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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0 生效日期: 1995-09-2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办[1995]9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劳动厅制定的《海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海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做好企业依法裁减人员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企业涉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同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二、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应贯彻既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积极、慎重地进行。裁减人员的比例应严格掌握。

  三、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
  (一)企业涉临破产,经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连续四年经营性亏损(新办企业按国家规定补亏后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80%以上职工停工待工、连续12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四、企业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本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加以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企业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式样附后)。

  五、企业裁减人员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凭据和证明;
  (三)被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书;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当地政府审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评估、查核、验证后出具的相关文书。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的裁员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建议,15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即视作无异议。

  七、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或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
  (五)残疾职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

  八、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九、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裁减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有权制止和纠正。
  各市、县、自治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省人事劳动厅汇报本地区企业裁减人员情况。

  十、企业应认真听取工会或者职工对裁减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十一、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被裁减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裁减人员证明书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一
             被裁减人员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姓 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在本企业连│合同起止│岗  位│备注│
│   │  │  │     │续工作年限│时  间│(工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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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人:

附件二
    裁减人员证明书
  兹有本企业(单位)职工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被裁减并发给经济补偿金  个月,合计人民币  元,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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