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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对省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考核验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豫建建[2003]21号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我省建筑有形市场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行为,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经研究决定,组织对各省辖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考核验收标准
  (一)场所建设
  1、具有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开评标室1个或30平方米以上的开评标室2个以上。
  2、具有发布各类信息,方便查询或设立办事窗口的服务大厅面积60平方米以上。
  3、具有入场参与交易有关人员使用的办公和休息用房5间以上或60平方米以上。
  (二)设施服务
  1、按照各类房间使用性质,配备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办公设施。
  2、具有可供信息发布的点阵式显示屏1~2块,有与信息服务管理中心联用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3、建立起企业状况、人才业绩、工程项目、政策法规查询系统等软件,满足发布各类信息网上报名、专家抽取和全省联网条件。
  (三)专家库建设
  1、设立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标专家库能满足评标的需要。省辖市专家库不得少于50人。
  2、建立对评标专家考核、培训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人员配备及素质
  1、省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法人代表具有从事工程建设管理10年以上的经历,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招标业务知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服务意识,善于协调管理。
  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3人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经济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达总人数的2/3以上。
  3、所有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招投标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市场运行程序和服务规则,热情服务,为市场树立良好形象。
  (五)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程序、服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市场各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2、设置服务窗口,公示服务内容,建立项目服务档案,填写用户服务手册。
  (六)其它要求
  1、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政府部门及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实现脱钩分离,独立运行。
  2、在市场公示收费项目的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市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3、按照建设工程交易的程序和市场服务功能的需要设置服务、监督窗口,与市场交易和工程管理无关的单位或部门不得设立窗口。
  4、具有满足各类专业工程、重点工程、专业工程劳务分包入市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条件。

  三、组织方式
  为充分体现此项工作的严肃性,省建设厅将会同省计委(物价部门)、省监察厅共同参与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验收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建委要邀请物价部门、监察部门要共同参与。并选派若干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分组、分阶段实施验收工作。

  四、时间安排
  根据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情况的具体实际。经研究,验收工作将分两批进行,具体安排:
  第一批验收的市:郑州、南阳、许昌、漯河、平顶山、济源、洛阳、开封。
  验收时间:2003年四月中旬-下旬
  第二批验收的市:安阳、新乡、周口、信阳、三门峡、鹤壁、濮阳、驻马店、焦作、商丘。
  验收时间:2003年5月下旬-6月上旬

  五、验收的要求
  (一)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照省建设厅的部署,抓紧做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础设施及软硬件的建设,并按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如期完成验收工作。
  (二)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全力支持,认真搞好脱钩分离工作,理顺关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验收准备工作就绪后,要对照标准和条件,先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整改完毕后,上报省建设厅进行考核验收。
  (三)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考核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验收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坚持勤政廉洁,严格按规定、标准、程序的要求办事。按时完成审核任务。
  (四)申报验收的各省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申请验收时,除提供《验收申请表》一式四份和一套附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核验申请报告。

  六、联系人:贾志海 吴伟
  联系电话:0371-3610686 0371-6229147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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