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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民因私出国受理审批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09 生效日期: 1994-10-09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特区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受理审批公民因私事出国暂作如下规定。
  一、因私出国范围
  凡我省常住户口的公民,均可申请因私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劳务、旅游、结婚、就医、探病、奔丧、商贸、访问、讲学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公民因私申请出国,需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依法履行申请手续。只要理由正当,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不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者,均可获得批准。

  二、各种申请事由须提交的主要证明材料
  (一)出国定居
  1、投靠直系或近亲属(指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须提交前往国亲属同意去定居的缴请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影印件。
  2、投靠远亲或朋友。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经济担保书或前往国移民部门出具的定居许可证明。
  3、夫妻团聚。须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影印件,配偶的邀请信及其身份证明影印件。
  4、继承财产。须提交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对该项财产有合法继承权利的认证证明,亲属的邀请信及其身份证明影印件。
  5、收养儿童。外国人或华侨收养中国儿童,须提交收养人身份证明影印件,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省级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送养“公证书”(公证书应含以下内容: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收养(送养)理由,儿童亲生父母及收养人的声明、签名等),及收养人所在国主管部门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许可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探亲、访友
  1、探望直系或近亲属。须提交邀请信(信件及有效信封)及邀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在学、在职或居住证明、护照、下同)影印件,无需提交经济担保书。
  2、探望远亲或朋友。须提交邀请人的身份证明影印件、邀请信和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申请时还须写明远亲的形成因由或朋友的结识过程。如需要,经济担保书还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3、探望或随行国家教委派出任教的。无需提交境外材料,只须提交国家教委国际合作司同意证明即可。
  4、探望中央各部、委、办派驻外国机构工作或短期工作人员的。须提交邀请信,工作证明或护照影印件及派出单位同意证明。
  5、探望联合国职员的。只须提交邀请信、工作证明或护照影印件及人事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外交部干部司的同意证明。
  (三)出国留学
  1、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的入学许可证明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1)入学许可证明,一般要求内容须有启起日期、学习课目和结束日期。如属先考试后入学的,以考试日期为准,不再提供入学许可证明。
  (2)经济保证证明(经济担保书)
  A、境外亲友资助。直系或近亲属提供的经济担保书无需做公证;远亲或朋友提供的经济担保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B、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提供奖学金、助学金或助教金的,须具有具体数额。
  C、使用自己或直系亲属在国内的外汇资金的。凭海南省各专业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即可;其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须经当地公证。存款的具体数额根据留学年限和留学国家而定,一般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2、公派留学。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因私普通护照,只须提交《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无需提交入学许可书或经济担保书等留学证明材料。
  公派留学人员填写《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时,《申请表》中“单位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栏不再签署意见、盖章。对公派留学人员申领因私普通护照,各办证点应在受理申请七天内审发护照,同时附发A类出境登记卡。
  (四)自费出国旅游
  公民申请自费出国旅游,需有前往国亲友的邀请,亲友邀请可采取境外交款“买单”的形式;也可由申请人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外汇支付能力,直接向我省被授权的旅行社申请,并经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户口在海口的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即可,无需经市、县公安局签署意见。
  所有自费出国旅游材料,一律由各有关旅行社统一报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发证。
  (五)境外劳务、就业
  我省公民出国从事劳务或境外就业工作,按照《海南省民间劳务输出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1992]222号、《海南省公民因私出境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琼人劳[1993]152号)及有关规定办理。我省有权经办此项业务并提供服务的单位为:海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南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
  如公民个人或经由国外亲友联系,应聘到国外工作,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须提交国外雇主经有关主管机关(劳工或移民机关)认可的聘用雇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期限、酬金、住宿安排及医疗保险等),该合同一般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六)出国考察、从事商贸(非公务性质的)
  “三资”、股份制、内联、私营企业等,因业务需要出国进行项目合作考察、技术引进、招商引资、商贸等活动,要求申领普通护照,须提交以下材料:
  1、邀请单位出具的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的邀请函电和单位注册登记影印件。邀请函电的内容应包括:起止时间、有关人员姓名、考察或洽谈的主要内容、邀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同时持有经公证的经济担保书、邀请函电可不做公证。如需要,邀请函电及经济担保书还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如邀请函电没经公证、认证,亦可受理、审批,但发照时一般只发“B”卡。
  2、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企业派遣书。派遣书应写明出国考察或洽谈的地点、内容、时限、费用来源、被派遣人员姓名等,并经企业法人签名方为有效。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影印件。
  4、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驻琼办事处意见等)。
  (七)出国培训
  企业因业务需要派人到国外进行技术、管理等业务培训,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接受培训单位出具的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培训接受函,其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启止时间、人数、课程设置,拟达到的目的(宗旨),费用来源等。如需要,接受函还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未经公证、认证的接受函,亦可受理、审批,但发照时一般只发“B”卡。
  2、派出单位出具的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计划派遣书,派遣书的内容应与接受函的内容相一致。并须保证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如期返回。
  3、上述第(六)点的第3、第4条。
  (八)其它私人事务
  1、申请出国结婚。须提交双方未婚证明;离婚后再婚者,须提供离婚证明,其他材料参照探亲访友的规定。
  2、申请出国探病、奔丧。须提交前往国卫生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疾病、死亡证明,免交邀请信,按急件受理、审发护照。
  3、申请出国就医。须提交前往国卫生医疗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和境外亲友提供的经济担保证明或申请人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外汇支付能力。
  4、申请出国访问、讲学、开会,参加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举办展览、传授技艺等。须提交国外相应机构、团体或个人的邀请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证明以及必需的经济担保保证,属自费参加者,应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外汇支付能力。如需要经济担保证明还须经公证、认证。

