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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9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2001]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三章 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
第四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五章 集团客户的信息管理
第六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
第七章 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八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九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管理
第十章 附则
 

  各分、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交通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 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次级额度是指我行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要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次级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二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六条 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我行授信的客户,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纳入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该客户及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分公司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七条 因规定未能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符合以下原则之一的,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一)由母公司直接、间接或直接加间接方式拥有其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二)母公司虽不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持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
  (三)根据章程或协议,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由母公司任免的子公司
  (五)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子公司
  第八条 共同隶属于一个集团的两个及以上的授信客户,即使其母公司未曾获得、目前也未申请我行授信,该授信客户也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三章 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


  第九条 授信品种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担保、承兑、贷款承诺等涉及形成我行资产或有资产的各类业务。
  第十条 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在分析客户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分别采取内部控制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授信是指对集团客户不予公开授信额度,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授信是我行向客户公开、允许其在一定期限、一定条件下使用我行确定的授信额度的承诺。公开授信方式须谨慎掌握,严格限定于AB级以上的部分优质客户,以达到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竞争能力的目的。公开授信所做的授信承诺不得超过所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四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三条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由各子公司授信额度之和结合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状况确定,但不能超过信贷政策和组合限额限制。
  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的核定,原则上根据以下6个因素的最小一项确定:
  (一)借款人申请的授信金额;
  (二)根据借款原因分析得出的借款人资金需求金额;
  (三)通过信贷分析确定的还款能力;
  (四)限制性条款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和法律限制(如适用);
  (五)银行自身信贷政策和组合限额限制;
  (六)银企关系。
  第十五条 在通常情况下,经上述步骤得出的金额应作为客户授信额度,但以下情况可以例外:
  (一)对于个别初步核定结论中缺乏短期还款能力,但在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趋势分析中却反映出具有很大潜力的正常类客户,在具备长期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客户关系的战略决策,对其短期类次级额度可以超过初步核定的授信额度(但不得大于借款原因分析得出的需求额)。
  (二)对于为申请的次级额度提供的担保措施是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客户,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核定该次级额度。
  (三)如果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已有授信额度,则维持现有额度,并逐步减少。
  第十六条 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内,应综合考虑客户经营方式、融资习惯、资信状况、银企关系等方面,按需要的授信业务品种设置一个次级额度或多个次级额度。在子公司授信额度内,也可根据需要建立不同授信品种的次级额度。
  第十七条 由于公司业务分析框架的很多要素不适用于项目融资,因此项目融资授信应单独设立额度。
  第十八条 作为对客户风险敞口的计量,应包括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第五章 集团客户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总分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集团客户信息的建立和管理。
  (一)各分支行将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现有总行级授信客户名单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作信息记录,指定牵头行,并将信息通知所有分行和总行授信管理部。
  (二)现有总行级集团客户新增子公司时,所在地分支行须(辖属行通过管辖行)告知牵头行,并由牵头行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公司业务部增加信息记录后通知总行授信管理部。
  (三)凡发生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总行级新的集团客户的授信申请,所在地分支行均应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告,总行公司业务部应确认信息记录。
  第二十条 重视对集团客户各母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信息共享,特别对境外投资的母公司,更要防止因缺乏信息共享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交通银行客户风险预警信号监控制度》列示的可能对我行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按该制度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六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协同牵头分行办理总行级集团客户的授信申请。
  (一)总行级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对集团客户总部及其当地下属企业进行调查。总行公司业务部根据调查和掌握的情况,通知涉及所有可能借款的集团成员所在地分支行,以确定是否建立信贷关系。
  (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所在地分支行公司业务部门对当地集团所属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后,报本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查和贷审会及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牵头行收集汇总各行所有经审查后上报的申请,并负责与总公司的统筹协调,经汇总审查后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四)总行公司业务部提出意见送总行授信管理部和贷审会审查。
  (五)总行授信管理部根据牵头行的授信调查报告和总行公司业务部所提意见以及相关授信审批规定进行审查,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定和行长批准后,通知各有关分行和总行公司业务部。
  第二十三条 各管辖直属分行负责管理分行级集团客户。管辖直属分行根据本行辖内的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分行级集团客户由管辖直属分行自行审批,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中因借款主体、担保以及其他法律问题造成的风险,授信额度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件须经我行法律部门审查。


第七章 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集团客户在我行核定授信额度后,发生增加新的关联子公司的,除按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进行信息记录外,新增子公司的授信额度纳入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重组或其他情况,使原已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子公司不再隶属于该集团客户的,应将该子公司的授信额度从原核定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总额度中扣除,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总行级集团客户核定批准后的各母、子公司的授信额度、不同授信业务品种的次级授信额度的相互调剂使用,除特殊情况,经授信管理部审查报行长批准外,原则上均须按授信申请程序进行。

第八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授信额度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额度循环使用。这种使用方式只能针对短期授信业务品种。
  第三十条 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额度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付后,不得对偿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授信对象通常为本行没有信誉记录的新授信客户或老授信客户的临时性、一次性的融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需再次使用,必须重新经过正式的授信审批流程。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行不得对未包含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以内的其他成员企业自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
  第三十二条 一个客户的不同次级额度可以设置不同的授信期限,因此,表述客户授信期限需要对不同次级额度分别表述。
  第三十三条 次级额度授信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但对于正常类客户的次级额度,期限可以设置为3年以内。

第九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负责总行级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监控、管理,各有关分行负责对本行辖内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监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团客户监控按《交通银行客户风险预警信号监控制度》和贷后监控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全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于每季后十日将《集团授信额度使用报告》通知同级授信管理部门,授信管理部门对使用和监控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此前制订的交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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