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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6 生效日期: 2001-03-2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做出的重要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现行实施办法纳入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四日

  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转发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范围
  国家机关(含经批准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并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单位)2000年12月3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列入这次调整工资标准的范围。

  二、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1999年调整工资标准后的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由1999年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机关行政人员和工人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后,原自治区新政办(1999)139号文件规定的机关行政人员1999年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调标增资额”(新政办(1999)139号文件附表一)和机关工人1999年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调标增资额”(新政办(1999)139号文件附表四)已分解纳入到新的工资标准中,所以不再执行。

  三、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
  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四、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次执行新的工资标准时,不再另加我区制定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
  2.从2001年1月1日起,相应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待遇。根据自治区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含“五大”、自学考试、成人中专和职业中专毕业生)实行试用期,但不实行试用期待遇,可以直接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三)。
  初中、高中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和大学本科、专科肄业生(结业生),仍实行试用期并实行试用期待遇(见附表三)。
  新录用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待遇后,原按自治区新政办(1999)139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增加的“调标增资额”或增资额已分解纳入到新的工资标准中,所以不再执行。
  3.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试用期、熟练期工资待遇(见附表四)。原按自治区新政办(1999)139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规定增加的增资额已纳入到新的工资标准中,所以不再执行。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1年1月1日以后正常增加工资的,均改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后,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2000年12月底的绝对数予以保留。调动工作、新参加工作人员和复转军人,比照当地同类人员重新确定2000年12月底予以保留的绝对额。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1年1月1日以后按新的工资标准正常增加工资时(两年正常晋升职务工资、五年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正常增加工龄工资、职务变动增资等),其增资的部分仍然按自治区规定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计算新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额,并将新增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累加到这次保留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额中。
  7.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中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符合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可按照倒级差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这次增加工资时可按最高级别对应的新的级别工资倒级差执行。
  8.国家机关技术工人这次调整工资标准,均按照本人2000年12月31日前聘任的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和相应的工资档次对应新的工资标准执行。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后聘任了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应按照国家这次规定的新工资标准和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确定其新的工资档次和标准。

  五、经费来源
  主要是中央财政补助,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补助的情况统一调剂安排补助到相关地州。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统筹调剂解决。

  六、增加工资审批办法
  自治区各直属单位和中央驻疆有关单位,按照新工改办字(1998)02号文件规定的《工资变动审批花名册》和《增加工资汇总表》认真填写汇总后,报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审批后执行;自治区各地、州、市,必须将这次增加工资的测算方案汇总后,附抽样花名册报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审核批准,下达增资指标后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转发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表一: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三:中专、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四: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五: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六: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七:经济、会计、统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九:翻译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十:图书、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十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十二:地质、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表十三:事业单位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表十四: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标准表
  附表十五:体育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标准表
  附表十六:行员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十七: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十八: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表
  附表十九: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
  附表二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附表一~附表二十略)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转发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对于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增加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1.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不再另加我区制定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今后两年一次的正常增加离退休费,仍然按自治区规定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计算新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额。
  2.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均按照本人2000年12月份所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离退休费。
  3.对于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或职务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05号文件规定比照职务的和新党组通字(1994)15号文件规定提高待遇的,可按原比照职务和提高的待遇增加离退休费。
  4.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的,可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5.离休人员2001年1月的两年一次正常增加离休费,可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按新工资标准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计发。
  6.这次增加的离休费按年度列入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
三、经费来源
  自治区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补助,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补助资金的情况统一调剂安排补助到相关地州,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统筹调剂解决。
  自治区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来源按现行事业单位经费供应渠道分别不同情况来筹集解决。
四、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办法
  自治区各直属单位和中央驻疆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认真填写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批后执行;自治区各地、州、市,必须将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测算方案汇总后,附抽样花名册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核批准,下达增资指标后执行。
五、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党委老干局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政策倾斜,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转发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方案》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津贴类别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各地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类。国家将自治区全部列入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具体范围和类别见附表一)。
二、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国家规定的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平均43元,二类区平均86元,三类区平均172元,四类区平均3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每月160元至320元,四类区每月280元至560元(详见附表二)。
三、经费来源
  主要是中央财政补助解决。
四、实施时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1.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的在职工作人员,均按照其2000年12月份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001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2.离退休人员均按照本人2000年12月份所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对照附表二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3.新参加工作人员不实行试用(见习)期的,可按照文件规定的试用(见习)期、初期工资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对照附表二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实行试用(见习、学徒、熟练)期的,按附表二规定的“科级以下”的标准执行。
  4.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200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5.对于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或职务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05号文件规定比照职务的和新党组通字(1994)15号文件规定提高待遇的,可按原比照职务和提高的待遇增加离退休费。
  6.这次增加的离休费按年度列入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
  7.调入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人员,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艰苦边远地区的,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8.中央驻疆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比照当地标准执行。
六、增加工资审批办法
  自治区各直属单位和中央驻疆有关单位,按照新工改办字(1998)02号文件规定的《工资变动审批花名册》,将调整工资标准和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并认真填写,并分别按照《增加工资汇总表》分类汇总后,分别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和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批后执行;自治区各地、州、市,必须将这次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测算方案按照《增加工资汇总表》分类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和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核批准,下达增资指标后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新疆艰苦边远地区类别
  一类地区(7个)
  乌鲁木齐市
  石河子市
  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
  二类地区(34个)
  克拉玛依市
  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鄯善县
  哈密地区:哈密市
  昌吉州:奇台县、吉木萨尔县
  伊犁州:奎屯市
  伊犁州伊犁地区:伊宁市、伊宁县、察布查尔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
  伊犁州塔城地区:塔城市、乌苏市、额敏县、沙湾县
  博尔塔拉州:博乐市、精河县
  巴音郭愣州:库尔勒市、轮台县、焉耆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拜城县、库车县、新和县、沙雅县、乌什县、阿瓦提县
  三类地区(36个)
  哈密地区:巴里坤县
  昌吉州:木垒县
  伊犁州伊犁地区:特克斯县、尼勒克县
  伊犁州塔城地区: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
  伊犁州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
  博尔塔拉州:温泉县
  巴音郭楞州:尉犁县
  阿克苏地区:柯坪县
  克孜勒苏州:阿图什市、阿克陶县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莎车县、泽普县、叶城县、巴楚县、伽师县、岳普湖县、麦盖提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含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
  四类地区(8个)
  哈密地区:伊吾县
  伊犁州伊犁地区:昭苏县
  巴音郭楞州:若羌县、且末县
  克孜勒苏州:阿合奇县、乌恰县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
  和田地区:民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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