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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200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4 生效日期: 2003-12-04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商,现将200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试卷满分合格标准药事管理与法规10060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10060药学专业知识(一)10060药学专业知识(二)10060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10060中药学专业知识(一)10060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060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等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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