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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局设预防科、侦查科、检肃科、司法科、鉴识科、纪录科、国际刑警科、后勤科、秘书室、督察室、保防室、指纹室、法医室、刑事研究发展室、信息室、公共关系室、国际刑警电台、侦防犯罪指挥中心、通讯监察中心、人事室、会计室分别掌理本局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本局设侦查队、警备队以应协助侦查犯罪及维护本局安全工作之需要。
第4条 预防科职掌如下:
一、一般预防犯罪工作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预防犯罪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及研究事项。
三、预防犯罪宣导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刑责区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防处少年事件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妇幼安全工作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防制治安顾虑人口再犯工作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出矫治机构毒品人口调验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取缔职业性赌博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查捕逃犯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金融机构安全维护工作规划、督导、协调及考核事项。
一二、出租车无线电台治安联防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三、选举搜证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预防犯罪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5条 侦查科职掌如下:
一、协助侦查犯罪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重大、特殊刑案管制事项。
三、国人(含双籍华侨)涉嫌重大刑案入出境管制与侦防案件审核及处理事项。
四、肃清毒品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反毒措施策划、执行及宣导事项。
六、检肃非法枪炮弹药之规划、督导、考核及管制事项。
七、无名尸体查寻规划事项。
八、一般刑案人民陈情案处理事项。
九、选举查察贿选暴力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保全当铺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业务之规划、督导、协调及执行事项。
一二、其它有关侦查犯罪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6条 检肃科职掌如下:
一、检肃流氓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流氓案件复审认定、声明异议之幕僚作业及行政救济答辩事项。
三、检肃不良帮派、组合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流氓辅导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流氓个人档卷建立及管制事项。
六、其它有关检肃流氓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7条 司法科职掌如下:
一、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社会秩序维护法有关法令解答事项。
三、拘留所、留置室设置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司法警察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侦办刑案程序法令之指导、改进及研究事项。
六、增进检警联系之协调及规划事项。
七、法令疑义承转解答事项。
八、国家赔偿事件处理事项。
九、其它有关相关法规研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8条 鉴识科职掌如下:
一、刑事鉴识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刑事鉴验及鉴定事项。
三、刑事技术人员甄选及训练事项。
四、刑事器材更新补充之规划、保养维护及督导事项。
五、重大、特殊刑案现场勘察事项。
六、痕迹、化学、物理、电气、印文、影像、声纹及毒物鉴识事项。
七、刑案涉嫌人之测谎及配合侦讯事项。
八、其它有关鉴识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9条 纪录科职掌如下:
一、犯罪纪录规划、督导、考核、统计分析及运用事项。
二、犯罪纪录设备规划及改进事项。
三、犯罪纪录制度研究、发展及改进事项。
四、犯罪资料搜集、制作、注记、储藏、管理及运用事项。
五、犯罪纪录人员训练及考核事项。
六、犯罪通报、专刊编纂发行事项。
七、犯罪资料查询答复及供应事项。
八、查赃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与数据管理及运用事项。
九、失车(物)资料更新、建(转)档及肇事车辆(全、半毁)资料建文件与管理及运用事项。
一○、其它有关犯罪纪录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0条 国际刑警科职掌如下:
一、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联系及合作事项。
二、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来往函件、资料等处理事项。
三、协助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各种请求调查事项。
四、侦办跨国刑案及协助配合办理国内重大涉外案件事项。
五、国际犯罪情报搜集、传递及运用事项。
六、其它事涉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1条 后勤科职掌如下:
一、武器弹药与安全防护装备补充、汰换与损坏赔偿之规划、保养、检查、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车辆设置标准拟定、购置、报废、汰换及保养管理事项。
三、员警服装筹制、配发及管理事项。
四、电讯装备设置、管理、保养、检查及修护事项。
五、财产帐籍登记及盘点清查管理事项。
六、办公厅舍与员警宿舍营缮、租赁、分配及布置管理事项。
七、驾驶、技工与工友之雇用、训练及考核管理事项。
八、事务用品采购及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九、仓库各项物品管理、登记、检查及废品处理事项。
一○、其它有关后勤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2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项。
二、综合文稿及机要文书处理事项。
三、工作计画报告及政绩交代汇编事项。
四、会议筹备、召开及纪录事项。
五、公文收发、缮校、档案管理事项。
六、公文查询检核事项。
七、文书业务检查管制考核事项。
八、员工薪津领发事项。
九、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出纳保管事项。
一○、公库款项提存、汇贷及簿籍表报登记事项。
一一、其它有关秘书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3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务督察与各项重大演习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违反勤务纪律及风纪案件查处事项。
三、维护风纪、改善服务态度与激励士气各项活动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办理事项。
五、员警申诉案件之秘书业务及案件受理移办事项。
六、营缮工程及购买定制变卖财物监标、监验会办事项。
七、考核评鉴与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常年训练规划及执行事项。
九、内部管理业务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一、刑事侦防勤务、业务与办案风纪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心理辅导业务及相关表报办理事项。
一三、其它有关督察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4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公务机密维护措施事项。
二、安全防护实施事项。
三犯罪情报咨询布置、搜集、传递及运用事项。
四、侦防工作实施事项。
五、保防资料纪录及档案管理事项。
六、其它有关保防教育、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5条 指纹室职掌如下:
一、指纹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指纹比对及鉴识事项。
三、指纹搜集、管理、运用、分析、校对及制卡储存事项。
四、刑案现场指纹、掌纹之支持采取及检验事项。
五、指纹器材保养及维护事项。
六、指纹计算机系统规划及执行事项。
