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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10-05 生效日期: 1984-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3]财预140号

第一章 会计组织与职责任务
第二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二节 记帐方法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帐簿
第三章 会计事务处理
第一节 预算收入
第二节 预 算 拨 款
第三节 预 算 支 出
第四节 国 库 存 款
第五节 预 算 往 来
第六节 预 算 外 资 金
第四章 会计结帐和结算
第五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章 会计人员交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会计组织与职责任务


  第一条 财政机关的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财政总会计)是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核算、反映、监督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总预算执行的会计。它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顺利执行国家预算,促进国家预算圆满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处理财政总会计的日常会计事项和帐务。办理预算收入、国库存款、预算拨款、预算支出、往来款项、预算周转金以及预算外收支等会计事项。及时组织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国库之间的对帐,作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定期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组织并汇编旬、月、季度总预算会计报表,做到报送及时、数字正确、内容完整;参与向上级财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预算或地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工作。
  负责组织年度财政总决算和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审工作。
  三、妥善调度预算资金,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配合收入机关督促各预算缴款单位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预算收入;协助财务部门促进预算用款单位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根据预算收支季节性的特点,及时解决财政库存的可能与单位用款需要的矛盾,妥善地调度预算资金,保证各项生产建设事业资金按计划及时供应。
  四、协助国库做好工作。按照《国库条例》和《国库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协助同级国库正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库款的支拨;督促财政机关内部各有关职能单位,及时地向国库提供国家预算执行有关的计划和制度;密切财政机关、税收机关和国库之间的协作,充分发挥国库在完成国家预算任务中的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
  五、制定各项预算会计制度、国库制度和有关实施办法。根据有关法令、法规、条例和预算会计制度制定权限的规定,制定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实施办法;会同国家银行制定各项国库制度和有关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审查主管部门制定的差额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其他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本地区的预算会计制度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的预算会计工作。深入基层,辅导检查本级单位预算会计和所属财政总会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协同财政机关内部财务职能单位,配合主管部门组织会计人员开展联审互助和互教互学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本地区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预算会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各级财政总预算的执行,除财政机关设置总会计外,还有国家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的国库会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基本建设拨款(贷款)的会计,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农业资金拨款的会计,以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解的税收会计。他们和财政总会计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参与核算、反映和监督财政总预算的执行。
  财政总会计对国库会计、税收会计和专业银行拨款会计之间相关的预算会计核算事务,负有具体组织、协调处理的责任。
  第三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当根据精兵简政的原则,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总会计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财政总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全国的或一个地区的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一、地(市)以上各级财政机关应当设置独立的总预算会计机构,并配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财政总会计。
  二、县级财政机关可以不设独立的预算会计机构,但至少应配备专职财政总会计二人,其中应配有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师一人。
  第四条 各级财政机关或预算管理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要把预算会计工作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并在工作上给予积极的支持。保障会计人员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做好会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知识,做到又红又专。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政治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坚持按法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办事,如实反映情况,维护财经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财政总会计的会计年度,以国家预算年度为准。每年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落实财政收支的需要,年度终了后,可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项,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机关,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原则具体规定。
  第七条 财政总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结帐基础。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以本年度缴入基层国库的数额为准(包括支库在年终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经收处报来的本年度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除本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都以本年度各预算单位由基层银行开户行支出的数额为准。
  第八条 财政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九条 财政总会计的库款支拨凭证,使用专门的财政库款支拨凭证或使用银行通用的支拨凭证,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机关自定。
  财政总会计人员,一律不得经管、收付现金和上缴的物资。
  第十条 各级财政库款,一律由财政总会计按规定统一在同级国库开立“国库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两个帐户。财政机关内部的其他职能单位经管的各种专项基金的存取,一律通过财政总会计办理。不得库外设库,自立帐户,自存自取。


第二章 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方法,是完成会计任务的基本手段。它包括会计科目、记帐方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内容,是相互联系、互相补充的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各级财政总会计,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非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变通。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是对预算会计核算对象,按照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的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它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依据,也是汇总和检查国家预算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统一项目。会计科目的名称,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国家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外资金要分别核算,分别设帐,各自平衡。
  
  第十二条 核算预算资金的会计科目如下:

