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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2 生效日期: 1996-04-01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邮政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 汇兑营业
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收汇
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收汇
第三节 汇款的兑付
第四节 日终票款的结算
第四章 汇兑业务检查
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检查和处理
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检查和处理
第三节 汇兑凭证的审核
第四节 汇兑凭证的上报
第五章 汇款的查询、退汇、改汇、补副和收还补兑的处理
第一节 汇款的查询
第二节 汇款的退汇
第三节 无法退还汇款的处理
第四节 汇款的改汇
第五节 补副汇票、副份汇款电报
第六节 补兑、收还汇款
第六章 汇兑资金管理
第七章 汇兑稽核
第八章 空白汇票管理
第九章 汇兑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政汇兑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为了保证邮政汇兑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了沟通经济往来的一项金融业务。各级邮政机构和各个环节要紧密配合,全面贯彻“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方针。严格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邮政汇兑工作人员要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本职工作。
  汇兑工作人员凡工作一贯积极努力,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质量优良,以及在节约使用汇兑资金,保证汇兑资金安全和完整,改善服务等方面,著有成绩的,应及时给予鼓励;对由于工作疏忽和过失,造成汇兑资金损失或汇款重兑、多兑和被冒领不能及时追回时,要担负经济赔偿责任,必要时并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相关失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级邮电主管人员,在加强对汇兑业务的领导和管理,对于汇兑业务以下几项主要环节,应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过检查还应及时分析研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以保证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一、收汇和兑付汇款的检查是否认真,质量规格和处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二、汇兑帐款是否相符,银行存、提款余额是否按期及时正确上划;
  三、汇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定额,保管是否妥善;
  四、汇款的查询、催领和查证汇款的验单、电报等是否及时正确处理;
  五、汇兑凭证、报表是否按时上报。

    第三条 邮政汇兑工作人员,因工作而知道有关汇款的各项节目,只能告知相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查、扣留、冻结邮政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汇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汇款,应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政汇款的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邮政汇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四条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便于下一环节处理,各局在整个汇款处理过程中,对加盖的日戳和其他各项戳记,必须清晰,不得遗漏;书写的姓名、数字和其他文字,必须端正清楚,不得潦草或任意简写。

    第五条 本规则是全国汇兑业务统一性的规定,各局都必须贯彻执行。对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作业手续,有因地制宜灵活执行的必要时,必须以不涉及局际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汇兑业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加强汇兑帐款管理为原则补充规定具体的办法,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有关的具体办法,在一个市县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市县局补充规定;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省、区、市)范围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补充规定。重要的补充规定,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章 邮政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汇款种类、限额和范围
  一、汇款种类
  邮政汇款分为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电报汇款不办理加急业务)。
  二、汇款限额
  1.邮政汇票,每笔汇款最高金额为5000元,超过5000元可分笔办理。
  2.邮电公事汇款,每笔最高金额不限,最低金额以1元为限。
  3.收汇在500元以上的汇款为“高额汇票”。
  三、汇款范围
  邮电局办理各种汇款,以下列为限:
  1.个人汇出的汇款。
  2.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团体和乡镇等一切国家和集体单位交邮局汇给个人不属于采购款性质的汇款,如职工工资、退休金、福利费、赡家款、差旅费等。
  3.邮电公事汇款。
  为防止违反规定,套取现金和逃避银行监督,办理收汇时,必须加强审查,如金额超过5000元或发现连续汇给同一个收款人的多笔汇款有可能是采购款或套取现金的,应不予办理,动员其到银行交汇(包括邮电单位)。

    第七条 各级邮电局、所办理汇兑业务的范围
  一、市、县(旗)邮政局、邮电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一律办理普通汇款和电报汇款的收汇和兑付业务。
  二、邮电支局、邮电所(以下简称支局所)办理收汇普通汇款及兑付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业务。如当地群众有汇出电汇的需要,经市县局决定也可以办理电报汇款的收汇业务。
  三、凡办理“邮政快件”业务的邮电支局,在保证时限的条件下,可以办理快件汇款业务。
  支局所收汇和兑付的电报汇款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拍发汇款电报和开发电报汇票。但电报汇款业务较多的支局,在汉语拼音电信局名簿列有该支局名称的,经省局核准报邮政部局通知全国后,可以配备汇兑检查员(以下简称汇检员)办理直通电汇。
  四、邮政代办所是否办理汇兑业务,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由主管市县局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八条 为使邮汇电报以及使用电报查询汇款、补副退汇、改汇和查证汇款差错时,能及时处理,特核定汇兑业务专用电报挂号为“00565”,凡收报局名之前列明该项电报挂号的,电信部门应一律将该项电报送交汇兑部门处理。

    第九条 邮政汇兑资费,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收取。严禁多收、少收。(详细资费见表一)。
 

 表一                        国内邮政汇兑资费表
                                                                                                                  单位:元
-------------------------------------
顺序号|资费种类 |计费标准|资费|        说    明
---|-----|----|--|-------------------
   |     |每汇款一|  |
   |     |元或其零|0.01|普通、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都照此标准计
   |     |数   |  |收汇费。汇款尾数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1| 汇费  |----|--|汇款在30元及以下的一律收汇费3角。
   |     |每笔汇款|0.30|
   |     |最低汇费|  |
---|-----|----|--|-------------------
   | |电报费| 每件 |2.0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加收电报费。
  2|电|---|----|--|-------------------
   |汇| 附言 | 每字 |0.13|附言20字为限。
   | |电报费|    |  |电汇电报的电文及附言都不收译电费。
---|-----|----|--|-------------------
  3|航空费  | 每件 |0.1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收取航空费。
---|-----|----|--|-------------------
   |     |    |  |汇套尚未由收汇局、所发出或汇款电报尚
   |撤回汇款 |    |  |未拍发前,汇款人申请撤回时,照此标准
  4|     | 每件 |0.50|收取手续费。然后将汇款、汇费、快汇费、
   | 手续费 |    |  |电报费,附言电报费退还。航空费已贴邮
   |     |    |  |票盖销的不退。
---|-----|----|--|-------------------
  5|存局候领 | 每件 |0.30|兑付局兑付存局候领汇款时,照此标准收
   | 手续费 |    |  |费。
---|-----|----|--|-------------------
  6| 查询费 | 每件 |0.50|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查询汇款,照此标准
   |     |    |  |收费。
---|-----|----|--|-------------------
   | 退汇、 |    |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退还汇款和改汇汇款
  7|     | 每件 |0.50|或属于收、汇款人原因造成退汇、改汇的、
   | 改汇费 |    |  |照此标准收费。
---|-----|----|--|-------------------
   |  使用 |    |  |凡申请用电报办理查询汇款、退还汇款或
   |电报办理 |    |  |改汇汇款时,除照收查询、退汇或改汇费
  8|有关汇兑 | 每件 |2.00|外,并照此标准收取电报费。如需对方局
   |事项申请 |    |  |用电报答复的,应加收一笔电报费。如电
   |的电报费 |    |  |报汇款改汇新址的应照2项规定再收取重
   |     |    |  |发汇款电报的电报费和附言电报费。
---|-----|----|--|-------------------
  9|快件汇款 | 每件 |1.0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加收快件费。
   | 快件费 |    |  |
---|-----|----|--|-------------------
   |快件汇款 |    |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查询快件汇款,照此
10 | 查询费 | 每件 |1.00|标准汇款。
---|-----|----|--|-------------------
   |快件汇款 |    |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退还快件汇款或改汇
11 |退汇改汇 | 每件 |0.50|
   |费    |    |  |新址时,照此标准收费。
-------------------------------------


第三章 汇兑营业
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收汇



    第十条 收汇普通汇款的手续
  一、接收汇款通知、汇款和汇费
  三者必须齐收,以防漏收汇款、汇费。
  二、验视汇款通知
  1.汇款通知是否用写出黑、蓝色字的钢笔、毛笔或圆珠笔填写;
  2.汇款金额是否顶格大写;
  3.收款人姓名和汇款金额有无涂改,汇款是否超过限额;
  4.收、汇款人地址是否详细,如系部队其书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应写地址和部队代号)。收、汇款人地址均不得以银行帐号或电报挂号代替;
  5.是否填妥邮政编码。
  以上如有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换填的,应将汇款通知连同汇款和汇费一并退给汇款人。
  三、点清汇款,计收汇费
  四、填写汇票联单
  1.根据汇款通知填写汇票联单(收据、票根、收据存根和汇票)时要一次复写。字迹要端正清楚。汇票上金额必须顶格大写,数字之间不留空隙。票根上的汇款金额和汇费、快件费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有金额戳记的应尽量使用,并加盖清晰;
  2.在汇款通知“汇票号码”“收寄局”栏粘贴汇兑条型码签。
  3.在汇票联单各联和汇款通知上,分别加盖收汇日戳和收汇员名章。
  五、航空汇款
  汇款人需要航空寄递的,在汇款通知“要否航空”栏粘贴航空标签,收取航空费以邮票贴在汇款通知背面用日戳盖销,并在汇款收据、收据存根和汇票上加盖“航空”戳记。
  六、“烈士遗款”汇款
  核验交汇机关(县、团级)证明,在汇票联单各联和汇款通知上注明“烈士遗款”,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机关证明文件附在收据存根上存档。
  七、“邮电公事”汇款
  查看汇款通知上是否盖有交汇单位公章,交汇单位是否合乎规定的使用范围(详见邮政汇兑业务规定汇编),附言栏有否注明汇款用途。在汇款通知和汇票各联空白处加盖“邮电公事”戳记,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
  八、快件汇款
  快件汇款除按第10条一~四款办理以外,还应检查汇款人是否使用邮政快件汇款通知,寄达市、县是否通达“邮政快件”。收取快件汇款手续费,在汇票联单各联上加盖“快件汇款”戳记。
  九、支票汇款
  用户在使用支票汇款时,收汇人员应核对支票的有关栏目是否填写清楚、各种戳记是否加盖清晰。开具临时收据后,待支票银行妥收后再开发汇票。
  十、自我复核
  将汇票与汇款通知上节目自我复核一遍,并检查章戳是否加盖齐全清楚,复核无误后将汇款收据交给汇款人。
  复核时发现汇票联单上汇款金额或汇费填写错误时,应将错误金额用两道横线全部划去,并在上端另写正确金额(注意汇票和票根要同时更正),并在划销处加盖名章。如果汇票联单需要作废,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随其他票根一并上缴。
  十一、送交汇检员处理
  在规定的挂号邮件封发时间以前,将汇款通知、汇票和票根登记交接簿,列明汇票起讫号码及件数交汇检员签收处理。
  没有汇检员的支局、所,按邮班将汇票、票根和汇款通知登记邮件清单列明起讫号码和件数封套挂号寄送汇检员处理。收据存根暂留作日终结帐之用,按旬或半月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审核并存档。
  代办所开发的汇票,应将汇票各联和汇款通知一起寄送主管局,另登收汇汇款登记簿备查。

