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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应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4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函[2000]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全行应付利息的计提和核算,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应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行要根据本行情况抓紧做好辖内机构的各项相关准备工作。对于运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行,其会计、科技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待总行具体的实施方案下发后抓紧落实;对于仍实行手工记账的单位,其上级行要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以确保《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附:中国农业银行应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有关应付利息管理的规定,规范应付利息的计提和核算,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各项存款,包括本、外币单位(对公)、储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应按季预提应付利息。其中,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单位(对公)定期存款按季于2、5、8、11月末日预提;按规定结息日(3、6、9、12月20日)结息的单位(对公)活期存款,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计算,可按结息日预提应付利息。有条件的行可按月预提应付利息。
  (二)定期存款按存入时挂牌利率(存单利率)预提应付利息,活期存款按计提日挂牌利率预提应付利息。
  (三)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全部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
  (四)应付利息原则上以营业网点为单位预提。
  二、预提方法
  (一)应付利息暂按当季(月)存款存期预提。
  (二)活期存款按当季(月)存款积数和活期存款利率预提应付利息。
  (三)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预提应付利息。实际支取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利息与预提的活期存款利息的差额补提应付利息。
  (四)定期存款按存单金额(企业定期存款自动转存的加计应付利息,定期储蓄存款转存则加计应付利息减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和存单利率(或转存日挂牌利率)预提应付利息。到期未支取的,逾期期间按预提日活期存款利率预提应付利息。
  (五)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按预提日活期存款利率预提应付利息,以前季(月)度多提的应付利息予以冲回。
  三、应付利息核算
  (一)预提应付利息的核算
  每季(月)各营业网点按规定预提应付利息时,根据应付利息计提表(清单),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存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二)实际支付存款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现金或××存款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如为储蓄存款)
  四、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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