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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劳厅关于加强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2-24 生效日期: 1995-02-24
发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办[1995]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加强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
  为完善我省市场就业机制,加强对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的宏观调控,坚持招用外省劳动力必须满足紧缺行业、控制一般行业、防止乱招滥雇、减少滞留人员的原则,使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实行宏观调控。由省人事劳动厅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市县、省属各单位下达次年使用外省劳动力的指导性计划,并按量发放《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负责做好统计、管理工作。《外来人员就业证》由各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发,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
  二、实行外来劳动力管理和社会保险分级管理制度。按省人大颁布的《海南经济特区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等三个保险条例规定及省政府第51号令的规定,凡驻海口、府城地区的中央、部队、省属单位和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含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及其社会保险,由省人事劳动部门管理,其余单位由所在市县人事劳动部门管理。
  三、进一步扩大省际劳务协作范围,建立劳务协作关系。今后向我省输出劳动力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我省设立劳务管理机构,协助我省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管理本区域进琼劳动力。
  四、建立证卡合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劳动部的规定,外出就业人员应在本省(区、市)办好《外出就业人员登记卡》,再在劳动力输入地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方可就业。今后,在我省就业的外省人员也应办理证卡,持证卡就业。任何单位不得招用无证卡人员。对招用未持有《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省人员的用人单位,由我省劳动监察机构责令其改正,并依省政府24号令的规定每招用一人罚款2000元。
  五、划定招收外省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招收程序。我省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先在我省居民中招用,在我省招用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方可到外省招用。我省人事劳动部门应适时划定招收外省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及审批、招收程序,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劳动力行为。
  六、加强外省来琼零散人员的管理。对外省来琼零散求职择业的人员,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发放《外省人员进琼就业证》,并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其就业。
  七、加强对使用外省劳动力的劳动监察工作。我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监察,防止用人单位乱招滥雇,对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要责令其改正。
  八、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加强管理、监督。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只有办理了工商登记,领取了人事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登记证,并进入人事劳动部门划定的场地的,方可进行职业介绍中介经营活动。
  九、规范我省职业介绍程序。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认真制订《招聘单位须知》、《求职登记须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以规范职业介绍程序和规则。
  十、对用人单位实行用人登记制度。我省各用人单位要如实填报本单位用人情况,以便人事劳动部门掌握企业人员流动状况和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的增量、余量和存量,适时进行调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各单位执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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