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军字第0940034527号
一、目的:为规范服役满一年军训教官因育婴,经权责单位核准离开原职务及停止支薪;并于规定期限届满或留职停薪原因消失后,回复原职务或性质相当之职务及复薪。
二、育婴留职停薪时限:每次申请以不少于六个月为原则,但不得逾二年,并不得逾子女满三足岁之日,同时抚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
三、申办程序:申请办理育婴留职停薪人员,应提前四十五日以书面及切结书并检具相关左证资料(户籍誊本、配偶工作证明、学校同意书)向权责单位
(大专校院、本部中部办公室及直辖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陈报本部核定。
前项书面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姓名、职务。
(二)留职停薪期间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职停薪期间之住居所、联络电话。
(五)是否继续参加军人保险。
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人员,应签立志愿切结书,切结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格式如附件):
(一)留职停薪期间,不办理停役。惟留职停薪期间不列计服现役最少年限、不列计服现役最大年限。亦不计现阶停年,不列为晋任对象;其现阶实职停年于复职之日起衔接计算。
(二)留职停薪者,得办理军人保险,其原由个人负担之保险费,得递延三年缴纳。惟在留职停薪期间,得依其意愿不继续参加军人保险,并办理军人保险退保,一经选定后不得变更;被保险人自复职及复薪之日起办理要保。
(三)留职停薪期间,有关生育、教育、婚姻、丧葬等各项补助费权益,比照公务人员办理。
(四)留职停薪期满,回复任职,得调任申办时原职或与原职务、职等性质相当之其它职务。
(五)因任务需要,得由人事权责单位命令留职停薪人员复职。
(六)留职停薪期间,应与原申请单位保持联系,留职停薪人员无故未依复职命令报到复职者,依不就职役有关规定查处。
(七)留职停薪期间,不得前往国内外学校进修或从事其它行业;因留职停薪原因消失,应于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内,主动向原申请单位申请复职;违反规定,取消其留职停薪之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议处。
四、其它:
(一)留职停薪人员原隶属单位,应于留职停薪期间届满前三个月,预为通知留职停薪人员向原隶属单位申请复职;留职停薪人员,应于留职停薪期满前四十五日内向原隶属单位申请复职。
(二)留职停薪期间,有关出国、考绩(成)、休假、退休、抚恤、保险及福利等事项,依现行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三)留职停薪人员原隶属单位,不得以此提出增补人员之需求。
(四)育婴留职停薪,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请为限。
(五)留职停薪起迄时间皆以每月一日计算。
(六)现行军人保险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并无各类办理退保再加保或办理「育婴留职停薪」人员保险年资得以衔接之相关规定(即办理退保后再重新加保之各类人员,其前、后保险年资均不得并计)。
(七)本规定如有未尽之事宜,得以另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