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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郑东新区内原规划用地和国有土地按规划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4 生效日期: 2003-03-04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郑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步伐,依法、有效地解决新区内国有土地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结合新区实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新区内原规划用地和国有土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地调整范围
  此次用地调整的范围是:107国道以东、连霍高速公路以南、京珠高速公路以西、机场高速公路以北范围内的原规划用地和国有土地。

  二、用地调整办法
  (一)对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在6个月内未取得用地、拆迁批准手续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市规划局公告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用地重新纳入新区统一规划管理。
  (二)对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由新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协商后,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2001年10月1日市政府停止审批和供应新区建设用地时的用地条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未依法动工进行建设的:
  闲置时间(指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开工日期起至2001年10月1日止的闲置时间,未规定开工日期的按合同生效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计算。下同)未满一年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评估价收购,纳入土地储备;
  闲置时间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评估价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同时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闲置时间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
  2.已经依法进行建设的:
  符合或基本符合新区规划的,可予以保留,并按新区规划要求对其用地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不符合新区规划的,依法进行拆迁。
  (三)2001年10月1日前,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以及2001年10月1日后,本次用地调整范围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均视为手续不全,依法处理。
  (四)对1997年土地清查补办期间,未按要求办理规划手续的土地,在补交齐有关费用后,参照前款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地已交费用问题
  (一)凡本次用地调整范围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按规定已上交市财政本级的有关费用,视为郑东新区财政收入,市财政应及时冲减新区财政欠款。
  (二)在2001年10月1日市政府停止审批和供应新区建设用地前,部分单位或个人已向市财政部门交纳了用地有关费用,却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退回所交费用,其中已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郑东新区承担;涉及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为切实做好新区土地调整工作,成立郑东新区土地调整办公室,隶属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法制局、财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迁办及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人参加,负责各宗土地的具体处理。被调整用地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工作,自觉服从用地调整决定,为促进新区的开发建设做出贡献。
二○○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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