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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8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2001]1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章 项目审批及工作程序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六章 基建财务会计管理
第七章 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章 监督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发行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基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农发行字[2001]13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农发行字[2001]107号)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营业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管理,有效控制基建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基建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基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基建是指系统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迁建、改建、购买等。基建管理是指对建设项且从申请立项到交付使用或付款购买整个工作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基建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实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项目投资、建筑面积”四控制的目标。

    第四条 农业发展银行基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有关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在行长领导下负责系统基建管理工作,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省级分行中一类行的财务管理部门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其他省级分行的财务管理部门至少应明确一名兼职基建管理人员。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总行负责全系统基建管理工作,并对总行本级及其直属机构和各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建设项目进行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直管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内基建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
  二、负责指导系统内基建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系统内营业办公用房的建设规划,编制基建资金预算。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农业发展银行营业办公用房项目建设标准。
  五、制定对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督导检查的方案及办法,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六、根据上报的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审批工程项目,下达购建指标。
  七、对直管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审批,并参与竣工验收。
  八、结合系统内基建工作的实际,编写培训教材,参与组织培训,提高基建管理人员素质。
  九、建立系统内营业办公用房项目管理档案。

    第八条 省级分行根据总行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机构基建管理工作,并对所辖机构基建项目进行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直管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基建管理有关实施细则。对辖内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项目投资、建筑面积”四控制的目标负责。
  二、负责对辖内上报拟购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的审查,并报总行审批。
  三、严格按照规定,将总行审批的建设项目及下达的购建指标,落实到辖内具体项目。
  四、根据总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辖内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竣工决算等。
  五、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对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施工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查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及主要合同的合规。合理及合法性。
  六、组织有关人员,按项目审批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审批竣工决算,督促项目单位做好账务结转。
  七、按时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及其他报表,及时上报总行及有关部门。
  八、负责收集、审查、整理基建管理档案资料,建立辖内机构的基建管理档案,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和资料上报总行。

    第九条 地(市)分行负责辖内基建管理工作,并协助省级分行对辖内基建项目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协助省级分行做好辖内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查及按基建管理程序对辖内所有上报的建设项目材料进行初审;负责辖内项目单位落实各项基建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对辖内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项目投资、建筑面积”四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 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基建管理组织。
  各级行的项目单位,都应成立以单位一把手为组长,财务、监察、稽核等部门或岗位的负责人参加的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基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负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项目投资、建筑面积”四控制目标的实现。
  各项目单位应成立基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并安排一名行级干部担任基建办主任,具体负责基建日常工作;基建办至少应配备或聘任一名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基建管理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根据项目需要,配备一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基建会计人员,负责基建会计核算工作;基建办要有本级财务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基建管理要求,申报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总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总行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报项目直管行审批。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手续。
  五、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主要是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做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合理使用基建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和健全基建账务,编制会计报表并逐级上报,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情况。负责对投资估算、设计和施工图概算、预算的审查,及时编制竣工决算,上报项目直管行审批。
  七、做好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
  八、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保证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签订。设计及施工等单位的选择。设备材料的采购、基建财务的管理等基建事项的公开、公正、合规、合法。
  九、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项目检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及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交付使用整个工作过程。基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立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步骤。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项目,应首先按规定的立项程序申报,并一律由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
  根据需要和可能,由项目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逐级上报至总行审批。项目直管行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考察,并对考察结果负责。
  一、申请立项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原农业银行未划转营业办公用房;
  (二)划转的营业办公用房不能满足使用;
  (三)原拥有的营业办公用房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等原因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
  (四)原拥有的营业办公用房因城市规划被强制拆除;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城市整体搬迁;
  (六)经总行批准已购买或通过合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七)经总行批准新设的营业机构及总行认为其他需要建设的项目。
  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建设单位现有人员及业务状况;
  (二)现有房屋状况;
  (三)拟建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层数、各层的使用功能、结构、设备选型、占地面积、装修标准及投资估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经总行批准。

    第十四条 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要按工程等级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时,应按国家规定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办法进行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方案设计应上报项目直管行审批。
  方案设计批复后,地(市)分行及其以上单位的初步设计应上报项目直管行审批。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总行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因实际情况或环境变化较大,确需超过原定面积和投资额的,应详细说明理由,逐级报总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单位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项目直管行审批。施工图设计是设计的最后阶段,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尽的建筑、安装图纸,并编制材料表、设备明细和工程预算。
  施工图的建筑面积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面积及总概算。

    第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科学管理方法,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法规。项目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把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项目直管行备案。