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收汇



    第十一条 收汇电报汇款的手续
  收汇电报汇款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其他与普通汇款相同。
  一、验视电汇汇款单
  1.收款人地址的市县名称除大城市以外,已否写明省、区、市名称,如系部队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2.附言的字迹是否清楚,如有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应请汇款人批注清楚;
  3.查阅发汇局专号簿核对汇往市县局名是否正确,是否办理直通电汇。遇有市、县同名的地方已否批明市或县;
  4.如有汇往邻近市县或农村的应将汇款电报的速度向汇款人解释清楚。
  二、填写电汇收据联单
  1.电汇收据联单三联一次复写,汇款金额、汇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等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不办直通电汇的支局、所收汇的,应把汇款人地址姓名批注在电汇存根空白处,以备查考。
  2.将电汇收据号码填在电汇汇款单的“电汇收据号码”栏内,在电汇汇款单和电汇收据三联单上加盖日戳和名单。
  三、送交汇检员处理
  市县局及办理直通电汇支局营业窗口应随时将收汇的电汇汇款单、电汇报帐单登交接簿送交汇检员签收处理。不办直通电汇的支局、所,应将收汇的电汇汇款单和电汇报帐单赶班邮寄市县局汇检员处理。电汇存根留待日终结帐后,随其他凭证上交。
  为了加快电报汇款传递速度,不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所,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条件下,也可以将电汇汇款单内容先译成电码,用话传(并应以汉文复述)或电报传递给市县局编拍汇款电报。汇检员收到相关电汇汇款单和报帐单时再与报底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更正。

第三节 汇款的兑付



    第十二条 接收待兑汇票
  兑付员收到汇检员送(寄)来的待兑汇票,应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接收专员核对张数相符后签收。普、电汇分别按接收专号顺序存放,妥慎保管。进口汇票登记簿按日期顺序存放。

    第十三条 邮政汇款实行凭证件兑付,既要保证汇款的正确兑付,又要便于事后追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款人领取邮政汇款时,应由收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签章并填写本人有效证件节目。同时交验本人有效证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汇款通知收款单位相一致的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签章领取。
  二、委托他人代领时,可凭收款人有效证件及代领人有效证件,由代领人签章领取。
  三、有效证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
  2.16周岁以下公民的学生证。
  3.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者离退休干部证。
  4.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正待补领的公民及16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公民的临时身份证。
  5.除以上有效证件外,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机关对证件执有人具有组织管理关系。对临时身份证和临时户口要注意有效期。

    第十四条 兑付汇款的处理手续
  一、接受收款人的汇款通知、证件和名章
  验视汇款通知,如不是本局兑付的,应请收款人到指定兑付局领取。
  二、抽票核对
  根据汇款通知上接收专号检出相关汇票,核对汇款通知上汇票号码、金额和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票相符。
  如已超过规定兑付期限,且汇票已经退回的,应向收款人说明,并在汇款通知上批明“已逾期退回,本通知作废”字样。
  三、核对取款证件,确认收款人
  1.查看汇款通知背面已否办妥规定的领款手续;
  2.核验证件是否合格;
  3.核对汇款通知背面所填证件节目和所盖名章或签名是否与证件上的姓名相符。填写不全的应代批注清楚(签章除外);
  4.如系退汇的应向汇款人收回原汇款收据。如原收据遗失应请汇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批明“原汇票收据遗失”字样。(交回的原汇款收据与相关兑讫汇款通知一并存档);
  5.核对完毕将证件和名章交还收款人。
  四、点付汇款
  1.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加盖兑付日戳和兑付员名章;
  2.呼名问清款额后,点付汇款。
  五、销号
  根据兑讫汇票在进口汇票登记簿相关栏批注兑付日期,表示相关汇票已经兑付。

    第十五条 所有汇款原则上实行营业兑付。但对偏远农村地区来局取款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实行送汇。具体办法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四节 日终票款的结算



    第十六条 汇兑营业员的每日营业终了后,应认真做好汇兑款的结算工作。
  一、票款结算
  1.根据当日收汇和兑付的凭证,分别普、电汇正确结算张数、金额、汇费、电报费、快件费并在相关凭证最后一张背面批明共计数,然后填写汇兑营业日报单(汇会01)一式2份,连同应缴结余款交出纳员。并将出纳员签退的一份营业日报单连同收汇、兑付凭证送交汇检员。
  2.支局、所每日应将票款结算情况(包括所属邮电所、代办所)登列汇兑营业日报单连同相关汇兑凭证及支票存根、送款回单(月末日应连同银行对帐单)等,按日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审核。
  3.代办所应将汇兑营业日报单连同汇兑凭证按日或按邮班送主管局审核。
  二、清点余存空白汇票
  1.核对本日开发普通汇票止号和余存空白普通汇票起号是否连接,结余张数是否正确。
  2.核对电汇收据联单的结余张数、号码是否正确。
  3.结存空白汇票核对无误后,妥慎保管。
  三、核点余存待兑汇票
  1.核点待兑汇票张数,登记盘存记录(汇统3028),做到日结平衡。
  2.注意催领:对未及时领取的汇票,普汇至迟不超过15天,快汇、电汇至迟不超过7天,应填发汇款催领单(汇统3013),并在汇票背面批明催领日期。经过2次催领,逾期仍未领取的,按逾期退回处理。
  3.逾期退汇:自汇款通知投递之日起算,超过2个月仍未领取的,在汇票上批明“逾期未领退回”字样,并代补一张副份汇款通知,粘贴改/退汇小条(汇统3009)批明退回原因,加盖经办员名章和日戳,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2次催领情况和逾期退回日期后,交汇检员签收。汇检员查核无误后,将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内,另加公事信封挂号寄退收汇市县局汇检员。

第四章 汇兑业务检查



    第十七条 为确保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安全,各市县局均应配备专职汇检员。汇检员人数根据业务量大小,所属机构多少和工作繁简情况决定。该项人选要适当,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熟悉业务,积累经验。汇检员不得兼任汇兑营业和电报营业。
  汇检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一、检查和处理出、进口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
  二、审核汇兑凭证并按时上报。
  三、处理查询、退汇、改汇和补发副汇票,以及处理查证汇款的验单、稽核通知单和电报等。
  四、管理空白汇票和汇兑档案。
  五、配合会计人员管好汇兑资金。
  六、指导汇兑业务工作,研究分析汇兑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 出口汇套和进口汇套的检查
  一、各市县局收汇的汇票和进口汇套由市县局汇检员负责检查。
  二、支局、所收汇的汇票原则上应集中市县局检查。但收汇量较大的支局和个别支局、所出口汇票集中市县局检查有较严重倒运的,可由市县局决定设立专职或兼职汇检员,由其自行检查出口。支局、所进口汇套一般由其自行检查处理,但遇有差错不能先行兑付的汇套,应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代办所收汇的汇票应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或主管支局(设有汇检员的)检查。进口汇套由其主管支局、所检查。

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检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出口汇套的检查和处理
  收到营业员和支局、所交来的收汇汇款通知、汇票、票根,应作如下检查和处理:
  一、检查汇票号码是否连续
  查看本次首号与上次交来汇票末号是否衔接,防止漏送或丢失。
  二、复核
  1.逐张核对汇款通知和汇票的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汇往市县是否正常,查看汇款通知单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有无涂改,收汇局名戳记是否加盖清晰;
  2.汇票与票根的金额是否相符;
  3.汇款通知、汇票、票根上收汇日戳和收汇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
  4.“航空”、“快件汇款”、“烈士遗款”、“邮电公事”和“高额汇票”等汇款收汇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应盖的戳记是否加盖齐全,如有遗漏应予补盖。
  三、盖章
  检查完毕的汇票将票根联撕下,在汇票上逐件加盖汇检员名章。
  四、装套寄发
  1.将汇票联正面向上平直装入汇款通知内,将套舌折回插入汇款通知内压住汇票,以防滑出。
  2.按邮件封发班次,出口路由,分别将汇套号码和件数登列挂号邮件清单,快件汇款登列快件清单交封发部门签收。
  五、日结平衡
  每日送交邮件部门的汇套件数应与当日收汇的票根张数核对相符,以防遗漏和丢失。

    第二十条 有差错出口汇套的处理
  一、汇款通知与汇票号码不符或汇款通知上号码书写不清的,汇票上汇款金额或收款人姓名有涂改,未按规定手续更正的,汇往市县不符,以及漏盖收汇员名章等一般性差错,均应批注更正并盖章证明。
  二、汇票和汇款通知漏盖收汇日戳或日戳不清难以辨认的,经查明收汇单位无误后,批明支局名称和收汇日期,并代盖日戳。
  三、汇票和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汇票与票根金额不符,应向收汇局查明正确金额后,代为更正并盖章证明。
  四、汇票上金额超过5000元限额的,原则上应退回更正(汇票注销,找汇款人收回收据,重填汇款通知,另开汇票)。如无法更正的(找不到汇款人),应在汇票上批明“超额误收请照兑”并盖章证明。误开1元以下“邮电公事”汇票,应予退回作注销处理。
  检查发现的上述差错,均应登记差错登记簿,并缮发验单或汇兑事项通知单,通知相关局今后注意。

