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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教职工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1 生效日期: 2006-06-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株政办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教职工调整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株洲市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教职工调整工作方案
  为确保顺利完成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城区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过程公开、操作公平,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顺利完成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努力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基础教育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按岗位和职业资格相一致的原则。
  (三)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与学生同去向原则。
  (四)工勤人员、离退休人员与其所在学校同去向原则。
  三、调整范围
  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涉及到市教育局管理的18所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由于政策性原因停办或变更举办者的民办学校的教职工。
  学校包括:市一中、市二中、市三中、市四中、市实验中学(市五中)、市六中、市七中、市八中、市职业技术学院、市十二中、市十三中、市十四中、市十五中、市十六中、市十七中、市十八中、南方中学、九方中学。
  四、有关界定
  (一)时间界定
  岗位、职业资格以2005年12月31日所在岗位和所具备的职业资格为准;离退休人员以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为准。
  (二)岗位及其职业资格界定
  高中教师: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1.具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在高中任教或在高中和初中跨学段任教的教师。
  初中教师:指具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只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但在高中任教或在高中和初中跨学段任教的教师。
  职员: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五、调整办法
  (一)高中教师。保留高中学校的高中教师留原学校工作,撤销高中学校的高中教师由市教育局安排到其他高中学校工作。鼓励高中教师自愿调整到区初级中学任教。
  (二)初中教师。初中教师全部调整到区,由学校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到区属初级中学任教。
  (三)职员。校级干部待所在学校教职工调整到位后调整。兼任教学任务的学校管理人员(不含校级干部),按照“岗位及职业资格界定”的规定界定其教学岗位,根据相应教学岗位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没有兼任教学任务的学校管理工作人员(不含校级干部),按照教学辅助人员或工勤人员调整政策进行调整。
  (四)教学辅助人员。以其服务对象确定调整去向:服务对象是初中生的调整到区,由学校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到区属初级中学工作;服务对象是高中生的教学辅助人员,属保留高中的员工留原学校工作,属撤销高中的员工由市教育局安排到其他高中学校工作;服务对象不能明确区分是高中生还是初中生的留原所在学校工作。
  (五)工勤人员。与所在学校同去向。
  (六)离退休教职工。与所在学校同去向。
  (七)由于政策性原因停办或变更举办者的原株洲市教育局直属单位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职工。
  1.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国办学校教职工按相应岗位及其职业资格进行调整。
  2.民办学校自主聘任的教师,按程序择优认定为公办教师身份。
  (八)其他人员
  病休、产假、潇湘支教、市教育局(含二级机构)借调人员,按病休、产假、支教、借调前所在学校岗位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六、时间安排
  (一)6月10日前公布教职工调整方案。
  (二)6月16日前,各校根据教职工调整方案,确定各校调整教职工名单并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三)6月18日前,市教育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调整教职工名单。
  (四)6月29日前,市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领导小组人事组和各区教育局人事部门落实被调整教职工的去向。
  (五)6月30日公布具体调整教职工的名单和去向。
  (六)7月15日前调整的教职工到新单位报到。
  七、本方案由城区市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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