━━━━━━━━━━┯━━━━━━━━━━━━━━━━━━━━━━━━━━━
   会计科目分类和名称 │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
  一、资金来源类   │  本类各科目一般是收方余额。
   预算收入     │  核算缴入基层国库的各级财政预算收入数。收方,记从
            │ 国库报来的各项预算收入数(负数以红字记入)。年终,
            │ 全部预算收入汇齐后,本科目收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 科目的收方。
   上级补助收入   │  核算上级财政拨来的预算补助款。收方,记拨入数;付
            │ 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
            │ 的收方。
   下级上解收入   │  核算下级财政上缴的预算上解款。收方,记上解数;付
            │ 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
            │ 的收方。
   调入资金     │  核算年终决算时,调入预算外资金结余弥补财政总决算
            │ 赤字,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在核定的总预算以外,个别同时
            │ 增支增收的事项。收方,记调入数;付方,记退转数。年
            │ 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的收方。
   与上级往来    │  核算与上级财政的往来款项。收方,记借入数;付方,
            │ 记归还数或转作上级补助收入数。
            │  在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时,本科目如为“付方余
            │ 额”,应将本科目移入“资金运用类”。
            │  本科目与“资金运用类”的“与下级往来”科目,是两
            │ 个对应科目。
   中央借用地方财政款│  核算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的专项借款。收方,记借入
            │ 数;付方,记处理数。
            │  本科目与“资金运用类”的“地方借给中央财政款”科
            │ 目,是两个对应科目。
   预算暂存     │  核算临时发生的应付、暂收款项。收方,记发生数;
            │ 付方,记退转数。
   预算周转金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为加强预算后备力量,按照规定设置
            │ 的预算周转金。收方,记设置或补充数;付方,一般无发
            │ 生数。
   预算结余     │  核算各级财政总预算收支的年终决算执行结果。收方,
            │ 记年终从“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
            │ 收入”、“调入资金”等科目转来的全年收入数;付方,
            │ 记年终从“预算支出”、“上解支出”、“补助支出”等
            │ 科目转来的全年预算支出数,以及转入“地方政府购买国
  ━━━━━━━━━━┷━━━━━━━━━━━━━━━━━━━━━━━━━━━
    核算预算资金的会计科目表(续一)
  ━━━━━━━━━━┯━━━━━━━━━━━━━━━━━━━━━━━━━━━
   会计科目分类和名称 │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
            │ 库券”科目数。
            │  本科目收付方轧差后的“收方余额”,即为本年“年终
            │ 财政滚存结余”,转入下年新帐本科目。
   地方政府购买国库券 │  核算用财政结余购买的国库券。为落实本年财政决算结
            │ 余,每年年终,将“预算结余”科目中本年购买的国库券,
            │ 冲销转入本科目。收方,记由“预算结余”科目转入数;
            │ 付方,记冲转数。
            │  本科目与“资金结存类”的“库存国库券”科目,是两
            │ 个对应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经费拨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对各行政事业主管会计单位的划拨资
            │ 金经费拨款数。付方,记财政拨款数;收方,记各单位报
            │ 来的“银行支出数”或缴回财政机关数。
   拨存建行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拨存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拨款、贷款
            │ 等预算拨款。付方,记财政拨款数;收方,记建设银行报
            │ 来的“银行支出数”或缴回财政机关数。
   拨存农行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拨存农业银行的农业资金等预算拨
            │ 款。付方,记财政拨款数;收方,记农业银行报来的“银
            │ 行支出数”或缴回财政机关数。
   预算支出     │  核算各级财政总预算支出数。付方,记各单位“银行支
            │ 出数”,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报来的“银行支出数”和财
            │ 政机关直接支出数;收方,记本年度支出收回数。年终,
            │ 全部支出汇齐后,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的付
            │ 方。
            │  财政总会计对单位会计的“银行支取未报数”如需设会
            │ 计科目记帐控制,可由省、市、自治区财政机关自行增设
            │ 科目。
   限额结算支出   │  核算采用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财政机关,同国家银行结
            │ 算各单位支用的经费限额数。付方,记财政机关向国家银
            │ 行拨款数;收方,根据“银行支出数”,记转入预算支出
            │ 数。
   上解支出     │  核算上缴上级财政的预算上解款。付方,记上解数;收
            │ 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
            │ 的付方。
  ──────────┴───────────────────────────
    核算预算资金的会计科目表(续二)
  ━━━━━━━━━━┯━━━━━━━━━━━━━━━━━━━━━━━━━━━
   会计科目分类和名称 │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
   补助支出     │  核算拨给下级财政的预算补助款。付方,记拨出数;收
            │ 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
            │ 的付方。
   与下级往来    │  核算与下级财政的往来款项。付方,记借出数;收方,
            │ 记收回数或转作补助支出数。
            │  在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时,本科目如为“收方余
            │ 额”,应将本科目移入“资金来源类”。
            │  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与上级往来”科目,是两
            │ 个对应科目。
            │  有的地区习惯于把上下级往来科目固定分类的,也可以
            │ 改设“借入上级款”、“借入下级款”(来源类)和“借
            │ 给下级款”、“借给上级款”(运用类)两对往来科目。
            │ 但向中央报送“资金活动情况表”时,应按本制度规定编
            │ 报。
   地方借给中央财政款│  核算地方财政借给中央财政的专项借款。付方,记借出
            │ 数;收方,记处理数。
            │  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中央借用地方财政款”科
            │ 目,是两个对应科目。
   预算暂付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对各预算单位临时发生的急需借款。
            │ 付方,记借出数;收方,记收回数或转作“经费拨款”、
            │ “预算支出”数。
  三、资金结存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国库存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存款和预算周转金
            │ 存款。收方,记库款增加数;付方,记库款减少数。收方
            │ 余额为财政存款数。
   库存国库券    │  核算地方政府购买的国库券库存数。收方,记库存数;
            │ 付方,记兑换本金数。
            │  本科目与“地方政府购买国库券”科目,是两个对应科
            │ 目。
   在途款      │  核算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业务,
            │ 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收方,记发生数;付
            │ 方,记冲转数(本科目的新年度帐,作相反方向分录)。
            │  预算收入按月划期核算的地区,平时也可以使用本科目。
  ──────────┴───────────────────────────