    第二十一条 出口汇套或汇款电报发出后,发现有差错需要通知兑付局更正时,在缮发的更正函、电上除列明相关汇款节目外,还应列明收款人地址,以便兑付局及时查明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进口汇套的检查和处理
  汇检员收到邮件部门送来的进口汇套,应逐件挑对相符后签收。如发现不符(多出或短少)应即向邮件部门追查,多出的,是否确有进口,短少的是否有下落,并按下列手续检查处理:
  一、分拣
  查看汇款通知是否均属本局投递范围,如有两个以上兑付局、所的,应按收款人地址最近的兑付局、所分拣。
  二、拆套核对
  开拆汇套取出汇票,核对汇票和汇款通知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有无涂改,收汇日戳是否盖妥。
  三、在汇款通知上加盖指定取款局名戳记。
  四、编列接收专号
  分别兑付局、所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编列接收专员。该项专号根据业务量大小,按月或按季自第1号起编。
  五、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
  根据汇款通知和汇票,按接收专号顺序登记,收汇局如系大市局或省会局所属支局、所,应将大市局或省会局及其支局所名称全部登列,以便日后查考。
  进口汇票登记簿每个兑付局、所登记一式两份,该项登记簿也可以与登记邮件投递清单结合起来处理,以减少重复操作手续(参见汇统3017丙,此项单式共3联,第一联交汇兑营业员,第二联交投递员,第三联由汇检员存档)。
  六、赶班发出
  1.属于本局投递兑付的,应将汇款通知登列挂号邮件清单交投递部门签收,并由投递部门加盖投递日戳按挂号投递。
  待兑汇票连同一份进口汇票登记簿交汇兑营业员签收。
  2.属于支局、所投递兑付的,应将汇款通知和汇票连同一份进口汇票登记簿封挂号套交分拣部门签收。
  七、日结平衡
  每日终应将收到进口汇套件数和送交兑付员以及转退等汇票件数进行结算平衡。

    第二十三条 未设汇检员进口汇套检查工作由邮件分拣部门办理的以及由支局、所自行检查处理的,也应完全照上述规定办理,把好进口汇套质量关。

    第二十四条 有差错进口汇套的处理
  一、汇款通知与汇票金额不符(其他节目相符)。其差额在50元以下的,经分析认为可以先行兑付的,由业务主管人员核准,一般可按汇款通知金额先行兑付,在汇票上加盖“批注戳记”(式样如下),批注“先按××元兑付”字样,并向收汇局发验单或公电查证。汇款通知金额大,差额在50元及以上的,应发验单或公电查证。俟答复后再兑付。
  兑付员按汇检员批注的先行兑付金额兑付后,在营业日报单“汇兑暂付款’栏内填列,交汇检员作暂付汇票处理(参见第32条二、3、)。
  验单或公电发出后,收汇局不及时答复的应予催复。暂付汇票在两个月内未得收汇局答复的,可在兑票上批明久查不复情况,按原兑付金额报帐。

    ---------------
  |按××元兑付       |
  |             |
  |         报帐  |30×10毫米
  |             |
  |××邮电局 (    ) |
  ---------------

            ↑
          经办人名章
  二、汇款通知上金额或收款人姓名有涂改并与汇票不相符,以及汇票金额超过5000元限额未经收汇局批注的,应先发验单或公电查证,待答复后处理。
  三、下列情况应附验退回收汇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1.汇款通知内漏装汇票;
  2.汇款通知和汇票上全部漏盖收汇日戳的。
  四、汇款通知内错装汇票的,如汇票上收汇局名(包括支局、所名)和收汇日期与汇款通知相同的,可以代补副汇票(参见第61条),并验知收汇局。不相同的应附验退原收汇市县局查明处理。
  五、汇套内误装收据存根,可按先行兑付手续处理,并验知收汇局将原汇票寄来调换。
  六、其他不影响兑付的一般性差错,作相应批注后,照常处理,同时以验单或汇总事项通知单通知收汇局。

    第二十五条 兑付局发出查证验单或电报,应登记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汇统3018)。收汇局收到后应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并在两日内查明答复。如需转发支局、所查证的,应在两日内转出,支局、所也应在两日内查明寄回市县局。进、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都要及时记录处理情况。

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报汇款应及时处理。出口电汇本局收汇的从营业接收到送交电信营业最大时限不超过四小时,当天收到的(包括支局、所收汇的)必须当天发出。进口电报汇款应赶发最近的投递班次或封发班次。

    第二十七条 出口电汇的检查和处理
  一、核对
  1.电汇报帐单(以下简称报帐单)与电汇汇款单(以下简称汇款单)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和汇往市县是否一致,市县名称是否正确;
  2.查看汇款单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有无涂改,收汇手续是否齐全;
  3.在汇款单和报帐单上加盖汇检员名章。
  二、登卡编押
  1.根据“汇款电报编写和押密办法”登记分省卡片和出口卡片。
  2.编算押密,将算出的押密批注在汇款单上(不得将算式在汇款单上批注。)
  三、编写汇款电报
  按照“汇款电报编写和押密办法”规定的格式编写汇款电报一式2份,经与汇款单的节目逐项复核相符后加盖名章。
  四、主管人员复核
  1.核对押密有无错误,汇款电报上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款单一致,电文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电汇卡片登记是否正确。
  2.核对相符后,在汇款电报正份上加盖公章,并在底份上加盖名章。
  五、汇款电报交发
  汇款电报正份送交电信营业部门,在汇款电报底份(或交接簿)上签收并批明收到时间。
  汇款电报底份连同汇款单按日期及收据号码顺序装订保管。
  六、日结平衡
  每日收到的汇款单(或电报传来的报纸及话传记录单)的张数与送交电信部门拍发的汇款电报底份张数进行平衡。有条件的局,款额也应进行日结平衡。

    第二十八条 汇款电报拍发后,如发现原发汇款电报金额有误,收汇市县局应立即以业务公电通知兑付市县局。兑付市县局收到上述电报,应即查明,如汇票业已填发的,应另以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汇统3010)调整。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汇的检查和处理
  收到电信部门送来的汇款电报,应验看是否有电信部门流水号和戳记然后签收,并按下列规定检查和处理:
  一、检查电文
  检查电文顺序是否符合规定,收款人地址是否在本市县范围内。
  二、登卡核押
  1.分省登记进口电汇卡片,同时注意核对发报局名与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连续专号是否连续。如有用公电补发来的汇款电报,应仔细核对,防止重复。
  2.检验押密,相符的在电报上批明“押符”。
  三、填写电报汇票联单(汇统3002)
  1.两联一次复写,发电局名要写明省、市(县)名称,省名可以写简称。收汇日期根据汇款电报发报日期填写,有附言的,填写在附言栏,不要遗漏。
  2.在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上加盖经办员名章和填发汇票日戳。
  3.在汇款电报上批注电报汇票号码并加盖日戳名章。
  4.在汇款通知上加盖取款局(所)名戳记。
  四、登记进口电汇登记簿(汇统3017乙)
  根据电报汇票并按其号码顺序登记一式2份。
  五、主管人员复核
  将电报汇票、进口汇款电报及电汇卡片送交主管人员复核。核对押密是否相符,汇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款电报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汇票和汇款电报上盖章。
  六、赶发最近的投递或封发班次
  电报汇款通知登列邮件清单交投递部门签收,按挂号投送收款人。由电信部门投递的另建立交接簿,电报汇票连同一份进口电汇登记簿交汇兑营业员签收。
  由支局、所投递兑付的,在进口电汇登记簿“备注”栏内批明兑付支局所名称,将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逐件登列邮件清单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给相关支局、所,视同进口汇套处理。
  七、日结平衡
  每日终将本日进口汇款电报的件数,与填写的电报汇票的张数及封交本局和兑付支局所的汇票总数进行平衡。
  有条件的局,金额也应进行日结平衡。
  八、存档
  进口汇款电报按日期和汇票号码顺序装订存档。

    第三十条 有差错的进口电汇的处理
  一、押密不符,以及电文顺序、项目与汇款电报编写规定不符的,应发公电查证,待答复后处理
  二、连续专号跳号,但核验押密相符的,可开票兑付,并用公电查明跳号原因。
  三、汇款不属本市县投递范围的,应电告收汇局“来电已登卡注销,连续专号不再重用,请另发××局”,如开票邮寄相关兑付局收款人能及时收到的,可照常开票,用挂号邮寄相关兑付市县局汇检员,并在进口电汇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月×日转××局兑付”字样。
  四、发现内容完全重复的汇款电报,应予注销,如仅连续专号重复,其他内容不重复的,应用公电查明原因后处理。
  五、收款人地址不详无法投送的,应用公电查询,俟答复后处理。
  六、汇款不属本市县投递范围,且连续专号、押密也不相符,显然收汇局误发的,应予注销,也不登卡,同时通知收汇局查明另行处理。
  七、发电局名与发汇局专号不符经分析局名正确发汇局专号有误,或发汇局专号正确局名有误,可先行开票兑付(发电局名及发汇局专号均按正确的填写),同时请电信部门查明是何差错。不能确定的,应先向电信部门查证。
  八、押密相符的一般性差错,如收款人地址个别字错误,但能正确投送的,可先行填发汇票兑付,再向收汇局发验单或公电查证。
  以上需要查证的差错,在查证前应先向电信部门查明收报是否有误,然后再发验单或公电。

