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函[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计电[2000]24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监测、公示行为,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增强药品价格的透明度,让社会来监督药品价格。我委价格管理处具体负责药品价格监测公示工作,不再委托中国价格信息中心河南分中心开展此项工作。并自2003年2月8日起启用“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药品价格监测公示章”,不再使用中国价格信息中心河南分中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