  第十三条 核算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的会计科目如下:
  ━━━━━━━━━━┯━━━━━━━━━━━━━━━━━━━━━━━━━━━
   会计科目分类和名称 │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
   一、资金来源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预算外收入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征收、集中或留用的、
            │ 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各项收入。收方,记收入数
            │ (负数以红字记入)。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结
            │ 余”科目的收方。
   专项基金     │  核算地方财政机关经管的支农周转金、小型技措贷款基
            │ 金等各种专项基金。收方,记设置和增加数;付方,记减
            │ 少数。
            │  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下年新帐本科目。
   预算外暂存    │  核算临时发生的预算外应付、暂存款项。收方,记发生
            │ 数;付方,记退转数。
   预算外结余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年终决算执行结果。
            │ 收方,记年终从“预算外收入”科目转来的全年收入数;
            │ 付方,记年终从“预算外支出”、“调出资金”科目转来
            │ 的全年支出数,以及转入“地方政府购买国库券”科目数。
            │  本科目收付方扎差后的“收方余额”,即为本年“年终
            │ 财政预算外滚存结余”。转入下年新帐本科目。
   地方政府购买   │  核算用财政预算外结余购买的国库券。为落实本年财政
   国库券      │ 预算外资金决算结余,每年年终将“预算外结余”科目中
            │ 本年购买的国库券冲销转入本科目。收方,记由“预算外
            │ 结余”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冲转数。
            │  本科目与“预算外库存国库券”是两个对应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预算外拨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用各项预算外收入向有关单位划拨的
            │ 资金数。付方,记财政拨款数;收方,记各单位报来的
            │ “银行支出数”或缴回财政机关数。
            │  (预算外拨存建行款,可使用本科目,也可增设一个总
            │ 帐科目。)
   预算外支出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用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数。付方,
            │ 记各单位“银行支出数”和财政机关直接支出数;收方,
            │ 记本年支出收回数。年终,全部支出汇齐后,本科目余额
            │ 转入“预算外结余”科目的付方。
   调出资金     │  核算年终决算时,调出预算外资金结余弥补财政总决算
            │ 赤字。付方,记调出数;收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
            │ 余额转入“预算外结余”科目的付方。
   专项基金贷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向各单位划拨的专项基金数。付方,
            │ 记财政发放数;收方,记财政收回数。
            │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直接转入下年新帐。
   预算外暂付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对各预算外拨款单位临时发生的急需
            │ 借款。付方,记借出数;收方,记收回数或转作“预算外
            │ 拨款”、“预算外支出”数。
   三、资金结存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预算外存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在国库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
            │ 存款。收方,记增加数;付方,记减少数。收方余额为财
            │ 政预算外存款数。
   预算外库存国库券 │  核算地方政府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国库券的库存数。收方,
            │ 记库存数;付方,记兑换本金数。
            │  本科目与“地方政府购买国库券”科目,是两个对应科
            │ 目。
   预算外在途款   │  核算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等业务,
            │ 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收方,记发生数;付
            │ 方,记冲转数(本科目的新年度帐,作相反方向分录)。
  ──────────┴───────────────────────────

第二节 记帐方法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的记帐方法,一律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
  第十五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以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预算资金的收入、付出和余存情况。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资金结存,是预算资金活动的基本条件,记帐的主体;资金来源,反映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资金运用,反映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是:
  资金来源类所有帐 资金运用类所有帐 资金结存类所有帐
          —        =
  户收方 余 额合计 户付方 余额 合计 户收方 余 额合计
  第十六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要点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各类内部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也记“有收有付”。
  以上三条概括为: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结存增减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单”两种。“原始凭证”是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基础资料,也是填制“记帐凭单”的根据。“记帐凭单”是登记总帐的根据。“记帐凭单”和所附的“原始凭证”是登记明细帐的根据。
  各级财政总会计,必须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单;根据记帐凭单和原始凭证记帐,做到收支有据,责任清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一、国库报来的各种预算收入日报表及其附件,如“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等。
  二、各种预算拨款和转帐收款凭证,如财政库款支付凭证回单、各种汇款回单等。
  三、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的支出月报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资金支出月报等。
  四、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鱼设备,无论价值大小,一律作低值易耗品管理。新建场的鲍鱼礁、牡蛎投石、水泥柱,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建成后一次核销;扩大养殖面积的投石,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原场地(埕地)补充的投石,一律由当年生产费用开支。由基本建设投资建成的鱼池,一律作固定资产管理。
  有的设备,名称和使用年限相同,但由于规格不同,单位价值低于五百元,而其多数已列为固定资产的,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目录,由省、市、自治区水产、财政部门制订。固定资产/水产/养殖生产/划分/管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据以归类整理编制“记帐凭单”。
  “记帐凭单”的格式和编制方法如下:

一、记帐凭单格式:
                记 帐 凭 单
    附件    张   19  年  月  日    顺序号第  号
  ━━┯━━━━━━┯━┳━━━━━┯━┯━━━━━━━━━━━━━━━━━━━
    │资金来源及运│过┃资金结存类│过│
  摘要│      │ ┃     │ │     金   额
    │用类科目名称│ ┃ 科目名称 │ │
  ──┼──┬───┤ ┠──┬──┤ ├─┬─┰─┬─┬─┰─┬─┬─┰─┬─
    │收方│付 方│讫┃收方│付方│讫│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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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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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                       制单


  二、记帐凭单的编制方法:
  1.记帐凭单,分为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个数字,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有收有付;两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是同收或同付。有收有付的会计事项,收付两方对应平衡;同收或同付的会计事项,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2.记帐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帐。按照制单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编一个连续号。对于用“红字冲正法”更正错误编制的红、蓝字记帐凭单,应按先红、后蓝编列顺序号。预算收入为“负数”的,以红字编制记帐凭单。
  3.编制记帐凭单时,应当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并应认真填写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单据的张数。
  4.记帐凭单的日期,按下列规定填列:
  (1)月份终了尚未结帐前,收到上月份的预算收入凭证,可填列所属月份的最末一日。结帐后,可填列实际处理帐务的日期。
  (2)根据各种支出月报的银行支出数编制的记帐凭单,填列会计报表所属月份的最末一日。
  (3)办理年终结帐的记帐凭单,填列实际处理帐务的日期。凭证编号,仍按上年十二月份的顺序号连续编列。
  (4)其余会计事项,一律按发生的日期填列。
  5.填制的记帐凭单,应当经过有关人员复核盖章后记帐。制单人必须签名或盖章。会计人员自制的转帐事项的凭单,如更正记帐错误、年终结帐等记帐凭单,因无原始凭证,应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方能生效。
  6.记帐凭单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封面格式如下:

记帐凭单封面格式:
               (财政机关名称)
                记 帐 凭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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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19     年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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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数 │ 本月共       册 本册是第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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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数 │ 本册自第       号至第    号共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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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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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主管                  装订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填制的记帐凭证发现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未登记帐簿的记帐凭单,可用“划线订正法”更正,或将原记帐凭单作废,重新编制。
  二、已经登记帐簿的记帐凭单,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
  三、拨款凭证的金额如有错误,应当重新编制,不得用“划线订正法”更正。


第四节 会计帐簿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使用的会计帐簿(以下简称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财政总预算资金活动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各项预算收支、往来款项和库存资金的核算工具。设置和登记帐簿,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财政总会计不直接收纳预算收入,不直接花钱办事的特点,财政总会计的帐簿种类、用途和设置方法如下:
  一、总帐。作为考核资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和核对各种明细帐之用。通常采用三栏式帐簿。按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帐户。
  二、明细帐。作为总帐有关会计科目明细核算之用。主要包括:
  1.收入明细帐。预算收入明细帐,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设置;下级上解收入明细帐,按上解的地区名称设置;“调入资金”和“上级补助收入”,以总帐代明细帐。
  2.拨款明细帐。经费拨款明细帐,按照领款单位的名称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设置。
  “拨存建行款”、“拨存农行款”以总帐代明细帐。
  3.支出明细帐。预算支出明细帐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或“项”设置;补助支出明细帐,按补助的地区名称设置;“上解支出”以总帐代明细帐。
  4.往来明细帐。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往来明细帐,按照财政机关名称设置;预算暂存、预算暂付明细帐,按存付的单位名称或资金的性质设置。
  5.“国库存款”和“库存国库券”明细帐。以总帐代。
  预算外资金总帐、明细帐的设置方法,比照预算资金的帐簿设置原则办理。
  各种帐簿的通用参考格式,见本制度附件二。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帐簿记录的合法性,明确记帐责任,提高核算质量,各级财政总会计应当遵守下列记帐规则:
  一、帐簿的使用,以每一会计年度为限。每一会计年度的开始应建立新帐。每一帐簿启用时,应将帐簿的机关名称、本帐名称、页数、启用日期和目录,经管本帐人员姓名等,按照下列格式认真填写,并加盖机关公章和有关人员的名章。

帐簿经管人员一览表和帐户目录样式如下:
               经管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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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机关名称│
  ──────┼───────────────────────────────
  帐簿名称  │
  ──────┼───────────────────────────────
  帐簿页数  │从第   页起至第    页止  共   页
  ──────┼───────────────────────────────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机关首长签章│         │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
  经管人员职别│ 姓 名 │经管或接管日期│签 章│移交日期│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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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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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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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编号和名称│页  号┃科目编号和名称│页  号┃科目编号和名称│页  号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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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记帐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除登记预算收入负数使用外,只能在划线、改错、冲帐时使用。帐簿必须依照编定的页数,连续记载,不能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空白帐格或掀重帐页时,应将空白帐页划对角红线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盖章。登记帐簿要及时准确,日清月结,文字和数字的书写,要清晰整洁。
  三、为了保证帐簿记录的正确性,必须根据已经审核过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记帐时,将记帐凭单的编号记入帐簿内,记帐后,在记帐凭单上用“√”符号注明,表示已经登记入帐。
  四、月份终了,各种帐簿记录原则上都应进行结帐,求出每个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和余额。
  第二十五条 帐簿记录如发生错误,不能挖补,涂抹、刮擦和用化学药水退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月份结帐前,发现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订正法”更正,并由记帐员在更正处盖章证明。由于记帐凭单科目对应关系填错所引起的,用“红字冲正法”更正。
  二、月份结帐后,不论是科目对应关系或金额登记错误,一律用“红字冲正法”更正。
  三、由于记帐凭单少记或多记了金额所引起的错误,可以用“红字冲正法”更正,少记了的,也可以用“补充记录法”将少记金额补足。