第三节 汇兑凭证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汇检员收到本局营业员及所属支局、所送来的营业日报单和汇兑凭证,应作如下审核:
  一、审核汇兑凭证的张数、金额和应收资费。
  核算收汇、兑付凭证的张数、金额、应收汇费、快件费和电报费与营业日报单列报的是否相符。审核如发现票根、报帐单或兑票上的金额书写不清的,应查证后用红笔将原书金额打圈,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正确金额并盖章证明。兑票上有两个不同金额的,应将不正确的金额圈去,加盖批注戳记并盖章。
  二、检查收汇凭证
  检查票根字头号码和电汇报帐单号码是否连续,与上次报来的是否衔接,如发现缺号、跳号的要及时追查原因;注意收汇日戳,有无迟报帐的情况。作废的普通汇票联单四联或电汇收据联单三联是否全部上缴,不全的要查明补缴。
  三、检查兑讫凭证
  每张兑讫汇票是否均附有相关汇款通知,其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兑票上的金额有无涂改;兑讫日戳和兑付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有无提前报帐情况;有无不能作为兑付报帐的凭证(如汇款收据存根及其他单据);汇款通知背面的取款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无误后的兑讫汇票上逐张加盖汇检员名章。
  四、对支局、所上报的营业日报单、银行存提款凭证、协款单等应核对是否齐全、正确,还应复核收汇、兑付汇款的旬结数是否正确,注意库存现金有无超过限额的情况。
  以上各项审核完毕后在营业日报单上加盖汇检员名单。营业日报单连同银行存提款凭证送会计员处理,汇款收据存根、兑讫汇款通知按日期分别局所存档,票根、营业日报单和兑讫汇票暂予保管,按期汇总上报省局。

    第三十二条 汇检员审核收汇、兑付凭证发现差错时,属于本局窗口能当即更正的,应即通知营业员更正,如涉及票款结算的还应通知出纳员按更正金额结算,兑票需要查证后才能报帐的,应按暂付汇票处理。属于支局、所的,应分别情况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收汇、兑付凭证与营业日报单列报的张数、金额、汇费、快件费、电报费不符的。
  1.张数不符的根据核实张数更正,并通知相关支局、所更正底页,其他不涉及现金收付的一般性手续差错可同样办理。
  2.金额不符的:
  (一)更正营业日报单原列收汇、兑付金额(用红笔将原列数打圈,另填核实后的正确金额,同时更正旬结数),将多报兑付(多付帐)、少报收汇(少收帐)的金额列在同一天的“汇兑暂付款”栏内;将少报兑付(少付帐)多报收汇(多收帐)的金额列在同一天的“汇兑暂收款”栏内,不得更改结存现金数。
  (二)填写差错通知单(汇会04)一式3联,并登列差错通知单登记簿(汇会11)在营业日报单内批明差错情况连同存查联送交会计员,其余两联径寄相关支局、所查明处理。
  (三)支局、所收到差错通知单应迅速查明,如属多付帐、少收帐应收还款项的,在收还现金的当天列入营业日报单“代收款”栏内。如属少付帐、多收帐应付还款项的,在付还现金的当天列入营业日报单“代付款”栏内。并在差错通知单回报处理结果栏批明原因及收还或付还的日期,回报联随营业日报单一并寄送,通知联与相关有差错的营业日报单附在一起存档。
  (四)汇检员收到支局、所答复的差错通知单,经核对无误后随营业日报单送交会计员处理,并在差错通知单登记簿上批注销案。
  3.所报汇费、快件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有错误,应在营业日报单上批注,并填差错通知单,通知相关支局、所补收或付还,并在下次营业日报单的汇费、快件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栏内批明调整。
  二、兑票与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兑票上金额涂改有可疑的,汇款通知背面未经收款人盖章或签名的,以及将收据存根等作为兑票报帐的,均应作暂付汇票,待查明处理后报帐,其手续如下:
  1.更改营业日报单上原列兑付汇款金额(用红笔将原列数打圈,填写更改后的金额,同时更正旬结数)将应作暂付汇票的金额列入同一天“汇兑暂付款”栏内,并在相关栏更正原报张数,批明暂付汇票的节目及情况。
  2.缮发验单,向收汇局或兑付局查证,并登记“暂付汇票登记簿”(汇统3027),相关汇款通知及兑票由汇检员按登记簿编号顺序保管,待查明后处理。
  3.暂付汇票经查明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如兑票与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兑票上金额涂改有可疑的,经查明原兑付金额正确的,按原批注金额报帐或在兑票上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按××元兑付”字样,并将原书金额用红笔打圈;如汇款通知未经收款人盖章或签名,已经兑付局补办手续,以及不能作为兑票报帐的已经调换原票或补副票的,均可将相关兑票交会计员在暂付汇票登记簿上签收后向省局结算。
  (二)如查明原兑付金额有多兑或少兑时,多兑的由汇检员填写收还汇款证明单(汇统3010)一式2份(其中一份在收还多兑款时交收款作为收据),少兑的填写补兑汇款证明单一份寄相关支局、所收还多兑或补兑少兑款。相关支局、所将收还的款项在当天营业日报单“代收款”栏列报,补兑的项目在当天营业日报单“代付款”栏列报。相关收还或补兑汇款证明单随营业日报单一并寄送。汇检员收到后,在暂付汇票登记簿上批明处理情况,在相关兑票上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按××元兑付报帐”字样并盖章证明(不正确的金额用红笔圈掉),兑票交会计员签收后向省局结算,证明单与相关汇款通知一起存查。
  三、汇票通知与兑票的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不符,明显属于抽错兑票的,应立即查明调换。如判明系收汇局错装汇票进口时未发现的,将错装汇票注销另填副汇票替换。
  四、汇款通知背面漏批证件节目,应通知兑付局今后注意,漏盖兑付日戳或兑付员名章的,应查明后批明兑付局名、兑付日期及兑付员姓名后加盖市县局日戳。日戳不清的应代为批注并通知相关人员今后注意。
  五、兑票提前报帐或开发迟报帐的应立即追查原因。情节严重的,应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十三条 汇检员对本局窗口的待兑汇票,应定期进行检查
  一、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核对余存待兑汇票是否正确,有无错销号、漏销号的情况。如发现不符应根据待兑汇票盘存记录查明不符原因。
  二、对日期较久未领的待兑汇票,是否均已催领,已逾规定兑付期限的是否按期退汇。
  支局所的待兑汇票应由主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节 汇兑凭证的上报



    第三十四条 市县局报送省局汇兑凭证应每旬寄送一次,至迟应于旬后5天内寄出。为了加速汇兑凭证的稽核和清理,主管省局对业务量较大的市县局也可以每天寄送一次。
  支局、所报送市县局汇兑凭证应按日寄送分别于当日或次日寄出。
  代办所应每日或按邮班报送主管局。

    第三十五条 汇检员应按规定的时报将本局及所属支局、所的汇兑凭证汇总上报省局。
  为了保证业务和会计两者数字一致,在上报时,应先将上报期内本局及所属支局、所收汇、兑付凭证分别加总,与相关营业日报单所列收汇、兑付汇款的合计张数、金额核对相符,然后分别填写开发和兑付汇票寄送单(汇统3015、3016)各一式2份。寄送单应按本局及所属支局、所逐行填写普汇、快汇(单一套号码的)、电汇的张数、金额并加总,由会计员核对盖章后一份随相关凭证寄送省局,一份存档。
  寄送的凭证按寄送单登列局、所顺序,普、快、电汇分开捆扎。开发票根并应按字头起讫号码分段,每一字头小号在上,大号在下,顺号理齐扎牢,以免运送中散乱。

    第三十六条 汇兑凭证寄送后市县局自行发现填报的金额有误,如不涉及帐款收付的,可通知省局更正相关寄送单数字。如涉及帐款收付的,应通知会计主动向省局办理结算,不得在市县局会计帐上调整原列收汇或兑讫汇款帐目。
  省局收到相关市县局更正寄送单数字的通知或主动填寄的结算通知单时,应对相关凭证提前审核,查证属实后,代为更正相关寄送单,或在省局帐上调整相关收汇或兑讫汇款帐目。

