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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3 生效日期: 2001-07-1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 244 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四月十七日 财税[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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