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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11-11 生效日期: 1981-11-1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近两年来, 工交战线逐步实行了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 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但是,由于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办法不够完善,还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现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实行和完善经济责任制需要注意解决的若干问题,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 对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必须要有全面的理解。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责、 权、 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它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车间、班组和职工,都要层层明确各自在经济上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项专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为国家提供优质适销的产品和更多的积累;它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把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效果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有奖有罚;它要求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条件,使企业逐步成为相 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二)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按社会需要生产,不能利大大干、利小小干,造成产需脱节。要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进行全面考核,不仅要考核上交利润,同时还要考核产量、质量、品种、成本等指标。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确定考核指标时,可以有增有减,有所侧重,并制订具体的考核标准。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按规定提取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每少完成一项,参照国务院[1980]23号文件的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利润留成(分成)额。

  (三) 对于生产市场短缺的低利产品和小商品的企业,要采取鼓励和扶植的政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核定这些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包干基数和超收分成比例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计划、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订扶植小商品生产的政策,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四) 对于企业单纯追求利润,不按国家计划、供货合同和限产规定,自行超产造成积压的产品, 有关部门可拒绝收购, 银行不予贷款,多占用的贷款要按银行规定加收利息。不允许用不正当手段转移积压产品。如有转移的,虚增的这部分利润应予扣除,不得提取利润留成或分成。

  (五) 所有企业都必须首先保证财政上交任务的完成,使国家财政收入能够逐年有所增长。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每年增长的利润,国家所得比例要高于企业。
  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的单位,留成比例、包干基数和超收分成比例,都要订得合理,要与国家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生产计划和财政任务相适应。
  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其留成基数由上年实际利润,改为按前三年平均利润计算。
  生产正常的盈利企业的利润包干基数, 一般要高于上年, 并根据增产增收潜力的大小,确定不同的递增速度;亏损企业的亏损包干基数一般要低于上年,并逐年递增。原来规定的包干基数偏低的,应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盈亏包干的超收或减亏分成比例,上交国家部分一般不能低于60%,留给企业部分一般不超过40%。有些生产日用品的微利企业,分成比例可以适当大一些。完不成包干基数的单位,要用自已留用的专项资金补足。

  (六) 实行利润留成的扩权企业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的试点单位,原则上应当继续执行原定试点办法。原定留成办法到期的企业,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商定,可继续实行原定办法或另行制订办法,继续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有些企业因经济调整,生产和利润大幅度下降,执行原办法所得留成资金不能保证其职工正常福利的,由主管部门商同财政部门采取适当办法予以照顾; 有的企业由于调整产品
  结构, 生产不减而利润大幅度下降的,除保证其职工正常福利外,还可以核定适
  当奖金。

  (七) 一个企业只能实行一种形式的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不能兼用两种办法。实行利润留成的单位,不再提取包干超收分成;实行盈亏包干的单位,不提取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凡是重复提取的要改过来,多提的部分要退回。
  今后,有条件的应积极推行按行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企业实行哪一种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由财政部门同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商定。企业利润留成或包干办法确定后,要相对稳定,一般三年或四年不变。生产不正常,变化较大的,包干时间可一年一定。

  (八) 企业各项技术措施贷款,必须用本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不能用原有的利润归还;也不能有了新增利润拖延不还,虚增利润,多分留成。

  (九) 企业的奖金水平,应当随着生产和利润的增减、产品质量的提高或降低、生产成本的降低或提高,有升有降。生产和利润下降的,质量降低和成本增加的,奖金水平也要相应降低,或者不发奖金。

  (十) 奖金的发放要有所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1981]10号文件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各地区和部门,要根据各行业、各企业的经营好坏和贡献大小,层层核定奖金发放限额, 企业之间要有高有低, 不能经营好坏一个样。企业要在主管局核定的限额内,对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有奖有罚,不搞平均主义。已按上述国务院规定核定了奖金发放限额的,不得突破。提取的奖励基金,按规定发放后有节余的,可以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劳动保护设施,或建立储备基金,以丰补歉。凡是尚未核定的, 必须尽快予以核定。 已核定但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必须纠正过来。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规定水平的省、市、自治区和工交各部,要报国务院批准。

  (十一) 奖励基金要严格按规定提取,不得重复提取。每月已按核定的限额发放了奖金的,到年终时不得再用超收分成资金和其他资金加发奖金。

  (十二) 实行计件工资要有控制,要在总结经验,搞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条件,经过审查批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实行计件工资的条件是:企业领导班子健全,生产任务饱满,产供销比较正常,产品可以计件计量,有平均先进定额、合理的计件单价和比较健全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实行。
  已经实行计件工资的,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总结、整顿和调整。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降低了产品质量,提搞了成本,增加了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绝对额),不与最终产品挂钩,造成生产不均衡、 产品不配套, 完不成全厂生产任务的,要停止实行,认真进行整顿。整顿好了,经过审查批准,可以再实行。
  鉴于当前多数企业的劳动定额不准,或达不到平均先进水平,一般计件的超额工资应限制在企业平均标准工资的30%以内。实行超额计件的,完不成定额应适当扣发基本工资。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和海港码头装卸工人,在有平均先进定额和搞好设备维护、注意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计件超额工资可以不予限制。
  计件单价应该按照标准工资来确定,不能包括标准工资以外的因素。已经包括其他因素的,应当改过来。
  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不再提取生产综合奖金。除了在法定节假日经过批准加班的以外,其余加班时间,不得发加班工资。

  (十三) 企业的福利基金,除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如困难补助费等)以外,主要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
  今后有关福利开支的项目和标准,要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已有统一规定需要改变的,要报经国务院批准才能执行。不能乱开口子,不得巧立名目滥发“福利产品”、加班费和各种津贴、补助。各级财政、银行、劳动部和工会,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滥发和私分福利基金的,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财政、银行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对企业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年至少检查两次。企业的正当权益要保护,遵纪守法的要表扬;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隐匿、截留、虚增利润,搞偷工减料、降低质量、偷税漏税、擅自提价、私分产品等歪门邪道的,除追回不正当的经济所得,减发或停发利润留成或分成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十五) 实行经济责任制,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思想领先,坚决改变思想政治工作软弱涣散的状况。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树立全局观念,摆正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摆正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为国家多作贡献。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要认真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引导到加强企业整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上来,使经济责任制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持久地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四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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