    第十七条 组织施工。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当地关于建筑市场的政策、法规和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组织工程施工。项目单位应选派专职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家或当地规定,必须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应按规定选择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直管行参加直管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后,经项目直管行批准,项目单位方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购买商品房项目的审批程序与新建项目相同,总行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将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或竣工图)报项目直管行,经批准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工程竣工后,项目直管行参与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建设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包括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要加强建设标准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总行本级和省级分行及其直属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地(市)分行、县(市)支行营业办公用房的购地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33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农业发展银行省以下机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地(市)分行(含地市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500平方米以内。
  (一)专业用房:包括营业厅、会计临柜电子计算机室、账表库等,面积应控制在p平方米以内。
  (二)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资料室、计算机房、活动室等,面积应控制在1100平方米以内。
  (三)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培训用房及其他用房,应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
  无辖属支行的地(市)分行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1500平方米左右。
  二、县(市)支行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000平方米左右。
  (一)专业用房包括营业厅、会计临柜电子计算机室、账表库等,建筑面积控制在250平方米左右。
  (二)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资料室、计算机房、活动室等,建筑面积控制在450平方米左右。
  (三)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四条 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应以经济、适用、安全为原则,兼顾美观、大方,严禁相互攀比、追求豪华。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依据经总行、省级分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中标文件等分别与有关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物资供应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合规、合法地完成建设任务。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是农业发展银行与各经济实体之间工程业务往来的法律依据。各级行应本着慎重稳妥、实事求是、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各类合同,其内容应真实、明确、清晰,并按规定进行有效公证或鉴证。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项目单位(发包方)与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项目单位不得委托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勘察设计证书、资质等级不符合项目要求的单位承担勘察或设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项目单位(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承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安全生产合格证、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建设物资采购合同是为实现建设物资买卖,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建设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要求。

    第三十条 按规定应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应明确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在签订过程中,项目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工程的承、发包活动,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单位工程,不得强行要求承包方购买指定厂家的材料、设备,不得向承包方索要和收受好处费及进行其他有碍工程公正进行的违纪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按照项目直管行的授权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六章 基建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建财务会计管理是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单位的基建财务会计工作由基建办负责。基建办应根据项目需要配备专人或选择本单位财会人员兼职管理基建财务与会计核算,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手续严密监督有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项目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应指导、监督基建办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完善基建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基建财务会计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基建会计账务体系,做好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对基建项目执行会计监督职能;
  二、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投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根据基建投资指标编制基建财务计划,合理分配资金;
  四、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基建投资计划,管好、用好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五、定期向项目单位财会部门报送基建报表,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搞好基建财务分析;
  六、参与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及竣工决算,报项目单位财会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 基建资金由项目直管行管理,并实行实拨资金制度。项目批复后,项目直管行按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综合概算、项目建设进度分次实拨资金到项目单位。决算批复后,由项目单位按直管行批复结转固定资产。项目直管行应对基建拨款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基建办只能在本行开立基建资金存款账户,并将银行账号报项目直管行财务部门备案,所有基建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该账户核算。

    第三十六条 基建办财务会计人员应根据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做好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工作。工程款须经基建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认证,大额款项要经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行长签字后拨付,不准提前拨付和超额拨付。货款的结算、劳务供应的结算、工程价款的结算都必须使用合法的票据。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七条 年度终了,各级行财务部门应按总行统一部署,根据辖内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基建财务决算。

    第三十八条 基建会计报表是反映项目工程进度、基建财务核算等基本情况的主要依据。基建会计报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负责,统一汇总的方法填制,各级行财务部门应根据要求按时上报,严禁虚报、瞒报。

    第三十九条 统计报表的种类及上报时间。
  一、基建财务决算年报:包括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说明、《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附件5)。基建财务决算年报应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二、基建财务季报、月报:包括《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及能反映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的情况说明。项目单位应按时向项目直管行上报基建季报和月报,月报上报时间为次月10日前、季报上报时间为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省级分行应于次季度15日前汇总辖内季报上报总行。

    第四十条 基建报表填列必须要素齐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签章清晰,有关数据应与相关报表衔接一致。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项目单位的财务部门要督促和监督基建办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项目单位财会部门要审查编报的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请项目直管行验收审批。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章 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基建办在施工管理中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选派具备一定基建管理业务素质的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工程和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掌握施工进度,加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签证,并负责协调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工作。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四十四条 基建办应参与主要建筑材料和主要设备的选购,对其价格、质量指标要公开,作好选购记录,留好样本。要健全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出入库制度。

