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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 2001-07-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我市“十五”计划,加快我市国土绿化进程,实现我市林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森林法》和国家林业政策为依据,以推进我市林业跨越式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合理规划、明确权责、政策扶持和加强管理,放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生产自主权,明确林地经营收益权,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产和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体现出林业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力争“十五'末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3%,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0%以上。
  (二)原则:
  一是有利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有利于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
  二是调动社会各界造林管林护林的积极性, 因地制宜,鼓励、支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林业。
  三是责权利相统一,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经营、谁投入、谁受益”。
  四是坚持“平等、公开、自愿、互利”,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五是依法治林,依法确定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业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改进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一) 放活使用权,保护收益权。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打破公益林、商品林林地所有制界限,实施统一规划,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区绿化、开发。
  (二) 大力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现有成片林和农林间作、“四旁”植树、农田林网树木,凡已属私有的,要切实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提高绿化成果;凡属集体所有的,通过个人承包、拍卖、租赁、股份制、投标管护等形式引入民营机制,优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待造林无林地,凡私人已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可进一步加大私有林比重;私人未取得林地使用权的,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转让或无偿划拨给个人发展私有林。
  (三) 国有林业场圃实行分类经营。对生态公益型林业场圃实行事业化管理,事业性开支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对既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混合型林业场圃,明确其承担的生态效益职能,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 国有林业场圃可实行公有民营。通过对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折股、参股,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引入民营机制,加快发展。
  (五) 鼓励国有林业场圃职工承包、租赁场圃的经济林、苗木和荒坡荒地;开展森林旅游的林业场圃,优先安排职工以家庭或联户等形式兴办第三产业;鼓励职工个人购买、兼并国有场圃的多种经营项目,或在龙头、骨干项目中参股,把发展非公有经济作为林业场圃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调动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一) 发展公益林以政府投入为主。经区(市)级以上政府认可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实行政府分级补偿,并根据国家、省关于公益林划分、实行分类经营的有关规定,建立市、区(市)两级公益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凡被各级政府确定为生态公益林的,严禁主伐,从严控制抚育和更新采伐;对商品林要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扶持引导,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多渠道投入,不断提高投入产出比率,并积极引进外资,加大外资林业比重。
  (二) 免征部分农业特产税。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上生产林业产品的,自有收入起,1一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中取自林果部分的税收,按80%的比例用于林业建设。对农田防护林、大型防护林带、特殊防护林带和特种用途林依法抚育和更新获得的木材,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回收资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属国家所有的,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林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拍卖、租赁和承包林地使用权收取的拍卖金、租赁费和承包金等,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管,专户存储,实行帐目公开,专项用于林业建设。
  (四) 当地及外来人员投资开发成片待造林无林地的,可以无偿获得林地使用权,其使用权由市、区(市)、乡(镇)政府根据情况依法确定。外商投资开发林业的,享受国民待遇。
  (五) 鼓励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成片开发待造林无林地发展公益林,市、区(市)给予一定的苗木补助,对栽植的林木随栽植随确权,变更土地使用证为林权证,并可依法延长使用期至50年到70年,在山区发展公益林可延长至70年以上。
  (六) 公有民营建设公益林。引入民营机制发展公益新造林、实施林木管护,投资经营公益林且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享有该林地冠名权。
  (七) 连片投资经营林地范围内有农民插花地的,原则上由乡镇、村集体为农户另行调剂置换土地,对投入较大的水地、砂地、果园等,经双方协商、发包方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采取租赁、入股经营或其他补偿方式。
  (八) 按绿化规划投资开发待造林无林地,如期完成造林绿化任务且林地绿化率达到95%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旅游服务等养林项目。
  (九) 本市机关工作人员离职投资经营林业的,在机构改革三年分流期间,除由原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外,还应享受国家和原单位或新组建单位规定的待遇,并可参与所经营项目的收益分配。
  (十) 凡在胶南、胶州、即墨、平度、莱西五市和城阳、黄岛、崂山三区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进行待造林无林地开发的,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占用不多于经营面积1%的林地,修建必需的住房、林道及其他护林营林设施,土地和建设部门免收有关费用,林业部门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十一) 外地来青投资经营林业的,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市、区(市)两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在林权流转、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对外地来青承包绿化面积在500亩以上,完成合同规定任务,要求到当地落户的人员,经当地市政府批准,解决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当地城镇户口。

  四、依法治林,加强林业管理
  (一) 除农民房前屋后少量零星树木外,采伐林木(包括果园等经济林)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严禁乱砍滥伐。采伐后按规程及时对采伐迹地进行更新,更新后的面积和株数不少于采伐前的面积和株数。运输木材出区(市)或省的,需到区(市)、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手续。育林费在林木采伐时一次性收取,流通环节不再征收。
  (二) 投资经营者获得待造林无林地使用权后,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如期进行绿化开发;未按期进行绿化开发的,林地所有者有权收回该林地使用权,终止合同规定的一切权利和待遇,取消并收回所给予的一切优惠。
  (三) 林地、林木权属流转时,应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估或由林业资产评估机构合理确定林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林地、林木权属经林权制度改革明确后,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给林权证,并允许继承和转让,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予以补偿,向相应的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 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为来我市落户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六) 林业、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要认真履行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坚决打击盗伐、滥伐、哄抢山林等各种侵犯林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大的案件予以曝光,依法公捕、公判,震慑犯罪。
  (七) 通过财政投入、基建投资、信贷扶持、扶贫开发、业主投资等多渠道筹集林业建设资金。金融部门应为林业建设提供信贷支持。
  (八) 市、区(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建设和领导,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林业技术人员深入林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重点内容。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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