第五章 汇款的查询、退汇、改汇、补副和收还补兑的处理
第一节 汇款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在一年内可向收汇局申请查询汇款兑付情况。
  可以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应根据邮件寄达和回复所需时间确定。一般情况下普汇20天,快汇、电汇15天。
  邮局受理汇款查询后必须负责迅速查明下落,至迟必须在下列期限(从提出查询之日起算)内,将查得的结果答复汇款人。
  一、本市、县内汇款至半个月;
  二、本省内或各省之间的汇款至两个月,但西藏新疆青海之间和他们与其他省之间的汇款至3个月。
  三、快汇、电汇1个月。
  期满仍查无结果的,应根据汇款人的意见,办理补副,将汇款退还汇款人或兑给收款人,如发生重兑由相关责任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收汇局受理汇款查询的手续
  一、验看原汇款收据确系本局收汇,所查汇款未超过规定查询期限的方可受理。如汇款收据遗失的,应先问明相关汇款节目,查明确有此笔汇款,并验看证件,确系汇款人本人时再予受理。受理时,请汇款人填具汇兑事项申请书(普通汇款汇统3007,快件汇款汇统3007甲)
  二、查看申请书所填汇款节目是否齐全(支局、所受理时如汇款收据存根尚未缴送市县局的,应先进行核对,并在收据存根上批注“查询”字样和日期)。
  三、收取查询费,如要求用航空寄递的加收来回航空费,均以邮票贴在申请书上规定地位用日戳盖销。如要求用电报查询的,按规定加收电报费(要求用电报答复的,再加收回程电报费),收取现金并开给电报费收据(也可用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代替)。对来信查询的,应注意汇款节目是否详细,已否随附查询费。未附查询费的应通知其补付查询费,然后办理查询。
  四、在原汇款收据背面批注“查询”、“航查”、“快查”或“电查”字样,并加盖日戳退交汇款人。
  五、申请书交汇检员,支局、所受理的应登记汇兑事项登记簿后,将申请书当班挂号寄送市县局办理。
  六、汇检员收到汇款查询申请书后,应在一天内查明出口节目,用挂号(快汇使用邮电公事快件)封寄经转局。所查汇款除电报查询外,一律实行递查。封寄前应在申请书上编号,并登记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核对申请书所填汇款节目与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或汇款单是否相符,并在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查询”、“航查”、“快查”或“电查”字样及申请书编号,普汇、快汇应在申请书上查填相关汇套封发节目(支局、所直接封发的由支局、所在受理查询时查填)。电汇应查看相关汇款电报底份是否正确,电报已否交电信部门拍发。申请用电报办理查询的,同样应在一天内按规定格式编写查询公电,交电信部门拍发,申请书批明“电报办理”与公电底份一并存查。
  七、收汇局发出查询后,应注意是否及时收到兑付局的答复。经过一定时期尚未收到答复的,可照原申请书所填节目,再发一张批明“催查”及原申请书发出日期,寄兑付市县局催办。催询仍无答复的,再发邮政业务查询催查函(邮1610)或公电(指电报查询的)请其主管省局转催。省局接到催查函电后,应督促其迅速查复。如逾期不答复的,即按第37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兑付局收到查询汇款申请书或公电的处理手续
  一、将查询的申请书或公电编号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及收汇日期,查阅进口汇票登记簿,如属支局、所兑付的,应于两天内将申请书或公电批转相关支局、所查明后寄回市县局办理。
  二、如查明汇款业已兑付的,应根据兑讫汇款通知背面收款人签章及证件节目答复收汇局“汇款已于某月某日兑付给某某人”及证件节目。
  三、如汇款通知已发出,汇款尚未领取的,应立即通知收款人速来领取,俟收款人领取后,将兑付情况告知收汇局。如经催领逾五日仍不来领的,即将有关情况答复收汇局。
  四、如所查汇款系电汇,汇款电报未曾收到,应先向电信部门查明确无相关汇款电报进口时,再请收汇局追查相关汇款电报下落。
  五、如汇款已改汇新址的,可将申请书或公电附条批明改汇的新址及改汇日期,寄新兑付局查复。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明申请书或公电改寄的情况,并另行答复收汇局,告知汇款改汇的地址和已转新兑付局查复等。
  六、如汇款已退汇的,应批明退汇原因及退汇日期。
  七、答复收汇局的申请书,均应在处理局批注栏批明情况,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及日戳,并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内批明答复情况及日期,然后将申请书寄退收汇局。要求用航空查复的,应用航空寄退;要求用电报查复的,应根据上述所查情况编拍公电答复,底份与来电一并存查。
  兑付市县局自收到查询申请书之次日起算,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查得结果答复收汇局。支局、所收到市县局转来的查询申请书同样应在两天内办妥后寄回市县局。
  兑付的市县局对收到的申请书如确实一时未能查明下落的,应将所查情况无论有无结果,至迟在6天(快件4天)内先以邮政汇兑事项查询答复函(汇统3029)答复收汇局,以便收汇局及时掌握情况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绝对禁止拖延不复。续查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四十条 收汇局接到兑付局查复的申请书或公电后的处理手续
  一、汇款业已兑付或改汇的,立即将查得结果在申请书处理结果联填明寄汇款人(支局、所受理的转支局、所通知汇款人)。
  二、如相关汇款已经退汇的,应先查明相关汇套或电报汇票及电报汇款通知已否收到。确已退汇的,方可通知汇款人。
  三、如汇套经递查确无下落的,应即告知汇款人并补发副汇票。电报汇款如在报底保管期限内的应请电信部门追查原汇款电报下落,并由延误的电信部门按规定以业务公电补发原电,在电文前应叙明补发原因,及原发电日期。在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补副”原因和日期。
  四、将查复的结果及处理情况在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
  五、查询结果如系邮电部门责任,应填具退还/补收邮费收据,将所收查询费、电报费、航空费退还汇款人。由于汇款查无下落,汇款人因此要求退还汇款在补副退汇时,还应将原收汇费、快件费、电报费、航空费、电报附言费等一并退还汇款人。

    第四十一条 收款人查询汇款的处理
  兑付局如遇收款人提出有关汇款情节,要求查询时,应先查看收款人证件,然后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试查。不必填写汇兑事项申请书,如查有相关汇款的,可将情况告知,如查无相关汇款的,应请收款人通知汇款人向收汇局查询。

    第四十二条 查询处理时限
  各个查询处理环节和单位,必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查询处理工作,不准拖延和积压。
  一、收汇局:在市、县范围内出口查单从受理到查明节目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5天(快件3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3天的,可相应延长。
  二、经转局:档案室从收到查单到查明汇套出口节目并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3天(快件两天)。
  三、投递局:在市、县范围内进口查单从收到已办妥查复手续,最大时限不超过6天(快件4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三天的,可相应延长。
  四、上述各局均自收到查单的次日起计算,并在查单上分别填列该查单收到和发出日期,作为查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查询逾期造成汇票补副重兑的责任划分
  一、邮政汇兑查询有进口节目无出口节目,造成邮政汇款查无下落,查询期满收汇局补副重兑的。无出口节目局为责任局。
  二、进口查单未按规定期限答复,导致邮政汇款查询期满收汇局补副重兑的,逾限局为责任局。
  三、因业务档案管理不善,而无法提供所查邮政汇兑的相关节目,造成收汇局补副重兑的,业务档案管理不善局为责任局。

第二节 汇款的退汇



    第四十四条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退还汇款,逾期未领的,作为无着汇款上缴国库。但如有查询在案的,可不受此限。遇有个别特殊原因,超过此期限要求退还汇款的,应先报请省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收汇局受理汇款人申请退还汇款的处理手续,除收取申请退汇费外,并在汇款收据背面批明“申请退汇”、“申请电退”、“申请航退”或“申请快退”字样,“航退”、“快退”、“电退”申请应加收航空费、快件费以及电报费,以邮票贴在申请书规定位置以日戳盖销,其它手续与受理查询相同。
  汇检员收到退汇申请书后,在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申请退汇”、“申请电退”、“申请航退”、“申请快退”字样及申请书编号;对要求用电报通知退汇的应按规定格式向兑付局编拍公电外,其余处理手续参照查询汇款同样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兑付的市县局收到收汇局的退汇申请书或公电后,应先编号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并根据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及收汇日期翻查进口汇票登记簿,查明相关汇票有无进口,已否兑付、改汇或退汇。
  一、如已兑付的,根据兑讫汇款通知在申请书上批明“已于某月某日兑付给某某人”。如已改汇的将申请书或公电附条批明情况改寄新兑付局办理,并函复或电复收汇局。如已退汇的,在申请书上批明退汇原因和日期,寄退收汇的市县局。如用电报申请退汇的,应按规定格式编拍公电答复。并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
  二、如汇票尚未兑付的,可补填一张副汇款通知,并在其上粘贴改/退汇小条,填明汇款人地址及退汇原因取出相关待兑汇票,加盖“退汇”戳记后,装入汇款通知内(航空退汇的应在副汇款通知上加盖“航空退汇”戳记,快件退汇的应填写快件汇款通知),连同申请书装入公事信封寄收汇局。对申请用“航空”或“快件”退汇的,公事挂号信封上要粘贴“航空”或“快件”标志。
  如系电报汇款可同样补填一张普通汇款通知,批明“副份电报汇款通知”在通知上粘贴改/退汇小条,批明退汇原因及汇款人地址(根据汇兑事项申请书填写)。
  如电报汇款用电报通知退汇的,应另编答复公电,电文内叙明“汇款尚未兑付,已将原票注销由你局处理”注销的电报汇票与相关复电底份一并存档。
  退汇时应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退汇”及其日期,并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销案。

    第四十七条 兑付局汇款通知确实无法投送,收款人拒收,或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后不愿领取汇款,将汇款通知交回(交回时应出给接收交回给据邮件收据)(邮1411),以及汇票逾期未领等情况办理退汇时,可参照前条手续办理。
  投递部门遇无法投送的汇款通知,不得径退收汇局,应交汇检员处理后另装公事信封寄退收汇局。

    第四十八条 收汇局收到兑付局寄退的退汇申请书及相关汇套或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后,应复查相关收据存根或汇款单确未补过副汇票,然后按一般进口汇票手续处理。申请书在处理结果联批明情况后存档。并在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电报汇款以电报退汇的,收到兑付局汇款尚未兑付的复电后,另开电报汇票,加盖“退汇”戳记,在汇款通知上粘贴改/退汇小条,批明汇款人详细地址,在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时应批明“退汇”字样。
  如兑付局寄退的退汇申请书批明汇票业已兑付的,应立即将兑付情况在申请书处理结果联批明通知汇款人。

    第四十九条 收汇局收到兑付局因收款人拒收或汇款通知无法投送以及收款人逾期未领等原因退汇的汇票和汇款通知时,应查明相关收据存根或汇款单,并无批注“查询”或“补副”的情况,然后在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退汇原因,核对汇款通知上粘贴的改/退汇小条所填汇款人地址是否详细正确,如不详细的应批注详细。电报汇款通知上粘贴的改/退汇小条无汇款人地址的应根据汇款单填写。然后按一般进口汇票手续处理。进口汇票登记簿上应批注“退汇”字样。
  如汇款人的地址不属本局投送或兑付的,应将相关汇套附验说明“请通知汇款人领取汇款时应交回原汇款收据”,然后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相关汇款人所在地的兑付局。

