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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新乡市物价局申报信息数据库查询电子柜有偿使用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 2003-02-1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3]103号
新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乡市编码中心技术发展中心单位信息数据库查询收费标准的请示》(新价房[2002]182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向对公客户收取电子柜有偿使用服务费的请示》(新价房字[2002]2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将实行国家批准的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各商业银行总行自主确定,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设置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要求,你局申报的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向对公客户收取电子柜有偿使用服务费不纳入审批管理范围。
  二、鉴于新乡市编码信息技术发展中心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向企业提供的信息数据库查询服务为自愿性质,对你局申报的该中心信息数据库查询服务收费标准暂不审批,其收费标准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该中心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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