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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抑制物价过度上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6 生效日期: 1994-09-1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1994]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结合海南实际,周密组织,顺利实施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几项重大改革措施,促进了经济发的展,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仍存在着市场物价上涨幅度过高,通货膨胀形势严峻的状况。1至8月份,全省零售物价指烽上涨了23.7%。特别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了28.2%,在一定程度上给职工生活带来了影响。
  市场物价上涨幅度过高的状况,在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尽快缓解物价上涨过猛的势头,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5号)和国务院9月6日召开的“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政府决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抑制物价过度上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稳定物价的责任。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实行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责任制,把控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从10月份起每月在《海南日报》上向社会公布各市、县、自治县的物价指数。各级物价机构要理直气壮地开展物价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肃物价纪律,禁止擅自出台调价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属各部门必须服从大局,严肃物价纪律,未经省政府批准,下半年一律不得出台新的调价项目。中央、省已出台的,地方不能层层加码,搭车涨价。各市、县不得以各种地方建设基金、附加费等形式,在邮电、电力、自来水等行业搞价外加价。凡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已自行决定加收的各种建设基金或附加费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按有关规定认真查处。

  三、努力发展生产,增加市场的有效供应。各级政府要大力抓好农业生产,特别是要花大力气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和“菜篮子”工程。要努力完成夏粮收购任务,做好粮食储备工作。国家计划调入或储备的粮食,要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保持粮价稳定;“菜篮子”工程要实行市、县长负责制,各类开发区占用的菜地要及时补充,确保城市居民人均菜地不少于19.8平方米;要抓好生猪、家禽的基地建设,积极发动和扶持农户养猪、养鸡,银行、财政适当安排资金,用贷款或有偿周转等办法予以扶持,并抓好饲料供应,不断提高我省肉、禽、蛋的自给率。

  四、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整顿流通秩序。商品流通过程中层层加价、中间盘剥过多是造成物价过快上涨的主要原因。各级政府要抓好市场建设,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各级物资、商业、供销部门要发挥国营商品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流通费用;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商品流通环节和市场价格秩序进行认真整顿,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

  五、加强对消费基金的管理,努力控制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要加强对消费基金特别是集团购买力、公款消费的审计监督,强化对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工作。

  六、加大物价监督检查力度,大力整顿价格秩序。对借改革之机搭车涨价、越权定价以及利用价格进行欺诈、谋取暴利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及农用化肥、医疗卫生、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进行重点检查,未经批准的收费要坚决取缔。

  七、切实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工作。除列管商品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外,对已放开的监审品种,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并公布实施监审的具体单位名单,对不同商品分别采取提价申报、费率控制、限价等办法进行管理;各级物价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制止垄断性涨价;要继续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今年年底前保证明码标价覆盖率达到90%以上;要抓好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定点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反映市场物价动态。

  八、发挥群众组织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继续发挥各级工会及农场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和乡(镇)物价助理员在物价监督检查中的作用;各级物价检查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加强社会监督;新闻舆论媒介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特别是市场物价监督检查的宣传报道,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对市场物价的舆论监督与导向作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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