第三章 会计事务处理
第一节 预算收入


  第二十六条 预算收入,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通过国家预算所集中的资金。它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财力保证。各级财政总会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对各项预算收入计划进行会计监督,配合各主管收入机关积极组织收入;监督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严格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协助国库,及时、正确地收纳、划分和报解库款;对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灵活调度,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资金按预算计划及时供应。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集中,都要通过国库办理。国库是国家预算收入唯一的收纳、划分和报解机关。各级国库根据《国库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每天将收纳的预算收入,编制各种预算收入日报表,将同级财政的预算收入连同有关凭证附件,报送同级财政机关。财政总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预算收入凭证,按照报表的“本日收入”数,进行总会计帐务处理。除按“会计科目”登记总帐外,还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登记预算收入明细帐,不得“以表代帐”。预算收入的“分户”登记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分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国库每天报来的各种预算收入凭证,应当认真审核无误后才能作帐,除一般数字关系等技术性审核外,应着重审核以下各点:
  一、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认真审核。对于错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应当及时办理更正,以免影响国家预算收入的分类分析和检查预算缴款部门的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二、预算级次的划分是否正确。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划分范围认真审核。上级财政的固定收入,不能作为本级财政的固定收入;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分成收入,不能作为本级财政的固定收入。发现差错,应当及时更正,以免打乱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入划分。
  三、分成收入的留解数额是否正确。应当审核应计分成收入的“收入总额”是否齐全、准确,有无遗漏项目或地区;分成收入的留解比例,是否按上级财政机关的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差错,应当及时办理更正,以免影响财政管理体制的贯彻执行。
  为了便于国库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加强对缴款凭证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的复核监督,各级财政总会计、应当督促财政机关的有关单位,按照《国库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及时地向国库提供本级预算缴款单位名单等有关预算收入执行资料,必要时,应报请财政机关领导人督促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各项预算收入的会计事务处理必须根据国库入库的原始凭证和各种预算收入日报表办理。
  财政总会计不得直接收纳任何库款。财政机关不得自行“调整”国库报告的预算收入报表数字。
  三十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即为国家预算资金。各级财政总会计,必须维护国家库款安全。要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的会计监督,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凡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退库项目,均不得冲退国家预算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退库范围的退库事项,一律凭申请退库单位的“申请书”,开给“收入退还书”办理。各级财政总会计,对于由财政机关办理的“集中退库”事项,更要加强复核监督。对于不符合预算收入退库范围、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的退库,不予签发“收入退还书”,并提请核批单位重新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机关、收入机关和国库,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报解时,都应当加强复核,防止差错。如有错误,不论本月发生的,或以前月份发生的,都由发生错误的单位,在发现错误的月份,按《国库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填制“更正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第二节 预 算 拨 款


  第三十二条 预算拨款,是各级财政机关根据核定的预算计划,通过财政总会计,拨给各预算单位和拨存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预算资金。它是国家预算分配预算资金的开始,是各预算单位进行生产建设、完成事业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财力保证。各级财政总会计,既要按计划保证供应预算资金,又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
  预算拨款属于待结算资金。各级财政总会计不得以拨作支,领款单位不得以领代报。
  预算拨款应当按照经费领报的隶属关系逐级转拨办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和财政机关发生领报关系:
  一、人员编制不满十人的单位;
  二、年度经费预算不足两万元的单位;
  三、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
  三十三条 财政机关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拨款,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两种拨款方式:
  一、限额拨款方式。财政机关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分期给用款单位下达用款额度。即“经费限额”,由国家银行参与组织、监督,并核算反映预算拨款支出。
  限额拨款方式,有利于预算资金的集中使用,可以及时掌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简化拨款事务,便于年终清理结算。中央预算单位遍及全国,比较分散,财政部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实行限额拨款办法;地方预算单位是否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财政机关与银行商定。
  二、划拨资金方式。由财政机关按月一次或分次签发库款拨付凭证,通过国库,将预算资金直接划入主管会计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户,由主管单位按照预算所规定的用途,办理转拨或支用。每月终了,由预算单位逐级编报“单位预算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支出预算的正确执行和预算资金的灵活调度,预算拨款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计划拨付。不得办理超预算、无计划的拨款。
  二、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拨付。既要保证资金需要,又要防止积压浪费;既要考虑本期计划需要,又要掌握上期资金使用和结存情况。以促进各单位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预算资金。
  对于不按期报送单位预算会计报表的单位,财政机关有权停拨其下期经费。
  三、根据财政机关的国库存款情况拨付,以保持预算资金调度的平衡。
  第三十五条 各项预算拨款,除按“会计科目”登记总帐外,对于行政事业等经费,还应设置经费拨款明细帐,对于拨存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预算资金,可不设明细帐。财政机关经办的直接支出,不通过预算拨款帐核算。


