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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对伊宁市市内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7 生效日期: 2000-11-2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计委新疆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0]13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伊州价业字(2000)29号《关于调整伊宁市市话基本月租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伊宁市市话交换机容量已超过10万门,根据自治区新价房字(1999)13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局对伊宁市市内电话基本月租费按10-20万门局的标准进行调整,即:甲种由现行的每部每月9.60元调整为11.60元,乙种由现行的每部每月15元调整为18元,中断线由现行的45元调整为54元。
  以上标准自2000年1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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