    第五十条 收汇局在汇套尚未封发离局(指收汇的局所)或汇款电报未拍发前,遇汇款人要求退回的,经核验原汇款收据及汇款人身份证件无误后,请汇款人填写汇兑事项申请书,并按规定收取撤回汇款手续费,用邮票贴在申请书上以日戳盖销。然后将汇款、汇费、电报费、快件费、附言电报等一并退还汇款人(航空汇款的航空费已换贴邮票不退还)。汇款收据应收回与相关汇票、票根、收据存根或电报报帐单、电汇存根批明“退汇作废”字样一并上缴。退还汇款时,汇款人应在申请书批明证件节目并盖章。申请书放在汇款收据存根相关号码位置存查。

第三节 无法退还汇款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收汇局对退汇的汇票,如无法退还汇款人,或汇款人接通知后经过催领仍不来领取,应自收到兑付局退回之日起算,已满两个月的,按无法退还汇票处理,编造无法退还汇票寄送单(汇统3030)一式两份,注明汇票节目(包括收汇局名汇票字头号码、金额、收汇日期)及不能退还汇款人的原因等,1份连同相关汇票及汇款通知挂号寄送省局汇兑稽核部门保管,1份存查。寄送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及相关汇票收据存根上分别批明“无法退还”及寄送省局日期。
  无法退还汇票上缴省局后,如遇汇款人在查询有效期内前来查询或申请退还汇款时,可备函向省局申请退回。

第四节 汇款的改汇



    第五十二条 汇款人交汇汇款后,因获悉收款人地址变更或发觉汇款通知或汇款单上收款人地址有错,可向收汇局申请更改地址(即改汇),但不得更改收款人姓名。汇款人申请改汇时,应在汇兑事项申请书上填明需要改汇的详细地址。

    第五十三条 收汇局受理汇款人申请改汇时,除应按规定收取改汇费,以及要用航空办理的加收航空费,要求用电报办理的加收电报费,电报汇款要求用电报改汇的还应加收改汇的汇款电报费和附言费,要求用快件办理的加收快件费外,同时在相关收据背面批明“申请改汇”、“申请电改”、“申请航改”或“申请快改”字样,其余手续与受理查询汇款同样办妥后交汇检员处理。汇检员收到改汇的申请书后,在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列明改汇详细地址,并在相关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申请改汇,其余参照查询汇款手续同样办理。如要求用电报通知兑付局改汇的,应向兑付局编拍改汇公电,相关申请书批明“电报办理”与公电底份一并存查。如系电报汇款,俟收到兑付局复电“已将原票注销由你局处理”时,应再向新兑付局编拍改汇的汇款电报。该项汇款电报在规定的电文第一字前加“某月某日原汇某某局”字样。改汇的公电底份与原汇款单一并存档。

    第五十四条 兑付局收到收汇局寄来的改汇申请书或电报后,应编号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查明相关汇票有无收到,已否兑付、改汇、退汇。如汇票已经兑付的,根据已兑汇款通知在申请书处理局批注栏批明:“于某月某日兑付给某某人”字样,并批明兑付证件节目。已经退汇或改汇的,应批明“某月某日退汇或改汇某地”,将申请书寄退收汇市县局。如收汇局用电报通知改汇的,应根据所查情况编拍公电答复,底份与来电一并存查。
  如汇票尚未兑付的,可另补一张副份汇款通知,并取出相关待兑汇票,加盖“改汇”戳记,更改汇票上汇往市县名称,在汇款通知上粘贴改/退汇小条批明改汇的地址及改汇原因,将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内随同申请书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往新兑付市县局。电报汇款通知已投送收不回来的亦可用普通汇款通知代替补填一张,批明“副份电报汇款通知”字样,粘贴改/退汇小条,相关电报汇票上的收款人地址应予划销,另填改汇新址并盖章证明,挂号寄新兑付局。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改汇新址及日期,并在汇兑事项登记簿销案。如电报汇款要用电报改汇的,应另编公电答复。相关注销的电报汇票与公电底份一并存查。

    第五十五条 兑付局遇收款人地址变更,确知收款人新址或经相关单位批明新址的,可主动将普通汇票和汇款通知粘贴的改/退汇小条改寄至新兑付局,改寄时必须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改汇的详细地址及改寄日期,以便查考。电报汇款除收款人事先已通知更改地址在案的外,一般不予主动改汇。

    第五十六条 新兑付局收到原兑付局寄来的申请书及相关汇票和汇款通知,或收到收汇局改汇的汇款电报应按一般进口汇套或汇款电报手续办理。开发的电报汇票上应批明“某月某日原汇某某局”字样。
  收汇局收到原兑付局寄退的申请书,批明已兑付或退汇的,应在申请书处理结果联批明情况,通知汇款人。

第五节 补副汇票、副份汇款电报



    第五十七条 补发副份普通或电报汇票或副份汇款电报,应一律由市县局办理,但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可以补发副份汇款电报,或副份电报汇票。
  为了加强对副汇票的管理,补发副汇票,亦可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确定由省局汇兑稽核部门办理。
  补发副汇票必须查明相关汇款确未兑付、退汇、改汇时方可办理。如相关汇款自收汇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的还应向收汇省局汇兑稽核部门查明原汇票尚未核销后再予处理,以免发生重兑。

    第五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收汇局补发副汇票或副份汇款电报
  一、邮件处理部门通知原汇套在途中遗失或毁损时;
  二、经递查后兑付局未收到原汇套或原汇款电报(亦未收到由电信部门递查以业务公电补发的原电),或经查明汇款电报误拍收报局,需要另行改拍时;
  三、出口汇套漏装汇票,按兑付局退回时;
  四、超过规定查询答复期限,尚未答复,汇款人要求补副汇票兑付或退汇时。

    第五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兑付局补发副汇票:
  一、进口汇套错装汇票;
  二、兑付局丢失已经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的汇票;
  三、丢失兑讫汇票。

    第六十条 收汇局补发副份普通汇票时,根据汇款收据存根填写副汇票和副票存根,在收据存根上批明补副原因及日期。副票填妥后应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日戳,并经主管人员审核盖章,然后将副票装入相关汇款通知内附验寄兑付市县局(汇款人要求退汇的按退汇办理)。支局、所收汇的,副汇票上的收汇局名应写明市县局名及支局、所名,其他节目均应正确填写完全。如遗失汇套的应先向汇款人查明收款人地址,请汇款人补填一张副份汇款通知,如出口汇套漏装汇票被兑付局退回时,应查明确有此笔汇款,方可补副,事后发现原票时,应注销后与相关副票存根一并存档。

    第六十一条 兑付局因收汇局错装汇票补发副汇票时,应先查看错装的汇票与相关汇款通知的收汇局名,收汇日期一致的,方可将错装汇票注销补副。副汇票上的收汇局名、收汇日期、发汇局专号及汇票字头根据错装的汇票填写,汇票号码、金额、收、汇款人姓名地址等节目根据汇款通知填写。在副汇票及存根上批明补副原因及错装汇票的字头号码,错装汇票注销后与副票存根一并存查。倘错装的汇票与汇款通知的收汇局名,或收汇日期不一致的,应将相关汇款通知连同错装汇票附验单装入公事信封寄退收汇市县局查明处理,不得代为注销补副和先行兑付。
  兑付局丢失业经进口接收的汇票或兑讫汇票,应由相关丢失人员书面报告领导批准后方可补副。事后发生兑票重报帐的,应由丢失人员负责。补副时应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注补副原因。补发副份电报汇票(以电报汇票补发,批注“补副”字样)时,并应在进口汇款电报上批注补副原因及副份电报汇票的号码。
  如汇票在兑付后遗失的应先在当日或当旬相关汇款通知、收据存根、兑讫汇票和待兑汇票中仔细查找,是否有抽错兑票或误夹的情况。相关副票上应批明“丢失兑票,只作内部报帐”字样。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补副报帐”字样,以便查考。

    第六十二条 电报汇款遇兑付局答复未收到原汇款电报(亦未收到由电信部门递查以业务公电补发的原电),或原汇款电报误拍收报局,需要另行改拍时,补发副份汇款电报,其手续如下:
  一、照原汇款单及汇款电报底份,填写副份汇款电报,在报类栏列“A”字,并在电文第一字前注明补副原因及收汇日期,副份汇款电报底份与原收汇电报底份一并存查。
  二、补发的副份汇款电报应由主管人员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送电信部门按业务公电拍发。

    第六十三条 兑付局收到副票或副份汇款电报时,应立即查明进口汇票登记簿和进口电汇卡片确未收到原汇套或原汇款电报的按一般进口汇套或汇款电报处理。如发现已经收到原汇套或原汇款电报的,可将补副的汇套注销后退回原收汇局,副份汇款电报注销后与原电一并存档,并验知收汇局。

    第六十四条 兑付局遇收款人遗失汇款通知,申请挂失止兑和补发副汇款通知时,如相关汇票尚未兑付,经核验收款人证件后,由收款人填具汇兑事项申请书,按撤回汇款手续费标准收取挂失费,在“申请书”背面的邮票盖销。补发的汇款通知上应批明“副份”字样。补发电报汇款通知时,可用普通汇款通知代替,批明“副份电报汇款通知”字样。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应批明“补发汇款通知”以便查考。代办所遇收款人申请时,如汇款尚未兑付,应一面在汇票上批明“挂失止兑”字样,一面将汇兑事项申请书寄送主管局补发,相关汇兑事项申请书在汇款兑付后与副份汇款通知一起存查。

    第六十五条 市县局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因处理案件,依照法律程序将兑票或兑讫汇款通知留存时,可由其出具证明,列明相关兑票或兑讫汇款通知节目。相关市县局可根据证明缮具副票或依原样复制副份兑讫汇款通知,作为内部报帐及存档之用。

