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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4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二[1997]第92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地税局、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和印花税款的代扣汇缴及手续费管理等问题特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印花税票实行两级代售方式
  我市市内四区印花税票实行两级代售的管理方式。一级代售单位为市地税局指定的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市地税局与其签订印花税票代售合同;二级代售单位为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及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内区局)指定的并与之签订印花税票代售合同的各源泉控管单位。

  二、印花税票的代售范围
  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受市地税局委托,负责市内四区范围内印花税票的代售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代售点,负责办理二级代售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印花税票业务。各二级代售单位不得向非代售、代扣对象销售印花税票或办理其他完税手续。

  三、印花税票二级代售单位和印花税款代扣汇缴单位的确定与管理
  (一)二级代售、代扣单位的确定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市内区局应本着加强源泉控管的原则,根据大地税二(1996)38号文件规定和税类型,对宜实行源泉控管的应税凭证,千万百计委托有关单位实行代售、代扣制度,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二)对二级代售、代扣单位的管理
  1、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市内区局应将所有印花税票二级代售单位和印花税款代扣汇缴单位的名单及税源情况上报市局二处备案,以便市局了解全市印花税源泉控管情况。
  2、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市内四区各二级代售单位印花税票的领、用、存业务;各二级代售单位应按票证所规定的期限向其报送印花税票领、用、存报表;各二级代售单位不得领用税收完税证办理完税手续,凡需填开完税证的纳税单位,一律到市局票证所办理。
  3、各直属分局、市内区局负责代售、代扣印花税户的纳税辅导和检查,同时负责印花税款代扣汇缴户的税款征收入库以及对代售、代扣户申报的“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情况的报告表”的审核验收。

  四、代售、代扣汇缴手续费的管理
  (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市内区局应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定期直接接手续费提取给市局票证所。
  (二)市局票证所应将提取的手续费分别按40%、50%的比例返还给各直属分局、市内区局。
  (三)市局票证所还应从自留手续费中将各二级代售、代扣汇缴单位入库税款2%的手续费返还给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区局,再由各分局、区局返还给各代售、代扣单位;其余部分由票证所予留存,用以建立代售、代扣奖励基金,适时表奖代售、代扣汇缴先进单位和个人。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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