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价所字[2001]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区)物价检查所:
近年来,各级物价检查所有关物价政策应用解释的请示日益增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法理精神,并使各地的请示能够及时、公正、准确地答复,提高办事效率,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原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计委下发的物价政策需要做应用解释和说明的,本着谁发文谁解释的原则,请直接向自治区计委或有关处室进行请示。
二、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超级请示时,应报告越过的机关。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