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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1 生效日期: 1997-12-11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7]第259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一 条的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实行由行业、集团公司公司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由行业、集团公司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如发现有进行弥补的,依法定税率就地补税。

  三、企业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业务中亏损弥补问题
  1、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分立前后各企业负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他企业产权,并使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其中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股权重级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股份转让、增资扩股两种形式。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

  四、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纳税义务人可在税前弥补亏损数额是指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义务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或连续亏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深入企业进行实地审核,也可以委托经大连市国税局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所得税查帐鉴证,以确保企业年度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纳税义务人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及经大连市国税局授权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

  五、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1、纳税人当年弥补亏损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亏损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元)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
  2、各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查,核定纳税人当年需弥补的亏损额,对未按税法规定调整的亏损额要及时给予调整。对查出的不符合税法规定而少计所得税额的,按查出的所得额扣除当年亏损额后的余额适用的税率,就其余额补征所得税。对集中交纳所得税的亏损企业,按法定税率就查出所得额就地补税。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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