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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4-16 生效日期: 1984-05-01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84]商储粮字第13号

  一、再次重申:任何地区、任何单位都必须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调出粮油的质量,一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中等质量(经收方同意的除外)。如有擅自调出高水分或已发热变质的粮食(包括热机米),除了要按调运事故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外,一切损失均由发粮方负责。
  二、调出粮食的水分定为:
  1、调出晚粳米、粳糯米的水分按季节规定:从五月一日至九月末调出晚粳、粳糯米水分不得超过14.5%,按规定增价:从十月一日至来年三月末调出晚粳、粳糯米水分不得超过15.5%。
  2、东北三省、内蒙、新疆调出玉米的水分,从五月一日至九月末不得超过14.0%(经收方同意的除外)按规定增价;从十月一日至来年三月末,这些地区调出玉米的水分大小,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另行商定。
  以上两项水分规定,一九八五年以后从四月一日开始执行。
  3、其他各种粮食调出水分,均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
  调出时间,均以发货明细表的发运日期为准。
  三、收发双方检验人员,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粮油标准和检验方法,认真负责准确地检验调出调入的粮油质量和填写检验证书。发粮单位的调运人员,对发运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有监督和向领导反映的权利。发粮单位发运不符合规定的粮油,谁批准发运谁负责。收粮单位收到粮油时,必须立即进行验质,如发现问题,须按规定通知发方来人共同会检,同时要向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如因延误接卸扩大了粮油的损坏,由接粮方负责。
  以上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请接文后,立即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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