    第四十五条 工程施工应具有完备的施工手续。各级行在施工管理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按期竣工。

    第四十六条 基建办应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检查监督工程质量,随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于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不留隐患。

    第四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责任过失,导致工程倒塌、报废或设备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时,事故发生所在行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报上级行及总行。

    第四十八条 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全套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验收。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基建办应及时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直管行应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督促项目单位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各项债权债务,核实基建拨款,核减不合理费用。

    关联法规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及总行的规定,认真编制竣工决算,上报项目直管行审批。在没有清理好各种账务、物资和债权债务、编报竣工决算之前,该项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撤销和调离。竣工决算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确因特殊情况竣工决算超过预算的项目,必须说明情况,经项目直管行审核后,报总行基建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决算报表
  (一)省级分行(或省以下机构)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决算总表(附件2、3)
  本表反映营业办公用房项目的工程概况和建设成本。
  (二)竣工财务决算表(附件5-1)
  本表反映竣工的建设项目从开工起到竣工止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附件4)
  本表反映营业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的详细情况。固定资产部分要逐项盘点填列。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可分类填列。
  二、竣工决算报告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购建项目的工程概况,建筑面积及投资总额,购建管理情况;
  2.分析项目购建指标的控制和执行情况;
  3.考核购建投资效益;
  4.项目购建过程中的主要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办法。
  (二)竣工决算报告必须附有如下相关资料(复印件)
  1.申请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的请示及关于调整购建投资的请示;总行关于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复;历年基建投资计划或购房计划。
  2.购建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及建设工程质量证书。
  3.依法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后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4.购买商品房的项目单位,上报商品房购销合同、有关补充协议及分期付款凭证。二次改造、装修的建设工程施L合同、增加设备的购销合同、安装合同及支付施工企业的二程款凭证和施工企业的发票,支付设备款的凭证及相关企业的发票,交纳费税的有关文件依据及凭证。
  5.购买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上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购销合同、安装合同及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凭证和施工企业的发票,支付设备款的凭证及相关企业的发票,支付土地费用及各种费税的有关文件依据及凭证。
  6.房产有关竣工图纸(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侧面图及剖面图)。
  7.房产外貌及主要部位的5寸彩色照片。

    第五十一条 购建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直管行审批。省级分行及其直属机构的购建项目,应在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上报总行审批;省以下机构的购建项目,应在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上报省级分行审批。上报竣工决算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必须按目录编辑成册,页码标注准确,以便查阅。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及直管行应组织人员对直管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全面地审查和分析:
  一、审查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二、审查购建项目的全部支出是否超出核批总投资限额,有无乱占成本问题,有无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等。
  三、审查上报的相关资料是否确切、真实地反映购建项目情况,购建支出的佐证材料是否做到有据可查,并有法规文件依据。
  四、竣工决算总表的有关项目金额是否与基建财务决算所列有关项目的合计数相符,如果不符,查明原因,并予以调整。
  五、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六、购建节余资金是否核实、结算清楚,有无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竣工决算审查后,项目直管行应根据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报告和项目的具体情况,以正式文件批复竣工决算的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等。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申请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各级行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各级行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及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并确保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和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级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记录、签证及设计变更等文件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使用期限;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登记造册,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6)执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内容真实,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所有建设过程中应归档的资料,由基建办整理装订后,移交给项目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期限保管。

    第五十九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应建立辖内机构的基建管理档案。省级分行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对辖内机构的基建管理档案资料和数据,进行收集、审查、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总行。总行根据各省级分行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建立系统基建管理档案。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基建管理档案和辖内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九章 监督与惩罚



    第六十条 各级行要严格履行基建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协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及总行制定的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及管理办法,按项目进度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审查、事中检查、事后复查”。检查后将结果上报总行,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六十一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应依照本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 总行及省级分行将对下列行为进行惩罚:
  一、对不执行本管理办法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警告仍未改正的,项目直管行有权令其停工整顿。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单位行长、主管副行长行政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处罚;对项目所在行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通报全行。
  二、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或购置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停工或停办有关手续并通报全行外,撤销项目单位行长职务,对主管副行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和设备档次,造成超投资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内或投资额超过批准数10%以内的,视情节给予项目单位行长、主管副行长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通报全行。
  (二)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上或投资额超过10%以上的,撤销项目单位行长职务,对主管副行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通报全行。
  四、对有索贿受贿行为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行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略)
  2.省级分行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决算总表(略)
  3.省以下机构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决算总表(略)
  4.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略)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年报、月报、季报(基建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基建待摊投资明细表)(略)
  6.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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