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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 2001-08-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1]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鲁政发(2001)51号)精神,有效地控制全市木材过量消耗,确保完成林木限额采伐管理工作任务,现就我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方案
  按照《森林法》规定的编报程序,经省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我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2.1394万立方米,占林木年总生长量的24%。其中,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指标为:主伐0.1109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3598万立方米,其他采伐(含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9.6687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分项限额指标为:商品材9.965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2.0962万立方米,烧材0.0782万立方米。

  二、强化措施,确保完成限额采伐管理工作任务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限额采伐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是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今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和管理,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将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严格奖惩。凡任期内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林政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林政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执法装备建设。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林政稽查制度,建立林政稽查队伍,加强巡逻稽查,预防和及时打击各种毁林行为。
  (三)认真抓好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省政府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额,不得突破;分解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全部纳入商口材限额进行管理,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对速生丰产林、项目林和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要在商品林限额内优先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超限额批准采伐林木,各采伐单位不得超限额采伐林木。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四)严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领国家统一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凭《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方式、期限进行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各林木采伐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伐前调查设计、伐中监督和伐后更新验收制度。对失职、渎职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发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各区县要结合分类经营和封山育林工程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禁伐期、禁伐区制度,进行阶段性、区域性禁伐封育。
  (五)切实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凭证运输木材是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森林法》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木材。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加强木材来源的审核和跟踪检查。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加工木材的,要依法查处。对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的项目,在审批前必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木材来源审核和项目论证,并进行相应的原料林基地建设。
  (六)严格执行森林资源监测和检查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监测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资源调查,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要进一步落实全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七)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市平原绿化、封山育林和环城绿化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活动。严厉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和毁林开垦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地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维护林业生产和经济秩序,使林业建设全面走上法制化轨道。
附件:淄博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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