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3]612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城建电[2003]3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有关城市出租汽车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计委批准的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之外,其它涉及城市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自发文之日起,停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城市出租汽车收取的运输管理费。
二、再次重申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重复收取培训费和资格证照工本费;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城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凡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有关证照和进行过有关培训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重复办理有关证照和重复参加有关培训。
三、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乱收费、乱集资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保证金。要坚持责权平等、风险共担,保护城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各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