第三节 预 算 支 出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支出,除财政机关经办的直接支出外,均以“银行支出数”作为核算基础。“银行支出数”是基层用款单位,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支款的数额,体现财政总预算分配资金的结束,单位预算使用资金的开始。各级财政机关必须坚持以基层用款单位的“银行支出数”作为总预算支出报销的数字基础。既不得随意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也不要以“实际支出数”作为财政总预算支出的数字基础,以免造成财政收支结余不实。
  第三十七条 各项总预算支出的报销根据规定如下:
  一、行政事业经费等支出。根据各主管会计单位每月报来的汇总单位预算会计报表所列“银行支出数”,列报财政总预算支出。
  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经办的基本建设拨款(贷款)、农业资金等支出,根据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每月报来的银行会计报表所列基层开户行的“银行支出数”列报财政总预算支出。
  三、财政机关对国营企业的支出拨款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补助支出、上解支出,均作为财政机关直接经办的支出,按财政拨款数列报财政总预算支出。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的预算支出,除按“会计科目”登记总帐外,还应当根据总会计的支出预算特点,按下列要求设置预算支出明细帐。
  一、行政事业经费支出,每月根据各主管会计单位报来的月报记一次帐,可采用“表式帐”。每月按“款”分单位设置。也可用三栏或多栏式帐簿登记预算支出明细帐。但不得无明细帐。
  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经办的基本建设、农业资金等支出的明细帐也可参照办理。
  为了便于登记“银行支出数”部分的预算支出帐,可以编制“银行支出数汇总表”据以记帐。格式见下页。
  二、财政部门直接经办的支出,应设三栏式或多栏式帐簿,依次连续记帐,不能使用“表式帐”。


第四节 国 库 存 款


  第三十九条 为了集中管理财政库款,统一调度预算资金,

银 行 支 出 数 汇 总 表
  财政机关名称       年    月份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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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科目和机关名称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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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事业费    │     │        │
        甲机关  │     │        │
        乙机关  │     │        │
         ┇   │     │        │
  ───────────┼─────┼────────┼─────
    其他事业费    │     │        │
        甲机关  │     │        │
        乙机关  │     │        │
         ┇   │     │        │
  ───────────┼─────┼────────┼─────
   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合计 │     │        │
  ───────────┼─────┼────────┼─────
   建设银行经办的基建支 │     │        │
   出合计        │     │        │
  ───────────┼─────┼────────┼─────
        ┇    │     │        │
  ───────────┼─────┼────────┼─────
    支 出 总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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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主管人员      复核       制表

各级财政机关均由财政总会计统一在同级国库开立“国库存款”和“预算外存款”两个帐户。分别用来核算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以及往来款项等会计事务。财政机关内部的其他职能单位经管的各种专项基金的存取,一律通过财政总会计的预算外存款户立户、存取。不得在国库和银行自立帐户,自存自取。
  第四十条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预算周转金存款合并在“国库存款”帐户内统一核算。
  各级财政预算周转金,供平衡季度预算收支的临时周转使用,不能用于财政开支。非经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年终必须保持原数,不能减少。
  预算周转金的数额,应当随着预算支出的逐年增加,相应补充。动用上年结余设置或补充预算周转金时,财政总会计均作预算支出处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备案。
  一九七九年六月七日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的《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节 预 算 往 来


  第四十二条 财政机关的往来款项,是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结算资金。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上下级财政机关之间的往来,包括预算周转借垫款和财政体制结算往来款;另一种是,财政机关与预算单位之间发生的应付、暂存和应收、暂付款项。财政机关对于没有经费领报关系的单位不得借款。
  各项往来款项必须严格掌握,正确核算,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机关,对于上下级之间的借垫款,属于预算补助范围以内的,应直接用“补助支出”科目拨款,不得长年用往来科目挂帐。非预算补助范围内的借款,应随时清理。上下级财政之间借出或归还款项时,应尽可能在当月份汇到对方入帐,以利双方划期对帐。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机关与预算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往来要及时清理。该作预算拨款或预算支出的,应当及时办理会计转帐手续;属于应作预算收入的款项,不得长期挂在“暂存”帐上。年终,除预拨下年度经费外,一般应无余额。
  第四十五条 所有往来款项,都要按单位或资金性质设户,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节 预 算 外 资 金


  第四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地方财政机关掌管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是各项地方附加收入和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集中或留用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的会计事务处理办法,比照本制度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划清预算内、外的界限。不得化预算收入为预算外收入;也不能把应由预算外列支的款项挤入预算内报销。
  二、收入按政策制度。非经国家批准,不得自行扩大预算外资金项目,或提高附加、留成比例。
  三、支出按指定用途。各种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要保证规定用途的资金需要。不得随意挪用搞自筹基建等其他开支。
  四、预算外资金,要单独核算。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章 会计结帐和结算


