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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 2003-04-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行政机关(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必须实行审批时限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行政机关必须自行确定时限,并公布于众。
  第三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或承诺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没有给予书面答复,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应予补办手续,但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除外;对不予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定救济权利及途径。
  第四条 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属于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并给予有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处理。
  第五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决策棚架造成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责任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单位所行使的各项职责一一列出,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并制定确保时限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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