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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委、体改委等九部门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科技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 1995-02-09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199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有利于充分发挥科技资源,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才能和智慧,有利于推动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现将自治区科委、自治区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推动我区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内部管理等方面再上新台阶。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一大批民营科技企业在我区科技领域异军突起,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使我区民营科技企业适应新的形势,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指明了方向。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高层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是广大科技人员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的创举,民营科技企业是相对国有国营而言的,它是以非在职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的新型科技经济实体,即包括由集体或个人集资兴办的,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机构,也包括由国有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投资兴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它破除了原有科技与经济体制的弊端,在发展中创造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如独立自主的决策机制,面向市场的经济机制,优胜劣汰的人才机制,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分配机制,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为机制。它与国营企业相比更具有灵活性,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有着深远的意义。 
  随着我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日益突出,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新疆经济,正在成为全区各族人民的共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是促进我区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就应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充分发掘我区的科技资源,合理分流人才,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技术含量、高效益的新型产业,提高我区经济的整体素质。 
  近10年来,我区民营科技企业有了较大发展,正在成为发展科技事业和科技产业的有生力量,但我区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规模、速度、水平上与全国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数量少、经营规模小、发展缓慢;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占有率低;资金短缺、基本建设投入少、研究开发条件差。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意义,针对民营科技企业存在的问题,制订政策,创造条件,解决困难,促使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二、积极大胆地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发展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方针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机制,优化环境,加强管理,协调服务,大力促进各类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形成国营科技企业与民营科技企业并存互补的格局,使民营科技企业在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要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人才流动,引导科技面向市场。要鼓励国有科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探索国有民营的发展模式。自治区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在确保完成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科研攻关、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都要积极调整结构,分流人员,大胆地探索国有民营企业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兴办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要动员更多的科技人员走向社会,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从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分流出来的科技人才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并为其施展才智提供用武之地;欢迎海外留学人员回新疆创办科技产业;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毕业后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或领办、创办科技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广阔舞台。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乡镇企业结合,积极向乡镇企业扩散技术,促进乡镇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加技术含量,向依靠科技进步转轨。民营科技企业要与国营大中型企业在产业和技术上成龙配套、互相促进,形成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的合力。要提倡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互相参股、兼并、合并,组成企业集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实现资本股份化、经营多样化、产业规模化。 
  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多层次、多渠道地发展不同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兴办与科技进步有关的咨询业、信息业、培训业和技术服务业等新兴的第三产业。科技服务机构和部分社会公益机构,要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实行企业化管理。 
  对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通过创办技农贸一体化的民营科技企业,努力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技术服务,开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增加其附加值。鼓励各类民营科技企业为农业提供技术、信息、设备、资金等多样化服务,推动我区农村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三、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要加强宏观调控,实行科学管理,搞好监督服务,切实为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认识,充分肯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改变过去单纯按照所有制性质制定政策和管理企业的作法。要宣传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者们锐意改革、自立自强、开拓进取的精神,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人,使全社会都充分认识到民营科技事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各级科委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科委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制度。被认定为科技企业的,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并保障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平等竞争承担更多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并在科技成果的申报、鉴定和奖励以及在资金、物质、贷款和技术装备等方面,获得与国营单位同等的支持。 
  各级科委党组织是民营科技企业党的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党员的管理和工作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要按照党章的规定,根据党员的人数单独或几家联合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接受各级科委党组织的领导。 
  自治区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办法,做好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推荐工作。对从事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经营、开发等业务的工作人员,自治区科委应帮助办理出国手续。 
  各级科委要努力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现代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培养一支技术素质好,水平高,熟悉国际商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家队伍,为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人才条件。 
  自治区体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运行机制的优化,推进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公司》及有关法规,在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基础上进行改组,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自治区各级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要在自己的权限内不断充实和完善有关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和措施,做好已有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自治区要建立民营科技企业的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各专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具备贷款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应给予支持,加速成果转化,扩大产业规模。 
  应创造条件,支持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对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参照国家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外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和境外投资权,允许其到国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销售网点。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帮助解决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一些具体困难,特别是对在人才流动中涉及到的户口、档案等问题,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予以解决。 
  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面向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职工的医疗、待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努力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整体素质 
  民营科技企业产生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在自身的发展中普遍存在着诸如产权关系不清晰、组织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完善、技术经济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绝大多数是发展中的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自身建设。 
  要理顺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关系,解决好所有制形式与产权关系名实不符的问题。一些资产构成复杂、资金来源多样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进行股份制改造,依照法定程序转变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 
  民营科技企业要制订明确的发展规划,有步骤地扩大经营规模。要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内部管理,规范企业创办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企业职工之间在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关系。要建立科学的决策制度、工作制度和分配制度,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达到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相互协调运作的现代化的要求,使生产、质量、经营、财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都有章可循。同时,要研究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总结经验,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 
  要进一步提高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整体素质,为其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民营科技企业职工,特别是管理人员要进行包括专业技术、心理学、社会学在内的各种专业知识的培训,并使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 
  民营科技企业要强化法制观念,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证企业有序遵法、健康发展。使民营科技企业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权明晰、组织健全、机制完善、行为规范的企业法人。 
  民营科技企业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遵守社会的道德准则,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实信用,文明经营。团结协作,争创优质产品,实行优质服务,维护他人的权益,公平交易和竞争,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社会的理解,尊重和支持。 
  我区民营科技企业正处在第二次创业的起步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希望和困难同在。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为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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