    第六十六条 收汇局遇丢失开发票根或电汇报帐单时,可照原样大小复制副份,加盖日戳及收汇员名章,批明“补副”字样后报帐。

第六节 补兑、收还汇款



    第六十七条 补兑、收还汇款的手续
  一、遇下列情况应办理补兑汇款:
  1.经查明汇款被人冒领或误兑系邮局责任,将汇款补兑给汇款人或收款人;
  2.经查明汇款少兑给收款人。
  二、遇下列情况应收还汇款:
  1.收还被冒领或误兑的汇款;
  2.收还重兑或多兑的汇款。
  三、办理补兑或收还汇款时,应填“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一式两份(不需向县局结算的补兑汇款证明单,填1份),补兑汇款证明单1份附在原汇款通知上存档,1份交会计与省局结算,收还汇款证明单1份交给退款人,1份交会计冲销暂付汇款。
  补兑或收还的汇款,应当在当天营业日报单的“代付款”或“代收款”栏列报。相关证明单随营业日报单一同交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凡补兑汇款不论普汇、快汇、电汇一律用补兑汇款证明单,不得补开差额汇票,副汇票或补发同一收据号码的差额汇款电报。
  四、如果汇款被人冒领,在没有追回之前补兑给收款人时,应立即由邮电业务通信款暂行垫付,待追回时冲销。如由收汇局退还给汇款人的,应将补兑汇款证明单通过省局向被冒领的兑付局或兑付省局结算。
  遇汇款发生冒领,重兑或多兑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如确实无法追回的,应由责任局及有关过失人员负责,并应进一步分析造成的原因,指出改进措施,堵塞漏洞。

第六章 汇兑资金管理



    第六十八条 邮政汇兑资金是群众委托邮电部门办理汇款所交付的款项,又是国家资金的一部分,必须严格遵守计划调拨、限额留存、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日清月结、按时上划和单独核算的原则,除兑付汇款外,绝对不准移作它用,以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
  每日汇兑营业的多余款除按规定留存的库存周转金外,必须保证全部送存银行。如不能当天全部送存银行时,应在银行营业终了前先送存一整数,次日上午再将余额送存。
  营业员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票款全部缴清,不得自行留存过夜。晚班营业结束后无法缴款的,应在第二天上班交清。

    第六十九条 省局应与当地同级银行根据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通知颁布的邮政汇兑资金调拨办法,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洽订省内汇兑资金调拨办法,通知所属认真执行。
  汇兑资金一律通知银行调拨。凡当地有银行的,应按规定开立汇兑资金往来帐户。当地无银行但有信用社的,各市县局应主动与银行协商委托信用社代办汇兑资金的调拨,以减少运现和库存现金。如必须用运现方法缴拨汇兑资金的,应建立严密的手续制度,做到勤缴、勤领,每天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周转金定额,防止积压资金,保证资金安全。

    第七十条 各开户局、所应按季向银行编送季度(分月)汇兑资金收支计划。各市县局应争取银行的配合,通过银行系统加强对汇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银行检查有关兑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时,应尽量予以协助,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
  各支局、所汇兑资金帐户的余额应按时与银行核对,每五日向市县局上划一次。
  市县局在月终应填具“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报告表”送银行核对后随汇兑业务资金平稳表报送省局。市县局的银行往来帐户余额按旬上划省局。

    第七十一条 各市县局应根据业务需要情况和节约资金的原则核定本局及所属支局、所库存周转金最高定额送市县银行审定。然后再分别通知所属单位执行并报省行、局核备。
  核定周转金定额一般以次晨银行开门前兑付汇款的需要为限度,汇超的局一般可以不给周转金。收汇的汇款要随时供兑付汇款之用。
  经市、县局核定的支局在银行日提款限额应上报省局核备。超过限额提款时还应由指定的审批人进行审批后再行提款。
  周转金定额、日提款限额及审批人如有调整,要及时上报省局重新核备。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的安全,凡过夜库存现金超过千元的,应实行双人值守。送存或支取万元以上金额的应双人押送,有条件的地方应使用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 支票与印鉴应按下列规定管理和使用
  一、汇兑资金户提取汇兑资金的现金支票要统一由市、县局汇兑会计购买,或者由汇兑资金户分别购买后交会计在现金支票上加盖在银行备案的“××局现金支票管理专用章”,登记后下发到汇兑资金户使用。
  二、严格执行支票与印鉴分管。要建立“现金支票使用登记簿(汇统3031)”支票要顺号使用,印鉴一般由支局长亲自掌管和审签(如局长不在时,可指定局内汇兑人员以外的其它人员代管)。无法做到支票和印鉴分管的支局、所,不许在银行开立汇兑资金往来帐户,其汇兑资金结算可采用划收、划付办法。
  三、作废的现金支票必须随当天的汇兑营业日报单一并上缴。

    第七十三条 办理汇兑业务的支局、所,除公休和法定假日不营业外,必须每天营业终了结帐作汇兑营业日报单,不许提前换日戳结帐。
  按邮班时间封发的局所,在营业终了前按班将收汇的汇款通知、汇票和票根登列起讫号码和款额随清单发汇检台,俟营业终了再行结帐。

    第七十四条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凡已查明的被贪污、盗窃、挪用、丢失的汇兑款,无法查明的亏短款,被人冒领的汇款以及重兑、多兑等无法收还的损失款,应由通信业务款归垫,不应占用汇兑资金。无法查明的多余款应转缴通信业务收帐处理。
  各级各类人员在检查汇兑资金时,应注意总结经验,表扬先进,纠正缺点错误,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汇兑稽核



    第七十五条 汇兑稽核是监督汇兑业务正常进行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汇款人和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按省集中处理。
  一、汇兑稽核部门的职责
  1.组织贯彻上级颁发的有关汇兑业务和汇兑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认真抓好付诸落实。
  2.及时了解掌握汇兑业务和资金的活动情况,按规定搞好监督检查,主动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极有效的开展各种专业活动,组织交流汇兑工作先进经验。
  3.有计划地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加强业务技术考核,不断提高汇兑业务人员、汇兑会计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管理水平。
  4.科学地组织生产作业,保证汇兑凭证稽核的及时和正确,以及汇兑资金按时、正确结算,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做到帐、票、款三者相符,达到资金平衡。
  5.发现贪污、盗窃、挪用汇兑款行为时,有权责令有关局和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
  6.与省、区、市有关银行商定汇兑资金调拨办法,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汇兑稽核部门的任务
  1.审核汇兑凭证及汇兑会计报表;
  2.按规定时限、批次寄退省、区、市局的兑票;
  3.进行全省汇兑资金按局按月平衡工作,编报汇兑资金平衡表和稽核工作报告表;
  4.办理省县间和省际间汇兑资金的结算;
  5.管理空白汇票、逾期无法退还汇票和汇兑稽核档案;
  6.办理汇兑稽核工作局际互查,按时填报互查报表。

    第七十六条 汇兑凭证稽核的项目及稽核时限要求
  一、稽核汇兑凭证的金额、张数、汇票号码、收汇日戳、兑讫日戳等项目。
  二、按旬审核和处理完毕全省各市县局开发及兑付的汇兑凭证,并于五日内与会计对帐,对不符的帐务进行查核并办理结算。外开本兑汇票按旬寄退,旬末五日内寄出。
  三、收到外省寄退的兑票,审核后,按局按月核销平衡。上旬票归并列上一个月(批)的兑票内进行核销,每月核销兑票为:本月中、下旬兑票再加下个月的上旬兑票作为一个核销月(批)份,核销兑票时限为两个月。
  核销时发现的根票不符、重兑等汇票,在核销完毕后,5天内由会计向有关单位办理结算。
  四、省际间、省县间查询有关汇兑事项应自收到之次日起两天内答复。

    第七十七条 省局稽核各局报送的汇兑凭证、报表发现有不符或问题时,应立即缮发稽核通知单给有关局。属于通知有关局更正底页或今后注意事项寄发1份,需要答复的寄发一式两份,需要结算的寄发一式4份。

    第七十八条 市县局收到稽核通知单后的处理手续及应注意事项:
  一、一般性差错不涉及款额收付的应以后注意;需要更正的并更正底页,稽核通知单归档存查。涉及款额不符的应登入差错通知单登记簿(汇会11)。
  凡需要答复省局的应迅速查办,最迟在5天内答复。复单上加盖经办人名章、日戳。重大问题须经领导核阅同意后加盖公章复省局。
  二、重兑、重报兑付、未收帐、兑票提前报帐、票根迟报帐、兑票金额涂改、少收多兑等案件,应认真查明差错原因及性质,如查有可疑或属于贪污、挪用汇兑款应立即报告领导,不能只收回有关款项即作了案。
  三、对省局审核开发、兑付凭证发现凭证与寄送单金额不符,如多付帐、少付帐以及多收帐、少收帐等差错,应复核原营业日报单以及兑讫汇款通知或收据存根等,如复核无误可将相关兑讫汇款通知或收据存根寄省局复查,不能要求省局退回原兑票或票根。如系多报兑付同时张数也较原列数少的,应认真检查是否兑票遗漏未缴。
  经查明确系寄送单原写金额有错但不涉及帐款收付时,可说明情况复省局,同时更正寄送单底页。经查明凭证上金额有误,漏盖批注戳记,也不涉及帐款收付时,可复请省局代为更正凭证上的金额。
  经查明确系报帐错误并属营业员多缴少缴,涉及帐款收付,应将多缴或少缴款退还或收回入帐。答复的稽核通知单交会计随汇兑业务结算通知单退省局。如一时尚不能收回或退还的,可先将稽核通知单复省局,待省局发来汇兑业务结算通知单后再办理收回或退还。
  四、对省局在清理汇兑凭证中发现的差错,如属重兑,应填具收还汇款证明单向收款人收回,未收回入帐的应向经办人收回。相关汇兑凭证连同稽核通知单交会计随当月汇兑业务金额平衡表退省局销案。
  票根、电汇报帐单同兑票金额不符如系兑付局多兑或少兑时应说明情况复省局办理。如系收汇局误发电报金额造成电汇少兑的,应立即征询汇款人意见,汇款人要求退汇时,填具补兑汇款证明单将少兑款退还汇款人;要求仍补兑给收款人时,应立即填具补兑汇款证明单随函寄请兑付局补兑,一面将查办情况答复省局。如系营业员多收帐、少收帐,同开兑凭证金额错报帐一样办理,如属汇款人多交、少交或多兑、少兑给收款人的,应立即填具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办理退还或收回手续。
  省局查出支局、所多付帐、少付帐、多收帐、少收帐及核销时发现每张汇票少兑、多兑或多收、少收金额在1元及以下的均由省局分别作零星损失或收益处理,不办理结算,但要通知有关局认真查证。
  收汇局或兑付局处理上述差错需向兑付局或收汇局查证或调阅兑讫汇款通知时可自行联系,不必通过省局。
  五、电报汇票节目不全或错误,应查阅原进口汇款电报有关节目后复省局。如系漏填、误填还应在相关兑讫电报汇款通知上补列或更正。如有关节目与原进口汇款电报相符无误时,应照抄相关进口汇款电报1份复省局。
  兑票上兑讫日戳、兑付局、汇检员名章全部漏盖和票面字迹不清的,应找出相关兑讫汇款通知查明后复省局并通知经手人今后注意。
  六、副票节目不全、不符,应查进口汇票登记簿、兑讫汇款通知后复省局,必要时可将有关兑讫汇款通知寄省局查阅后再退回。
  七、省局或他局委托本局办理的、责任不在本局的重兑、冒领、多兑案件,应本着全国一盘棋的精神,积极办理收还。如确有困难或无法收回,应说明详情复省局或有关局。

