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9 生效日期: 2002-05-15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党组
发布文号: 科发党字[200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干部监督工作的任务
第三章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四章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干部监督工作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干部监督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02年5月15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院人事教育局。

  中国科学院党组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科学院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干部监督是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为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保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我院干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干部监督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齐抓并举,预防性监督和惩治性监督双管齐下,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切实有效的干部监督体系。

第二章 干部监督工作的任务



    第三条 重点加强对所(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思想;能否结合实际学习政治理论,坚定理想信念,推进改革与发展;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群众路线,以人为本,为群众办实事;能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能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任人唯贤,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能否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能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中央和中组部关于干部工作的政策法规,坚持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能否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工作纪律、不按《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第三章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五条 坚持和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坚持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党校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按照《2001年-2005年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所(局)级领导干部一届(4年)任期内接受各种培训的累计时间不少于4个月。
  (二)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严格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招待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按时、按期向组织申报个人重大事项和收入情况。
  (三)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和程序,接受任期届满、提前换届,或者任期内办理调离等事项前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完善届中考核和换届考核。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所(局)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完成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制度,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五)全面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建立群众反映意见的正常渠道,扩大群众评议干部的民主参与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建立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对在年终或届中考核中,群众评议不合格超过三分之一的所(局)级领导干部,经组织核实确有思想作风或工作确存在较多问题,由人事教育局报院党组批准后进行谈话诫勉。接受谈话诫勉的干部,必须在谈话后提出整改措施,并在一个月内提出交书面思想汇报。
  (七)建立引咎辞职制度。
  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主动辞去现任职务。对于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经组织审查确认无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组织和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咎辞职分个人自辞和组织劝辞两种。

    关联法规    

    第六条 突出抓好对党政正职的管理监督。
  (一)重点监督“一把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学习、民主作风、选人用人、开拓进取、廉洁自律、抓班子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突出抓好对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调度等重大事项,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
  1.实行所长负责制,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所长在一些重要重大问题决策前,要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再按规定程序决策。遇有不同意见占有多数时,可采取缓办,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征求意见或进行个别商榷;不能缓办的,所长也需要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以求理解。
  2.党内的重大问题决策,党委会要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策。行政业务工作重大问题决策,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坚持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由所长作出决策,通过党委的作用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有关决策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党政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
  院机关各部门正职、院属各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每年要结合年终总结、年度考核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就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情况,向院党组写出报告,在次年的1月底前将书面材料报人事教育局。

    第七条 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严格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领导班子和党支部(或党小组)的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二)切实提高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领导班子的自我调节、自我适应和自我改进能力。
  1.会前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明确指导思想。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原汁原味反馈群众意见。
  2.会中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
  3.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收群众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建立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参加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履行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管理、指导的职责。
  院派人参加各分院、直属单位及院机关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各分院派人参加分院地区院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九条 加大对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力度。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监督职能分工,建立对领导干部反映问题分级核实和督办制度。反映所(局)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由院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反映分院地区院属单位所级领导干部问题由分院协助院调查核实。
  (二)凡是群众反映的内容具体、情节严重的涉及到所(局)级领导干部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中央、国家及院的有关规定查实后及时处理。

第四章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严格执行《条例》,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把干部监督贯彻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
  (一)推荐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从得票相对较多的人选中选择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按照推荐人选拟任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的党组、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时,应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推荐的准确性负责。推荐产生的人选,经所在单位民主测评推荐后得票相对较多者方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
  按照考察对象拟任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的党组织或党政联席会成员在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组织人事部门在确定考察方案后,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情况,不仅了解干部在政治思想和工作方面的情况,而且要了解干部的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情况,还应注意了解其配偶、子女的情况。
  考察组须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察人员须在认真推敲后形成的考察材料上署名,对考察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三)讨论
  党组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组织人事部门应向与会人员提供拟提任干部的基本情况、任职资格情况,民主推荐及民主评议情况,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
  党组或党政联席会成员对拟任人选进行充分讨论,逐一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可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对拟任人选争议较大、意见难以统一,或者有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四)任前公示
  在党组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后,由相关党组、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在规定的公示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任前公示,负责受理和调查核实干部群众对拟任人选的情况反映,并根据查实问题的大小、情节轻重,形成详实的报告,提交有关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不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坚持用人标准,不按规定的程序,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一)追究推荐责任
  选拔任用干部,未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就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
  推荐人不如实向组织介绍被推荐人的全面情况,隐瞒被推荐人的错误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追究考察责任
  不认真履行考察职责,不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违反干部考察程序和工作纪律,甚至擅自决定考察程序和谈话范围的;
  在考察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实事实是,不如实反映考察情况,甚至徇私情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考察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
  (三)追究决定责任
  讨论决定任用干部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的意见,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在与会人员对拟任领导干部人选意见较大时而强行表决的。

    第十二条 建立选拔任用干部事前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事先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一)凡群众对拟提拔干部有不良反映或班子成员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提拔干部为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或亲戚关系的;
  (三)拟提拔干部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拟破格提拔的。
  有关分院党组、直属单位党委事先要向院人事教育局报告;分院地区有关院属单位党委事先要向分院党组报告,必要时分院党组要事先将有关院属单位情况向院人事教育局报告。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擅自增加机构编制、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不得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要向院人事教育局(或分院党组)报告,说明提拔调整的理由、人员数量、涉及的职数设置等,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检查制度。
  按照规定的选任程序、条件、纪律以及干部配置职数,重点检查干部选任工作中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关键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当时的文字材料和会议记录为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院属各单位每年要对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由人事教育局牵头组成检查组,对院属各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报告提交党组。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对严重违反《条例》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党组、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查核,责成有关单位撤销或直接撤销其任免决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章 干部监督工作的职责



    第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在院党组领导下,院人事教育局负责对所(局)级领导干部和院属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院属各单位的干部监督工作统一协调、宏观指导并检查落实。

    第十七条 加强与党委、纪检监察审计等承担监督职能的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干部监督的合力。
  (一)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实施对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换届、调整、任期中的考核。
  (二)建立人教、党委、纪监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各自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信息,研究解决的对策和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院属各事业单位内部的干部监督工作,参照此实施细则,由本单位党委负责,人事(组织)部门配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5月15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