐项进行,重点审核以下三大方面: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是否符合画家的产业政策和南省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否良好;
  (三)公司的运作是否规范。


    第十条 凡不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公司,省证管办将不对其出具初审意见,但应将有关情况报告省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


    第十一条 第一阶段初审通过的公司,由省证管办报省证券委全体会议进行一阶段初审,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周将第一阶段初审意见及审议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二条 省证券委召开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第十三条 委员必须本人亲自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表决权。


    第十四条 委员及证券管理人员不得购买公司股票。在参与审议申请上市公司时,如省证券委认为某成员与申请公司存在某些利益关系的,该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省证券;委第二阶段初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省证管办初审意见和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
  (二)决定我省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的申请上市的公司名单及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 省主下券委表决采取集体讨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省证券委做出决定,一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省证券委应在;收到省证管办初审意见后二十日内完成第二阶段初审。


    第十八条 省初审通过的公司由省证管办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

附:保密要求
  在请公司未被国家批准上市燕其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前,参与初审的省证管办工作人员省证券委员的意见、审查结论按绝密文件规定管理。在申请公司被批准上市燕共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后,参与初审的省证管办工作人员、省证券委委员的意见,仍属保密范围,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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