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总政验字第0946001480号
一、进口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列入异状厂商,其进口货物应于整份报单审核完税价格后始得办理放行:
(一)经调查发现缴验伪造、变造或不实之发票者。
(二)经政府机关通报擅自歇业、暂停营业或他迁不明者。
(三)经海关按申报地址查无该进口人或他迁不明者。
(四)进口人申报价格与同样货物交易价格相较,显然严重偏低,已逾百分之五十,且整份报单税差达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者。
(五)进口人报关时所缴验之发票,经查证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税差达新台币十万元以上者:
1.查无该供货商地址。
2.按发票上所载地址或信箱号码查无该供货商之设置。
(六)进口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或拒不提供该货或同类货物之有关帐册、单据、型录等文件资料供查核者。
(七)进口人虚报或应报而未报明下列事项,经查证属实,其整份报单税差达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者:
1.依关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加计之费用,有短报情事者。
2.依关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应报明而未报明者。
3.依关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单独认定之费用,有虚报情事者。
(八)其它违法或违规情事有列管必要者。
二、依第一点第(一)款或第(七)款列入异状厂商者,其税差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执行期间为一年;其税差未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执行期间为半年。
三、依第一点第(二)款或第(三)款列入异状厂商者,执行期间至列管原因消灭时止;依第一点第(五)款或第(六)款列入异状厂商者,执行期间为半年。
四、依第一点第(四)款列入异状厂商者,执行期间为半年。但调查结果接受进口人申报价格者,即行解除列管。
五、依第一点第(八)款列入异状厂商者,执行期间视其情节轻重决定之。
六、依第一点列入异状厂商者,执行期满自动解除列管。但执行期间内再犯第一点各款规定者,其期间应自再次通知更新建档之日重行起算。
七、进口人经查有第一点各款情事,但经书面审核其有关文件或说明理由,核其情节轻微,或显非故意,或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者,免予列入异状厂商。
八、本要点所称税差,系指关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烟品健康福利捐及推广贸易服务费等各项税款合计之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