  第四十八条 为了总结一定时期内的会计帐户记录,便于编制预算会计报表,各级财政总会计,应当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帐。结帐期限,会计事项较多的帐户,每月一次;会计事项很少的帐户,每年一次。
  会计结帐,应在月末日办理,不得为赶编报表提前结帐。结帐的数码,不准用红字书写。
  结帐方法:月份结帐时,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的,应在当月最后一笔记录下划一通栏红线,在线下结出当月发生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划一道单红线,表示相加数。如果需要结出累计发生额的,应逐月计算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之下,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划一道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平时不需要按月结出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年末都应当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并在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划双红线,表示累计或平衡数。
  年度终了后,要把各帐户余额结转下年。在下年新帐户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转来的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十九条 为了正确、完整地反映报告期内的财政总预算收支和资金活动情况或结果,各级财政总会计,在会计结帐前,应当对有关会计事项,认真进行整理或清理。月份结帐前,凡在本月内发生的会计事项,应当记入当月帐内,如有单位尚未报帐或平时尚未登记入帐的,应当全部催齐登帐试算平衡后,再进行会计结帐。
  第五十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在年度会计结帐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预算数字是考核决算和办理收支结算的依据,也是进行会计结算的依据。年终前,各级财政总会计,应配合预算管理部门,把各级财政总预算之间,各级财政总预算和各单位预算之间的全年预算数核对清楚。追加追减,上划下划数字,必须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完毕。为了便于年终清理,本年预算的追加追减和企事业单位的上划下划,一般截至十一月底为止。各项预算拨款,一般截至十二月二十五日为止。
  二、清理本年预算应收应支。凡属本年预算收入,要认真清理,年终前必须如数缴入国库。督促国库在年终库款报解整理期内,迅速报齐当年预算收入。应当在本年预算支领报销的款项,也要在年终前办理完毕。
  三、清理借垫往来款项。各级财政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要在年终以前,认真清理结算,作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应转作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预算收支帐。
  四、组织收入机关、监交机关和国库进行年度对帐。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库制度的规定,支库应设置十天的“库款报解整理期”,经收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收款项,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报达支库,列入当年决算。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要按年度决算对帐办法,编制预算收入对帐单,分送同级财政机关、收入机关和监交机关核对签章。保证预算收入数字一致。
  五、结清单位预算拨款。财政机关对同级单位预算主管部门的全年预算拨款结余,应当在年终前及时清理结算。属于应当缴回财政的,要督促在年前将结余存款及时上缴,结清经费拨款帐;属于应当留归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等存款,作为财政支出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处理。
  本年单位预算包干结余,财政总会计不得列作财政总预算支出报销。
  六、进行年终财政结算。各级财政之间,要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结清上下级财政总预算之间的预算调拨(上解、补助)收支和往来款项。对于上、下级财政之间的预算补助款或预算上解款,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计算全年应补助款数额和应上解款数额,与已补助和已上解数额进行比较,结合借垫款项,计算出全年最后应补或应退数额,填制“年终财政决算结算单”,作为年终财政结算的凭证,进行会计帐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年终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会计事项,应当按照预算年度分别记入上年度或新年度帐内。属于清理上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上年度帐内;属于新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新帐。严格划清会计年度,防止重记漏记。
  第五十二条 财政总会计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帐后,即进行年终结帐工作。年终结帐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三个环节,依次作帐。
  一、年终转帐。首先计算出各帐户收方和付方的十二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十二月末余额。然后,根据各帐户十二月末的余额,编制结帐前的“资金活动情况表”进行试算平衡。试算无误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十二月份的记帐凭单(凭单按十二月份连续编号,填列实际处理日期),全部转入“预算结余”和预算外结余”帐户。
  二、结清旧帐、将各个收入和支出帐户的收方、付方结出全年总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
  对“国库存款”、“预算外存款”、“在途款”、“预算结余”、“预算外结余”等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将其年终余额,分别记入各该帐户的相反方向,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帐。最后将收方、付方结出全年总计数,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
  三、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各个总帐帐户和明细帐户年终转帐后的余额,再编制年终决算“资金活动情况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制记帐凭单)将表列各帐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帐和明细帐各帐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上级财政核定的年度财政决算,如需更正原报决算的收入、支出数字时,则要相应调整旧帐,重新办理结帐和过入新帐户手续。


