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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送气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2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工[2001]65号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你局乌市价工农字(2001)6号《上报“关于送气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满足和方便广大市民的工作和生活需要,乌市燃气总公司开展了送气上门服务,深受用户欢迎。为了规范送气服务价格行为,对乌市液化气送气上门服务收费制定标准如下:在市区范围内不分距离远近3元/瓶,每上一楼层加收0.50元/瓶(一楼不得加收)。驻乌其他液化气经营部门也按此标准执行。
  液化气经营部门要对送气上门服务严格管理,并请你局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此批复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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