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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2002]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币存贷款利率的管理
第三章 外币存贷款的结息
第四章 附则
 

  各分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利率改革和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总行对《交通银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试行办法》(交银发〔2000〕6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交通银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总行修订后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从本月起外币利率统计表中增加外币贷款利率统计内容,上报时间为月后5日(遇节假日顺延)。第一次上报统计表时,请各行将3、4月份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统计表一并上报总行。
  各行在执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联系人:综合计划部叶奕;电话:021—62751234×2995)。


交通银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银行外币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利率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利率改革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总行建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的外币利率管理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国际业务部、授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私人金融部和电脑部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为非常设议事组织,日常工作由综合计划部牵头。
  管辖(直属)分行应建立相应的外币利率协调小组,以总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为指导,对本行的外币利率进行管理。
  第三条 总行综合计划部作为全行外币利率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外币利率政策;制定交通银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检查监督分支机构外币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各行的综合计划部是各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总行外币利率政策和规定,检查监督所辖机构外币存贷款利率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行反馈外币存贷款利率执行中的信息。
  第五条 各行应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


第二章 外币存贷款利率的管理


  第六条 外币存贷款利率制定和调整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有利于外币资金合理使用。
  二、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主要货币的利率变动。
  三、反映国内市场外币资金供求情况。
  四、综合考虑本行外币资金成本。
  第七条 外币存款利率的制定和调整
  一、中国居民(含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和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下同)小额外币存款(3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其他外币)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交通银行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二、非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各分支行与客户协商确定,存款利率上限由总行制定并调整。
  三、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的大额外币存款〔单笔定期300万美元以上(含)或等值其他外币〕利率由各分支行与客户协商确定,存款利率上限由总行制定并调整。大额外币存款的起存金额由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调整。
  四、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的外币活期存款自起存日至结息日日均余额超过300万美元(含)或等值其他外币,存款利率由各分支行事先与客户协商确定,存款利率上限由总行制定并调整。日均存款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五、外币同业存款(含外资银行生息资产)利率由各分支行与客户协商确定,存款利率上限由总行制定并调整。B股保证金存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小额活期存款利率。
  六、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的确定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采用基准利率(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加浮动的方式。
  (二)采用按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同期限档次利率(LIBOR)和香港同业拆借市场港币同期限档次利率(HIBOR)加浮动的方式。
  第八条 外币贷款利率的制定和调整
  一、外币贷款利率由各分支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的下限和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由总行制定并调整。
  二、外币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有两种:
  (一)采用按总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加浮动的方式。
  (二)采用按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同期限档次利率(LIBOR)和香港同业拆借市场港币同期限档次利率(HIBOR)加浮动的方式。
  第九条 总行授权管辖(直属)分行在规定的大额存款利率上限内和贷款利率下限内进行浮动,确定具体的存贷款利率。各行要根据客户的资信、存贷款等业务的综合效益以及筹资成本等情况确定存贷款利率水平,保持合理的利差。
  第十条 在外币存贷款利率执行过程中,对于需要突破总行制定的非中国居民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大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外币同业存款利率上限、外币贷款利率下限的外币存贷款,须逐笔说明理由并书面报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未公布的其他币种的存贷款利率由管辖(直属)分行自行确定,并报总行备案,辖属行报管辖分行审批。


第三章 外币存贷款的结息


  第十二条 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外币活期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方法参照人民币有关规定执行,即储蓄存款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企业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三条 外币七天通知存款按支取日七天通知存款利率和实存天数计息。实际存期不足七天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小额和大额外币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利率计息;到期转存,按转存日利率计息。如出现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若仍能达到大额存款起存金额的,则按原定大额存款利率计息;如存款金额不足大额存款的起存金额,则按小额存款同期同档次利率计息,不再执行原定大额存款利率。
  第十五条 外币贷款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贷款期限较短的,借贷双方也可约定实行利随本清。贷款结息方式必须在贷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存贷款实行浮动利率的,利率一经确定,执行期内不能调整利率,执行期满后可根据到期日利率重新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借款人经银行同意,可提前归还贷款,如实际使用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息,超过一个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
  第十八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时,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罚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境内中国居民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不得擅自突破总行规定的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和本行的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外币利率管理规定的分支机构,总行将视其情节,按照《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管辖(直属)分行应按月对所辖及本行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各币种、期限档次的最高利率、最低利率和加权平均利率(基准利率)水平及当月发生额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写外币利率备案表(见附表)报总行备案,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二条 管辖(直属)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外币利率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交通银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统计表


  行名:   币种:        年  月
                         单位:年利率%
  -------------------------------
           |    |    |    |当月发生额
      期限   |最高利率|最低利率|平均利率|
           |    |    |    |(万元)
  ---------|----|----|----|------
   一、大额存款: |    |    |    |
  ---------|----|----|----|------
    3个月以内   |    |    |    |
  ---------|----|----|----|------
    3—6个月   |    |    |    |
  ---------|----|----|----|------
    6—12个月   |    |    |    |
  ---------|----|----|----|------
      一年   |    |    |    |
  ---------|----|----|----|------
     一年以上  |    |    |    |
  ---------|----|----|----|------
     二、贷款  |最高利率|最低利率|基准利率|当月发生额
  ---------|----|----|----|------
    一年(固定) |    |    |    |
  ---------|----|----|----|------
   一年(按月浮动)|    |    |    |
  -------------------------------
    注:“平均利率”以存款金额为权数计算当月加权平均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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