七、指纹制度研究发展事项。
八、其它有关指纹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6条 法医室职掌如下:
一、协助死亡案件遗体相验、复验、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卷宗鉴定等事项。
二、生物迹证采证、检验、鉴定、建档及相关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等事项。
三、亲子血缘关系鉴定事项。
四、法医科学及生物迹证鉴验技术研究发展事项。
五、其它有关法医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7条 刑事研究发展室职掌如下:
一、刑事科学及鉴识研究发展事项。
二、国内外刑事科学、鉴识科技、论文、资料搜集、建文件及应用事项。
三、刑事鉴识科技观摩、研习、评估及整合开发事项。
四、其它有关刑事科学、鉴识研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8条 信息室职掌如下:
一、刑事信息研究、规划、开发及推动事项。
二、刑事资料原件缩影及提供事项。
三、刑事信息运用之教育及训练事项。
四、推展办公室自动化事项。
五、其它有关刑事信息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9条 公共关系室职掌如下:
一、推展警察公共关系及便民服务工作事项。
二、接待各界参观及访问事宜。
三、立法院质询、考察、联络及协调工作等事项。
四、监察院巡察及联系等事项。
五、新闻发布及与大众传播媒体之协调联系事项。
六、警政舆情搜集、分析与处理。
七、其它有关国会等机关、新闻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20条 国际刑警电台职掌如下:
一、国际刑警组织各会员国来往警务信息传发及接收鉴验事项。
二、国际警务通信规划及设备保养维护事项。
三、国际警务信息登记整理及编译事项。
四、其它有关国际刑警组织警务信息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21条 侦防犯罪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报、协调、支持及管制事项。
二、全面缉犯及查赃之联络指挥事项。
三、破案线索及秘密证人联络查证事项。
四、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置事项。
五、通报资料整理、检讨、分析、保管及报告事项。
六、其它有关刑案指挥管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22条 通讯监察中心职掌如下:
一、通讯监察系统之需求规划与协商建置事项。
二、通讯监察系统与监察网络之操作、管理及维护事项。
三、各犯罪侦查机关通讯监察上线作业、统计、分析事项。
四、协助各犯罪侦查机关有关通讯监察之事项。
五、警察机关执行通讯监察案件之督导、考核及管制作业事项。
六、通讯监察科技之研究。
七、其它有关通讯监察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23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转)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成)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转)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计算机输入及建文件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转)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逐次)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三、其它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24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概)算及追加(减)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画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建)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各项采购案件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它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25条 侦查队职掌如下:
一、统合、支持及协助侦查命案、非法枪械、强盗、抢夺、性侵害、毒品、窃盗、掳人勒赎、恐吓取财、检肃流氓及帮派组合犯罪等重大、特殊刑事案件。
二、防爆业务、训练之规划、协调、督导及考核,爆炸案件协助处理、鉴定及搜证,防爆装备器材维护、保养、检查及考核事项。
三、统合、支持及协助侦查重大、特殊经济犯罪案件。
四、统合、支持及协助侦查重大、特殊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及计算机鉴定工作之执行。
五、涉及两岸关系之重大、特殊刑案及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及支持事项。
六、其它各类特殊案件及交办事项。
第26条 警备队职掌如下:
一、本局安全维护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拘留所看守及管理事项。
三、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27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其权责如下:
一、承警政署长之命,统一指挥监督全国刑事警察执行任务事项。
二、本局施政方针与工作计画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三、本局人事考核、升迁、奖惩决定及任免拟议事项。
四、本局预算审核、变更、追加(减)及预备金动支事项。
五、上级重要命令执行事项。
六、主持本局重要会议及会议纪录核定事项。
七、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八、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工作事项。
九、重要案件及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一○、其它有关本局重要事务决定及处理事项。
第28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局长处理局务事项。
二、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及工作计画研拟事项。
三、重要报告审核事项。
四、主管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五、参加重要会议及代表局长出席(主持)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29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务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综核。
四、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五、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30条 科、室、中心、电台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设计、督导及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四、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五、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六、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决定或代行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31条 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三、队务推行与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32条 副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或其它授权处理事项。
第33条 技正、秘书、督察、研究员、组长、督察员、副组长、科员、技士、侦查员、巡官、技佐、通讯员、电务员、纪录员、指纹分析员、助理管理师、助理设计师、小队长、警务佐、办事员、警员、操作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34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35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召集,以副局长、主任秘书、秘书及各科、室、中心、电台、队之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它人员列席。
第36条 本局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37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38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