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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部分塑料餐厨具进口采取特别措施的警示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7-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1年第3号
  2011年3月2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法规(eu)no 284/2011,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厨具的进口采取特别措施。该法规规定,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厨具,进口商必须提供产品初级芳香胺与甲醛符合欧盟限量要求的声明,并附上相应的检测报告;成员国决定为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货物指定特定的第一入境口岸,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入境口岸清单;成员国主管部门将按10%的比例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样检测。
   
   该法规已于2011年4月11日起生效,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相关出口餐厨具生产企业应关注欧盟法规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动态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相关法规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077:0025:0029:en:pdf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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