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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商业部门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公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6-04 生效日期: 1984-01-01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84]商财字第26号

   一九八三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和供销社,认真执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定期公布主要经济效果指标的暂行规定》后,对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作用。为了减少层次,根据国家经委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经综〔1984〕372号通知规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商业部系统主要经济效果指标,改由商业部自行公布。现对商业部系统主要经济效果指标的公布办法规定如下:
  一、公布的主要经济效果指标:
  (一)商业企业为9项:
  1.商品纯销售额及增长率:指纯商业企业的商品纯销售额,不包括商业部系统内部调拨额。
  2.每销售百元商品开支的费用及降低率:指纯商业企业每销售百元商品开支的商品流通费。
  3.商业企业利润率及增长速度:指每销售百元商品纯商业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定额补贴前的利润额计算)。
  4.全部企业利润总额(补贴前)及增长率:指商业系统的商业、商办工业、农牧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储运企业等全部企业实现的利润和亏损相抵后的利润净额。
  5.全部企业缴国库利润和所得税及增长率:指商业系统的商业、商办工业、农牧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储运企业等全部企业解缴国库的利润和缴纳的所得税。
  6.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及加快天数:指纯商业企业,平均占用的全部流动资金(包括商品资金,非商品资金和结算资金)同商品纯销售额计算的周转天数。
  7.全部企业每百元资金实现利税额及增长率:指商业系统的商业、商办工业、农牧企业、饮食服务业、储运企业等全部企业平均占用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同所实现的利润(按定额补贴前的利润计算)和缴纳的税金总额(不包括所得税)计算的每百元资金实现的利税额。
  8.全部企业亏损单位的亏损额及降低率:指商业系统的商业、商办工业、农牧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储运企业等所有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额(不含定额补贴)。
  9.商业企业每一职工销货额及增长率:指纯商业企业每一职工平均销货额。
  (二)供销社企业为9项:
  1.商品纯销售额及增长率:指按系统纯销售额计算。
  2.每销售百元商品开支的费用及降低率。
  3.全部企业利润总额及增长率:指按会计报表规定的供销社利润总额的口径计算。
  4.全部企业利润率及增长速度。
  5.全部企业缴国库利润和所得税及增长率。
  6.全部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及加快天数,按供销社全部流动资金与纯销售额计算。
  7.全部企业每百元资金实现利税额及增长率:指资金按供销社全部流动资金平均数和固定资产原值(平均数)的口径计算,利税额按利润总额和缴纳税金总额计算。
  8.全部企业亏损单位的亏损额及降低率:指按会计报表规定亏损单位的亏损金额的口径计算。
  9.商业企业每一职工销售额及增长率:职工数指按纯商业的职工而不是供销社全部职工计算。
  (三)粮食企业为9项:
  1.企业经营费用补贴净额及降低率:指粮食商业(包括平价、议价)、粮油工业、饲料工业、运输企业等发生的经营费用补贴和实现的利润相抵后的净补贴额。
  2.国库拨补经营费用补贴及降低率:按国家拨补粮食商业(平价)经营费用补贴和议价粮油、粮油工业、饲料工业、运输企业等上缴利润相抵后的净补贴额。
  3.平价粮油费用补贴及降低率:指经营平价粮油的费用补贴同其他收支净额相抵后的净补贴额。
  4.每销售万斤粮油补贴及降低率:指每销售万斤粮油(包括平价、议价)发生的经营费用补贴。
  5.每经营万斤粮油开支的费用及降低率:指粮食商业(包括平价、议价))每收购、销售、出口、进口、兑入、兑出和平均储存一万斤粮油(按贸易粮计算)开支的商品流通费用。
  6.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及增长率:指粮食商业(包括平价、议价)商品、在途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包括商品资金、定额资金和结算资金)的比重。
  7.粮食商业企业每一职工粮油经营量及增长率:指粮食商业企业(包括平价、议价)每一职工平均经营粮油的数量。经营量的计算方法与第(5)项指标的计算方法相同。
  8.每百元粮油工业固定资产实现的利润及增长率:指粮油工业企业每百元固定资产(按原值计算)实现的利润。
  9.每辆汽车实现的利润及增长率:指粮油运输企业每一辆汽车(不论吨位大小)平均实现的利润。
  二、上述主要经济效果指标,每季公布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指标,由本部根据各地上报的季、年度会计报表计算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和供销社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汇编报出会计报表。
  三、定期公布主要经济效果指标,是找差距,学先进,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改由商业部自行公布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和供销社以及本部各专业局,应继续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至于在本系统、本地区、本行业内公布哪些指标和如何公布,由各专业局和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四、本通知从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本部(82)商财字第45号《关于定期公布主要经济指标和加强经济活动分析工作的通知》和(83)商财字第26号《关于转发国家经委等六单位“定期公布主要经济效果指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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