  三、护照管理
  (一)补发护照
  1、领取护照后尚未出境,自护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遗失护照的,在出境事由,前往国家或地区均不改变的情况下,履行下列手续后可申请补发新照:
  (1)提交护照遣失地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申报护照遗失证明;
  (2)在护照遗失地或原发照地省级报纸或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我省指定的报纸是《海南日报》;
  (3)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护照遗失经过书面材料。
  户口所在地或原发照地公安机关经核实后可予以补发新照;特殊情况下可由户口所在地或原发照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补发护照。
  2、领取护照后尚未出境,自护照签发日起三个月以后遗失的,在办理护照报失手续后(即上述1),须重新申请办理。
  3、在国外丢失护照的,应当向所在国的有关机关挂失并登报声明,然后同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补发护照。
  4、从国外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应当立即向遗失地或发现地公安机关报失,凭报失证明和本人在国外的身份证明(如国外的身份证、居留证、学生证或就职证明)向原发照地、遗失地或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护照,受理机关经核实后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补发扩照(如系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护照,需与我驻外使领馆核实)或发给《入出境通行证》,持用“通行证”的申请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5、补发护照机关须在新护照的备注页办理加注“本护照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号护照补发”,加盖带国徽、编号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红色水印章。
  6、补发护照机关应及时将遗失护照的基本情况,包括持照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的起止时间通过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报公安部。
  (二)换发护照
  1、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新照:
  (1)旧版护照即将期满并有出境记录的;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确因非故意原因被损坏的;
  (4)护照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的;
  (5)有关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
  2、换发护照的手续: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原发照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护照,申请换发护照时只须填写申请表,附原护照的复印件(要与原照核对),无需提交境外材料。
  (2)受理机关收回原护照,经核准后换发新护照。换发的新护照应与原持用的护照上填写各项内容相一致,并在新护照的备注页加注“本护照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号护照换发”字样,并加盖公章。
  对原持用的护照也可以做注销处理后发还本人(但必须留存复印件存档),也可以采取新旧护照合订使用的方法。
  办理换发护照手续的机关如非原发照机关,则需要与原发照机关核实后换发护照。
  (三)护照延期
  1、须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向原发照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变更申请表。
  2、申请护照延期须是正在使用中或有延期的实际需要的。(1)有出境记录的,可直接填表办理延期;(2)无出境记录的,须提交即将出国旅行的有关证明。如已办妥前往国入境签证或其它入境证明,发照机关应立即办理延期手续。
  3、启用新版护照后,旧版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需要延期的,改为换发新版护照:(1)有出境记录的,按上述换发护照办法办理;(2)无出境记录的,重新申请(要收回旧版护照)。
  4、办理护照延期手续的机关,如非原发照机关,则需要与原发照机关核实后才予以办理延期。
  (四)更换出境卡
  公民领取护照后,由于各种原因,要求改变申请事由或前往国家,需到原发照机关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所需材料按事由同前)。

  四、处罚
  凡因编造情况、弄虚作假或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护照,以及伪造、涂改、转让、买卖护照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审批的有关问题(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海南省公安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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