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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促进医疗事业发展、提升医疗品质与效率及均衡医疗资源,特依医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置医疗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健康照护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卫生署为主管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受赠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之奖励。
二、提升医疗品质及效率之奖励。
三、均衡医疗资源之奖励。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它有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健康照护基金管理会办理之。
第6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7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8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0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11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