第八章 空白汇票管理



    第七十九条 空白汇票(普通汇票联单、普汇票副票、电报汇票联单、电汇收据三联单4种)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格式由各省局印制发用。
  普通汇票每一字头的编号为1万号。电汇收据及电报汇票号码一般不超过5万号,均应预先编印。
  各种汇票均不分年度可跨年使用。

    第八十条 发汇局专号
  一、发汇局专号是代表某一个市、县局办理汇兑业务的专号,它由五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即千位数与万位数)代表省局号码,后三位数(即个位、十位、百位)代表市、县局号码。
  二、代表省局号码,列表规定如下:见表二
------------------------------------  省|北|天|河|山|内|辽|吉|黑|宁|陕|甘|青|新|上|山|江  局| | | | |蒙| | |龙| | | | | | | |   名|京|津|北|西|古|宁|林|江|夏|西|肃|海|疆|海|东|苏  称| | | | | | | | | | | | | | | | ---|-|-|-|-|-|-|-|-|-|-|-|-|-|-|-|-- 号数|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  省|安|浙|福|河|湖|湖|江|广|广|四|贵|云|台|西|海|   局| | | | | | | | | | | | | | | |   名|徽|江|建|南|北|南|西|东|西|川|州|南|湾|藏|南|   称| | | | | | | | | | | | | | | | ---|-|-|-|-|-|-|-|-|-|-|-|-|-|-|-|-- 号数|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
    三、代表市、县局的号码由省局照本省内各市、县局自第一号起依次编列,如号数为个位数或十位数,则前面应加一个或两个“0”,例如河北的号数为“03”,河北石家庄号数为“41”,则该局的发汇局专号为“03041”。
  四、支局、所不编发汇局专号,但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的支局得视同市、县局编列发汇局专号。省辖市的支局以及市、县局所属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其发汇局专号的编列应在市、县局专号之后加列分号,并在分号之前加一横线,如石家庄井阱矿支局分局为“9”该支局的发汇局专号为“03041-9”。
  五、遇有市、县局停办或改为邮电支局,其所有发汇局专号不得再用,至新开的市、县局,应由省局另编给新专号,并报部通知全国修订。

    第八十一条 空白汇票是办理收汇和兑付汇款的凭证,必须视同票券严密管理,存放在库房、铁柜或加锁柜屉内。
  发现空白汇票遗失,应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省局登记,不发止兑通知。

    第八十二条 空白汇票应实行定额管理。各市、县局库存空白汇票(包括市、县局营业部门及各支局所结存部分)一般以不超过3个月的开发量为原则;支局所结存空白汇票一般以不超过1个月开发量为原则。如遇业务量突增需超额领用时,应在请票单照上注明理由以便核发。

    第八十三条 请领空白汇票手续
  一、市县局请领空白汇票时应填具请票单照三联单(汇统3019)寄省局。
  二、收到省局发来的空白汇票时,应先检查相关袋(套)封装是否完好,然后开拆并根据发票单照核点汇票种类,字头、号码、张数、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应报告主管人员,将收到不符情况与省局联系后处理。
  点收无误后在收票单照上加盖经办人名章、日戳退回省局。发票单照存查。
  普通汇票上如未印有发汇局专号,应立即逐号在汇票联加盖发汇局专号戳记,不得遗漏。
  三、市县局可根据支局所开发量及结存空白汇票情况、按定额管理的规定主动核发,寄发时按挂号邮件处理。发给营业员及营业员退缴时要有签收手续。
  四、支局所收到市县局发来的空白汇票时参照上述二款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各局收到省局发来的普通汇票和电汇收据,应按本局营业部门及所属各支局、所每月开发量适当分配,并注意号码连续配套,以便同一字头的汇票大体上在同一时期用完,每月全市县局开发汇票所用字头数尽量减少。
  各局营业部门同一办理汇兑业务席位的营业员应共同使用一套汇票,上下班时互相交接,不要每一营业员各用一套,以减少开发汇票起讫组数。
  支局所的空白汇票除设有汇检员的支局由汇检员管理外,一般由支局、所负责人管理。

    第八十五条 空白汇票登记办法
  各市县局设有汇检员及辖属有邮电所、代办所的支局,均应建立各种空白汇票汇总登记簿(汇统3020)和分户登记簿(汇统3021),其他支局、所可不建立而在汇兑营业日报单上登记。
  市县局的登记办法如下:
  一、收到省局发来的应登列汇票汇总登记簿的收到栏。
  二、发给营业部门及支局所的应登列汇总登记簿的发出栏,同时登列相关局所分户登记簿的发给栏。
  三、营业部门及支局所缴来的已开发的普通汇票票根、电汇报帐单及注销的普通汇票联单、电汇收据联单,一般按旬登入分户登记簿的缴回栏。注销的普通汇票和电汇收据各联均随开发汇票寄送单缴省局。
  四、营业部门及支局所退缴未开发使用的空白汇票,应在汇总登记簿发出栏同时在相关局、所分户登记簿发给栏用红字登记。月终结数时,对红字应相减。

    第八十六条 编报空白汇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汇统3022)
  一、支局、所月未核点结存空白汇票相符后,在营业日报单“附件及说明”栏除填报本旬开发注销的张数、起讫号码外,再将本月底结存的普通汇票、电汇收据张数和起讫号码列明。
  二、每月终将汇总登记簿张数各栏分别结出本月共计数。本月收到省局发来数,减发出数加上月结余数,应等于本月结余数,并与实存汇票核对相符。
  三、各分户登记簿也按上款办法进行月结,与相关局的营业日报单所列结余数核对相符。
  四、汇总登记簿内每月发出共计数应与各分户登记簿的发给总和相符,各分户登记簿缴回张数总和应与当月开发汇票寄送单所列开发注销张数相符。
  五、各项数字核对无误后于每月终了7天内编报空白汇票使用情况月报表一式2份,1份报省局,1份存查。注销作废的电报汇票联单随月报表缴省局。

    第八十七条 空白汇票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库存空白汇票、各种登记簿、报表、签收簿等逐一移交清楚,汇总登记簿上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

第九章 汇兑档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汇兑档案是处理汇兑业务的各种纪录和事后查考的依据,必须妥善存放,加强管理。
  汇兑档案应由市县局集中保管。
  存放汇兑档案应有适当的场所和架格,不可装袋。档案室要干燥、明亮、整洁、防止虫蛀、鼠咬、潮湿、散乱。

    第八十九条 档案应随时整理,按期装订。封面上写明档案名称、起讫号数、年度、月份、旬别、日期以及局所名称。分类按时间先后和局所顺序,依次存放,做到档案管理图书化。
  汇检员调动工作时所保管的档案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明责任。

    第九十条 汇兑档案的查阅
  一、邮局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汇兑档案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接待查询登记簿注明查阅人单位、姓名、日期,查阅内容和数量。查阅时应保持档案完整无损,不得将档案拆开、划销、涂改或私自携带出室。邮政内部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调阅汇兑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电局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写明邮件具体节目,调阅时间,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的邮电局办理调阅和交接手续。被调阅汇兑业务档案相关的邮电局应留存副份备查。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单位因案件需要查阅汇兑业务档案时,必须按照上述程序经当地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批准出具证明办理查阅手续。查阅工作由档案人员办理,告知查阅结果,但不签署意见。如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摘录或复制,可予同意,但对摘录或复制件不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不得将有关档案调走,但可以加盖“以上材料抄自××局业务档案”的戳记(式样见附图),做为查阅材料来源的证明。




  ------------------
  | 以上材料抄自业务档案     |
  |                |
  |                | (60×30毫米)
  |                |
  |                |
  |          ××邮电局 |
  ------------------
    第九十一条 市县局汇兑档案保管两年,自单据填制之日起算。

    第九十二条 保管期满的档案,应造具清单由主管人员批准后予以销毁,不发销毁档案的通知。该项清单保存两年后再予处理。对于汇款人申请查询或申诉案件以及贪污挪用案件,在档案保管期满尚未结案的,应取出有关档案另行保管,待结案后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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