第五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五十三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是国家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领导机关和上级财政机关,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的数字基础。
  各级财政总会计,必须定期层层汇编总预算会计报表。地方各级财政机关,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机关报告本地区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财政部要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国家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分为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四种。
  一、旬报,是及时反映总预算收支进度的报表。报表项目,一般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收入报到“类”和其中几个“小类”或主要“款”;支出,一般列报支出合计和其中基建拨款、行政事业费等几个主要数字。上旬,报本旬发生数,中旬,报上中旬累计数,下旬免报,以月报代替。
  各省、市、自治区的旬报要求在旬后三天内,以电报报出(北京市为书面报告,下同)。
  二、月报,是反映月度总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报表。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个部分。一般要求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列报到“款”,按年度累计执行数编报。各省、市、自治区月报,要求在月后五日内以电报报出,随后,报送书面的月份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三、季报,是分析、检查季度总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报表。要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地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反映资金分布状况和定员定额执行情况,还要有较全面的文字分析说明。
  各级财政总会计平时编报的旬报、月报的具体内容要求,每年由财政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机关根据本制度的要求,作具体规定下达执行。季报的具体内容要求,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机关规定。
  四、年报,是全面反映总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根据本制度第五十九──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编审。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要作到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
  总预算会计报表,时间性很强。各级财政总会计都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记帐、结帐。所有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报出报表,以便全国及时汇总,满足领导机关指导工作的需要。
  总预算会计报表的数字,是实际执行数字的反映,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报表进行汇总,切实作到帐表相符,有根有据。不能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总预算会计报表,要严格按照上级统一规定的种类、格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编列口径填报,以保证全国统一汇总和分析。月、季、年报还要有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或结果的文字说明。汇总报表的单位,要把所属单位的报表汇集齐全,防止漏报。
  第五十六条 总预算会计报表的数字基础。预算收入部分,以缴入基层国库的数字为准。预算支出部分:行政事业费支出,以基层单位的银行支出数为准;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经办的基本建设、农业资金等支出以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银行支出数为准;财政机关直接经办的支出,以财政机关拨款数为准(旬报的支出,均以财政拨款数列报)。
  第五十七条 总预算会计报表,要从基层单位开始逐级层层汇总编报,不得估列代编。
  单位预算会计报表,是总预算会计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从基层单位产生,由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机关,汇入总预算会计报表;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国库、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办理和监督中央级限额拨款的国家银行的预算收支执行报表,是总预算会计记帐和报帐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由这些机构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机关,汇入总预算会计报表。
  地(市)以上财政总会计,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要连同所属总预算会计报表,一并汇总为全省或全地区的总预算会计报表。
  全国的总预算会计报表,由县(市)财政总会计,省(直辖市、自治区)总会计逐级汇总编报,每月全国的总预算会计报表,由财政部汇总编报。
  编制定期的全国总预算会计报表,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组织工作。各级财政机关领导人,要关心支持财政总会计的定期的报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总预算会计报表及时、正确、完整地汇总报送。
  第五十八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要加强总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一方面,要审查各项收支是否符合政策、制度,有无违反财经纪建的现象;另一方面,要审查报表的数字关系是否正确,有无技术性差错。审核无误后汇总时,应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的数字予以冲销,以免重列数字。即本级报表中的“补助支出”与所属下级报表中的“上级补助收入”相互冲销;本级报表中的“下级上解收入”与所属下级报表中的“上解支出”相互冲销;本级报表中的“与下级往来”与所属下级报表中的“与上级往来相互冲销。
  第五十九条 财政总会计的年报,就是各级财政总决算。国家决算是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也是国家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反映着年度国家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组织编审财政总决算,是各级财政总会计的主要任务之一。财政总会计,必须在财政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内部各职能单位和外部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国库、国家银行,以及各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决算编审工作。各级财政机关,要由负责同志主持,领导财政总会计做好决算编审的具体组织工作。通过决算编审,认真总结一年来预算执行工作的经验和问题,以提高预算管理工作水平。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在财政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下列决算编审工作:
  一、组织制定国家决算或地方财政决算编审办法。提出年终收支清理,数字编列口径,决算审查和组织领导等原则要求,以及对财政结算、结余处理等具体问题规定处理办法。
  组织制定本级“单位决算”编审办法。
  二、组织制定地方财政总决算统一表格和本级单位决算统一表格。设计决算收支各表,协同财务部门设计基本数字表及其他附表。
  三、进行全年预算收支、拨款、往来等会计对帐、结帐工作。
  四、组织对所属财政机关和同级单位预算主管部门布置决算编审工作,并组织督促检查,及时报送。
  五、审查、汇总所属财政总决算收支各表和同级单位决算收支各表,并组织全部决算的审查、汇总工作。
  六、组织编写决算说明书,向上级财政机关汇报决算编审工作情况,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财政体制结算,以及财政总决算的文件归档工作。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每年由财政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要求,作具体规定;地方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机关,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办法和地方财政决算统一表格,结合具体情况,专门布置下达。


第六章 会计人员交接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离职交接,是分清工作责任,保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的必不可少的会计手续制度,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
  财政总会计长期离职的,在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以前,不得离职,短期离职的,应由本单位领导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撤销或合并的地区,财政总会计必须负责办理全面清理移交工作,向接收单位交代清楚后,才能离任。
  第六十三条 财政总会计办理交接时,应交代下列主要事项:
  一、有关印鉴;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四、经办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事项。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代,由本机关首长指派人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代,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十四条 财政总会计办理交代时,应造具“交接清册”二份,经逐项按册点交清楚,由前任和后任会同签名盖章,并经监交人员签证后,一份由前任收执,一份由后任归档保存。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代,除编制“交接清册”(封面样式附后)外,应同时编制截至交代日止的资金活动情况表一份,由前任和后任会同签名盖章,并经监交人员签证后,由后任归档保存。
  记帐员办理交代的时候,除造具移交清册外,应在原经管使用中的帐簿及重要登记簿所登记的最末一笔数字处旁边和“经管人员一览表”上注明移交日期并盖章。
  对于各种凭证、帐簿、资料等,必须一一点清交接,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第六十五条 财政总会计交接,如有前任交代不清,或者后任故意留难的,财政机关领导人应当及时处理裁决。会计人员不作交代,或交代不清离职的,财政机关领导人应负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财政部一九六三年制定的《地方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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