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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本外币个人定期存款到期转存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本外币个人定期存款到期转存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展本外币个人定期存款到期转存业务(以下简称转存业务)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抓好落实。已经开展转存业务的行要继续抓好此项业务,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办理业务,规范操作。没有开展转存业务的行要尽早开展此项业务,并尽快进行人员培训。在业务开展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馈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本外币个人定期存款到期转存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外币个人定期存款到期转存业务(以下简称转存业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农业银行所有营业网点。

    第三条 开立整存整取个人定期存款账户的客户均可办理转存业务,客户不必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存单、转存手续,转存次数不限。转存业务包括约定转存和自动转存。

    第四条 客户开立个人定期存款账户时,凡选择约定转存的,在原存期内或转存期内办理存款支取的,视同提前支取,营业网点受理时要审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支取时还需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客户开立个人定期存款账户时,凡没有选择约定转存的(即视为自动转存),在原存期内办理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营业网点受理时要审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支取时还需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转存期内办理存款支取的,视同到(逾)期支取,营业网点不审验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 凡办理部分提前支取的,客户需到原开户网点办理。

    第七条 每次转存本金是上期存款的本息之和扣减代扣储蓄利息所得税,即每次转存本金=上期本金+上期到期利息-代扣储蓄利息所得税。

    第八条 转存业务的利息计算方法按整存整取个人定期存款办理。每次转存的利率按转存日挂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不足一个存期的零头天数,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并代扣储蓄利息所得税。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 自2001年5月1日起新发生的定期存款执行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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