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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 2005-05-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为促进医疗事业发展、提升医疗品质与效率及均衡医疗资源,特依医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置医疗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健康照护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卫生署为主管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受赠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之奖励。

二、提升医疗品质及效率之奖励。

三、均衡医疗资源之奖励。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它有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健康照护基金管理会办理之。

第6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7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8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0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11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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